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听证规则
(2019年3月2日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4月2日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市律师协会道德纪律委员会对违规会员处分听证程序,保障律师协会依法依规实施行业内部处分,保护被调查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杭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会员的违规行为作出处分决定前,被调查会员申请听证、道德纪律委员会决定听证的,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律师)和团体会员(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听证程序仅向本会会员公开。
若案件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应当以不公开的方式举行。
第二章 听证庭组成人员和听证参加人员
第四条 由道德纪律委员会及审理委员会三名委员组成听证庭,其中听证主持人由道德纪律委员会主任在听证庭成员中指定;对于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道德纪律委员会主任可以担任听证主持人。
听证程序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进行。
听证庭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听证参加人是指本案被调查会员、道德纪律委员会调查人员、记录人员、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
第六条 听证庭及听证参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会员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被投诉的个人会员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或者在本案被投诉的团体会员处执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律师协会、道德纪律委员会及其工作委员会、投诉受理查处中心等机构不属于被申请回避的主体,不适用回避。
第七条 被调查会员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召开听证会之日提前三个工作日提出;确有客观原因的,也可以在听证会开始时提出。被调查会员提出回避申请,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由听证记录人员记录在案。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被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听证工作。
第八条 对被调查会员提出的回避申请记录在案,听证庭应当立即审查并及时作出答复。道德纪律委员会主任担任听证主持人时的回避,由本会会长决定;非道德纪律委员会主任担任的听证主持人、其他听证庭组成人员及听证记录人员的回避,由道德纪律委员会主任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九条 听证庭在听证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方式(决定是否采用线上视频方式听证);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责令其退场;
(六)杭州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听证庭在听证活动中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将听证通知书及时送达被调查会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二)应当公正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被调查会员行使陈述权、质证权和申辩权;
(三)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根据听证认定的证据,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做出判断并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认真、如实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前款第(三)项的义务。
第十二条 被调查会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听证庭、听证人员、听证记录员回避;
(二)可以委托一至二名本会个人会员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就调查组提出的案件事实、证据和处分建议进行申辩;
(四)对调查组提出的案件证据进行质证,提出反驳的证据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五)对案件事实和处分建议发表辩论意见;
(六)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第十三条 被调查会员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并亲自参加听证;被调查会员是团体会员的,其负责人必须亲自参加听证;
(二)就自己陈述、申辩的理由提出证据;
(三)如实回答听证庭的询问;
(四)遵守听证秩序;
(五)核对听证笔录并签字。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向听证庭提出被调查会员违规违纪的事实、证据和处分建议。
听证庭可以通知与听证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参加听证。
第三章 听证的告知与受理
第十五条 道德纪律委员会对被调查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向被调查会员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被调查会员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被调查会员涉嫌违规违纪行为、处分的理由、依据;
(三)告知被调查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或者以邮寄、快递方式送达至被调查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地址。
第十六条 被调查会员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道德纪律委员会听证告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的听证申请。被调查会员以邮寄方式提出听证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因不可抗力导致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被调查会员在障碍消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听证。对被调查会员的申请,经核实后,道德纪律委员会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 被调查会员提出听证申请的,道德纪律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可以组成听证庭进行听证。
道德纪律委员会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以书面审查听证申请理由后告知被调查会员不予组织听证。
道德纪律委员会对被调查会员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的听证申请,不予组织听证。
道德纪律委员会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不予组织听证。
第四章 听证举行
第十八条 听证庭应当于举行听证五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被调查会员及听证参加人。听证通知书除直接送达外,可以邮寄、快递送达至被调查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地址,亦可通过邮件、微信、短信等方式直接通知被调查个人会员本人或被调查团体会员的负责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调查会员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庭、听证记录人员的姓名;
(四)告知被调查会员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被调查会员提交证据、通知己方证人等事项。
经听证会各方参加人员同意,听证会可以采用线上视频会议的方式举行。听证会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即为听证记录,不再另行制作书面笔录。听证结束后录音录像系统关闭,听证记录即告完成;参加人员不再另行签字确认,听证内容以录音录像为准。
第十九条 被调查会员应当按期参加听证会。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未申请延期并且未按期参加听证会,视为放弃听证。
被调查会员不陈述、不申辩或者不参加听证会的,不影响道德纪律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人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全部到场或进入视频会议,并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一)未经听证庭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庭允许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听证主持人有权要求听证参加人员当场关闭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
(三)未经听证庭允许听证参加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退场或退出视频会议;
(四)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五)采用线上视频会议的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会上出示的证据应提交电子版;
(六)不得进行其他有碍听证活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听证庭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听证庭、听证记录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被调查会员是否申请回避。
被调查会员申请回避的,由听证庭宣布暂停听证,按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被调查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庭允许中途退场、退出听证视频会议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被调查会员违规违纪的事实、证据和处分建议;
(三)被调查会员及其委托代理人就投诉人的投诉事由及请求、调查人员提出的违规违纪事实、证据和处分建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无违规违纪事实、违规违纪事实情节较轻,或者减轻、免除处分的证据材料;
(四)听证庭向听证参加人员发问。案件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会员经听证庭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五)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会员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围绕案件争议焦点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及行业规范展开辩论;
(六)辩论结束后,被调查会员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庭根据下列情形,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被调查会员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听证的;
(二)被调查会员临时申请回避需要等待回避决定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四)被投诉的团体会员合并、分立,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受人的;
(五)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延期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庭决定恢复听证,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终结:
(一)被调查会员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被调查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庭允许中途退场、退出听证视频会议的;
(三)被投诉的个人会员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被投诉的团体会员解散、撤销的;
(四)被调查会员被依法吊销执业资格的;
(五)被调查会员或其委托代理人违反听证纪律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应当终结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听证记录人员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线上视频会议方式举行的听证会除外)。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调查会员及其委托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庭、记录人员姓名;
(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处分建议;
(五)被调查会员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六)相关的证据、证言及辩论意见;
(七)被调查会员的最后陈述意见。
听证笔录应当由被调查会员和参加听证的调查人员当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庭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庭应当提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案件材料一并移送给道德纪律委员会主任。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庭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他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听证的过程;
(五)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
(六)对拟作出处分的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 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杭州市律师协会道德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