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培养基金使用办法
(2006年8月18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1月16日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20年8月15日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提高杭州市青年律师的素质,帮助青年律师成才,促进杭州律师队伍的进步与发展,增强杭州律师的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律师协会建立青年律师培养基金(下称基金),专门用于资助杭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会员,使之获得培养机会。杭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事务委员会具体负责基金资助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三条 基金资金的来源
1.由杭州市律师协会每年从会费收入使用预算中列支70000元;
2.政府拨款、社会捐赠。
第四条 基金专款专用,累积使用。基金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资助以外的项目。
1.杭州市律师协会有权根据基金的具体因素确定当年资助计划;
2.杭州市律师协会全年接受申请,并将视申请情况不定期地决定颁发基金资助的项目;
3.申请人已获基金资助的原则上不再予以考虑。
4.单个年度基金的资助使用总额度,不得超过前一年度末基金余额的75%。
第五条 申请基金的条件
1.律师在执业期间攻读国内外大学博士研究生并获取博士学位;或获取境外优秀律师事务所一年以上期限培训合格证书;律师协会或政府组织的与律师行业有关的重大项目培训,一次性培训费用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申请时年龄在35周岁以下,系专职律师;
3.申请人无违法、违纪及不良执业记录;
4.基金资助人在完成资助项目后,承诺继续在杭州市律师协会所属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少于三年。
杭州市属各县(市)(不包括区)的律师,除上述条件外,还可以为如下目的提出申请:
5.为获得国内外大学法学类或其他相关学科硕士以上学位的;
6.去北京、上海等地大型国内律师事务所作为期一年的培训实习的;
7.其他经申请后被认可的学习目的。
第六条 申请基金的程序
1.申请人向杭州市律师协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2.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申请人符合申请基金条件与申请文件真实性的证明;
3.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将申请材料(包括相关证明材料)递交杭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事务委员会进行讨论研究;
4.由会员事务委员会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七条 申请资助标准
1.对每位获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外优秀律师事务所一年以上期限培训合格证书的青年律师可以申请的资助标准为总额不超过10000元;
2.政府及律师协会等举办培训的,可以申请的资助标准为不超过主办方收取的培训费的50%,且申请资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3.对其他符合本办法申请基金条件的青年律师,可以申请的资助标准为每位总额不超过5000元。
4.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更高额度资金资助的,须经杭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确定,每人的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八条 申请人获得资助后,每六个月至少一次(或培训项目结束时)必须向杭州市律师协会提供每年学习注册的证明,提供申请人的学习所获得的成果证明。杭州市律师协会将审核及调查申请人学习的真实性及其效果。若发现不具备资助条件及不适合资助的,杭州市律师协会有权要求申请人退还所资助的部分或全部款项。
第九条 申请基金资助,申请人必须与杭州市律师协会订立资助协议。申请人必须承诺在完成培训后在杭州市律师协会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中工作不少于三年。若少于三年,则以未到期限占应服务期限的比例退还相应资助金额。
第十条 申请人获得基金资助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杭州市律师协会有权决定取消资助,收回已支付的全部资助费用,并公开申请人及为申请人出具证明文件的律师事务所的失信情况。为申请人出具证明文件的律师事务所对受资助的申请人因本条款原因应当收回的资助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第十一条 杭州市律师协会鼓励受资助的律师及其所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根据申请人及事务所受惠的情况,给予协会适当的捐赠,以帮助本协会青年律师获得更多的培养机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