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律师协会会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3月11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杭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预、决算及使用管理,保证会费取之于律师,用之于律师,加强会费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协会行业自律作用,根据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会费,指由协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向协会缴纳的会员费(含利息),包括协会接受的捐赠、赞助收入。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
会费的收缴标准、时间、方式,根据《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具体事项及相关规定另行通知。
第四条 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会费的使用原则
合理规划,规范使用,公开透明,民主监督,预算管理。
第六条 会费的主要用途
1、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各项会议;
2、开展国际国内、区域交流活动及协会网站、资料收集、刊物编辑;
3、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与进行会员奖惩工作;
4、律师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开展的活动;
5、协会必要的固定资产、设备购置、维修费用和执行机构日常工作;
6、协会聘用(借用)工作人员薪酬;
7、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组织培训贴补;
8、会员福利、开展文娱活动及律师奖励、补助基金;
9、向上级律师协会缴纳会费及向各律协联络处划拨工作经费;
10、律师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及捐赠、赞助;
11、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七条 会费的使用权力机构
理事会是律师协会会费使用的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协会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审议提交的会费预、决算方案等。
第八条 会费的使用管理机构
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决算,对预算的执行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向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提交相关报告,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会费的使用进行审计。
第九条 会费使用执行机构
协会秘书处是会费使用的执行机构,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负责有关会费开支的预算、决议、计划等的执行。
第十条 会费预算的制定
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应当会同协会秘书处,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前,提出整体的预算方案,并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审议通过。
预算方案的编制应按从实际出发,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不得进行无相应收入保证的开支。
第十一条 预算超支的处理
发生会费的不足则使用以前年度的结余,以前年度有负债的情况下,应根据当年情况适度归还。
第十二条 预算外会费的使用审核
各部门的开支项目的预算外临时、合理、必要的支出,1万元以下由会长审核决定,2万元以下由会长办公会议审核决定,2万元以上由常务理事会审核决定,并在年末决算时加以说明。
第十三条 决算的制订
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应当于第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根据上一年预算的执行情况,编制协会会费使用决算,经会长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
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应当于理事会换届前的两个月,根据前三年预算的执行情况,编制本届会费收支决算报告,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提交理事会及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决算的审议
理事会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审议由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编制,交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上一会计年度会费使用决算,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责任与处罚
违反规定使用会费,根据情节,对有关负责人进行处分,并退赔违规使用的会费。协会常务理事会负有为协会追讨违规使用会费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