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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和宣传工作规则
来源:杭州律协 发表时间:2021-03-03 浏览:6475 分享:

律师业务推广和宣传工作规则

(2017年3月4日杭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和宣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杭州市律师协会章程》、《杭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

  第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开展、推广律师业务。

  第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第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普及法律知识等活动,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第六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己的专业特长。

  第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业务推广。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为推介、宣传其法律服务而赠送任何有价物品、礼券。

  第八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可以发布使社会公众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信息的广告。

  第九条 律师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司法部部颁规章和本《规则》的规定,广告内容不得含有承诺、夸大或其他虚假陈述。

  第十条 律师发布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

  第十一条 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任职的执业机构名称,应当载明律师执业证号。

  第十二条 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执业业绩。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

  (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

  (二)处于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期间的;

  (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

  第十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有悖律师使命、有损律师形象或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陈述或宣传的方式制作广告,不得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第十六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歪曲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

  第十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

  第十八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律师之间或者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

  第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或者非法使用社会专有名称或者知名度较高的名称以及代表其名称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以混淆误导委托人。

  本规则所称的社会特有名称和知名度较高的名称是指:

  (一)有关政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名称;

  (二)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高等法学院校或者科研机构的名称;

  (三)为社会公众共知、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非律师公众人物名称;

  (四)知名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第二十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法律服务荣誉称号。使用已获得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荣誉称号的,应当注明获得时间和期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变造已获得的荣誉称号用于广告宣传。律师事务所已撤销的,其原取得的荣誉称号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不得恶意炒作案件,不得使用未审结和未公开判决结果的案例进行宣传。

  第二十二条 律师不得以诋毁、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介绍费,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对案件结果做出胜诉或成功允诺或者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标志等不正当手段推广和承揽业务。

  第二十三条 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宣传,不论是由其自己或授权他人进行,均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当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得知以其名义做出的业务推广宣传有不符合本规则的情形时,必须尽最大努力纠正或制止该业务推广宣传行为,并消除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二十四条 律师在业务推广和宣传工作中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的,律师协会应当依据《杭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试行)》的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遣责的纪律处分。构成行政处罚的,移送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杭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杭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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