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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来源:杭州律协 发表时间:2021-03-03 浏览:2110 分享:

杭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2005年4月26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9年1月16日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20815日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为明确杭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完善常务理事会决策程序,提高常务理事会的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杭州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依照本规则进行。

  各常务理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全体常务理事组成,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根据《杭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章程行使下列具体职权:

  1.审查律师协会工作报告,交理事会审议;

  2.审查财务预、决算报告,交理事会审议,执行、实施理事会通过的律师协会会费使用管理方案;

  3.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4.决定专门委员会及工作部门的设置,任命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5.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人选;

  6.决定召开理事会会议并提出会议议题;

7.审议各专业委员会起草的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8.经理事会授权,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

9.决定律师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10.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和临时律师代表大会,并提出律师代表大会议案的建议;

  11.选举、罢免、增补副会长;

  12.决定律师协会给予的奖励;

  13.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14.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但在有关事务处理完毕后应向理事会报告,并且处理时应以全体会员的整体利益及律师协会的宗旨为出发点;

15.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安排常务理事对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和审议,并将讨论和审议的结果和意见在常务理事会会议上公布。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可邀请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领导列席会议,道德纪律委员会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  

  第六条 常务理事有按时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和参与讨论与表决的义务。

  常务理事在会议上应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形成的决议遵照执行;对会议上所涉及的不宜对外披露的信息和意见保密。

第二章  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2.经四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书面提议。

  召开临时会议,必须有明确的议案。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办公会议召集,由会长主持。

  会长也可委托副会长主持。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议题,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确定召开常务理事会的,由律师协会秘书处根据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在会议召开五天前通知各常务理事及列席常务理事会的其他人员。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5.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会议讨论审议的各项议案及相关说明材料应当送达全体常务理事。特殊情况不便送达的应在通知中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书面邮寄或即时通讯软件方式送达。必要时律师协会秘书处可以电话联系每一位应当参加常务理事会的人员。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若常务理事会未达有效人数,则延期召开。经第二次召集后,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未达到三分之二但已超过二分之一的,则可召开常务理事会并作出决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出席常务理事会的情况,在杭州律师网上公布。任职期内,遇有表决事项的会议,常务理事缺席3次以上(含本数)视为自动辞去常务理事职务。

第三章  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决议

  第十三条 每一位常务理事有一票表决权。常务理事会在审议某个事项时,会长或主持会议的副会长可以决定与该事项相关联的常务理事的回避。

  对于在一个议案中有若干相互独立的内容时,则每一个独立内容应当分别表决。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常务理事会表决应当至少有1名常务理事和一名秘书处工作人员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有关人员由常务理事会主持人提名,全体与会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

  公布表决结果时,应当宣布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和弃权票数。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结果。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及与会常务理事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重新进行点算。重新点算应重新确定清点人员。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常务理事人数,占常务理事总体人数的比例;

  2.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3.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常务理事对于理事会的质询意见、建议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7.其他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常务理事会记录在常务理事会结束后由秘书处整理成文,保存十年。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在会议结束后由秘书处根据会议记录整理成稿,由会长签发。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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