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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协会投诉受理程序规则
来源:杭州律协 发表时间:2023-03-20 浏览:4635 分享:

 

杭州市律师协会投诉受理程序规则

(2019年3月2日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11日杭州市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市律师协会道德纪律委员会对会员投诉案件的受理、审查、立案程序,保障律师协会依法、依规实施纪律处分,保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杭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会员投诉的受理、审查、立案程序,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律师)和团体会员(律师事务所)。

    会员被投诉发生时已加入其它地方律师协会,但违规行为发生时属于本会会员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投诉案件包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代理人等其他相关主体对会员的投诉,也包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移交的建议函、移送函。对于没有投诉人投诉的涉嫌违规的会员,本会可以依职权予以立案。

    第四条  对会员投诉的受理、审查、立案的工作,由本会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和道德纪律委员会下设的投诉受理委员会负责。投诉受理查处中心负责投诉接待、投诉材料接收、投诉材料整理及投诉受理工作;投诉受理委员会负责投诉的审查及决定是否立案。

    第五条  投诉受理查处中心的人员,由本会秘书处聘任。

    投诉受理委员会的委员,由道德纪律委员会在本会会员中择优选聘,任期与理事会相同。道德纪律委员会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可以增加、变更、解聘投诉受理委员会的委员。

    投诉受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道德纪律委员会在委员中选任;副主任设若干名,由主任在投诉受理委员会委员中择优推荐,道德纪律委员会任命。

    第六条  投诉受理、审查、立案工作过程中应全面贯彻调解原则,充分化解矛盾,有效解决纠纷。调解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调解期间不计入投诉的受理、审查、立案期限。

    轻微违规的投诉案件,经调解后投诉人自愿撤回投诉的,投诉受理委员会在对该违规会员作批评教育后,可以决定不予立案。

    第七条  投诉受理查处中心依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行使职责。

    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在收到投诉、举报或移交材料后,应按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登记,其中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或移交材料予以及时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或移交材料则及时通知补正、补充或告知不予受理。

    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在受理投诉、举报或移交材料后,应及时通知被投诉人进行书面说明。被投诉人在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应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书面情况说明不提交或者逾期提交,不影响投诉受理委员会的立案审查。
    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应将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或移交材料及时完整地移交投诉受理委员会。

    第八条  投诉受理委员会收到投诉受理查处中心的移交材料后,主任指定不少于三名委员组成评议组。评议组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的规定,对移交材料进行审查评议。

    评议组通常由三名委员组成,评议意见应达成一致;评议意见若无法达成一致的,新增投诉受理查处中心人员一名、投诉受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一名组成“五人评议组”。“五人评议组”的评议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确定。

    评议组确定评议意见后,可向主任提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建议,建议立案的需明确立案案由、事实及依据,建议不予立案的需说明理由。主任审核评议组的建议后,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

    重大、疑难、复杂的投诉,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召集投诉受理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评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确定是否立案。

    第九条  投诉受理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是否立案的事实、依据或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受理查处中心。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回复投诉人、举报人、移交机构及被投诉人。

    投诉受理委员会决定立案的,应在作出决定后十日内将投诉、举报 、移交材料等全部立案材料移交给道德纪律委员会下设的调查委员会,启动立案后的调查程序。

    第十条  被投诉人的违规行为自发生之日起虽已超过两年,但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投诉受理委员会认为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可以提交道德纪律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一条  投诉受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适用《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五十二条及杭州市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主任的回避由道德纪律委员会主任决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

    第十二条  投诉受理查处中心人员和投诉受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保守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经道德纪律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案件情况,不得对外发表有关投诉案件的任何意见。

    第十三条  本规则经杭州市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杭州市律师协会道德纪律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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