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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竞选办法
来源:杭州律协 发表时间:2023-04-28 浏览:4776 分享:

(2020年8月15日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10日杭州市律师协会第十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选举程序,根据《杭州市律师协会章程》《杭州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选举工作,适用本办法。

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新设立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选举工作或者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补选或改选的选举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竞选

第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本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格;

2.从事律师执业年限八年以上或者从事律师执业年限三年以上并从事其他法律工作五年以上;

3.在相应的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功底、执业水准和相当的社会影响力;

4.热心律师事业,乐于奉献;

5.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由该专业委员会委员自荐产生,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应不少于2名。

杭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指导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律协业指委”)可以根据自荐委员人数和各自荐委员资历等情况调整确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数。

第六条 杭州市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不得参加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选举。

同一律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省、市律协及区属分会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职务。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本专业委员会初始委员选举产生,选举由业指委派员主持,市律协监事在场监督。

第八条 选举前,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向全体初始委员发表竞选演讲。

第九条 竞选演讲结束后,由专业委员会初始委员进行无记名投票,并当场公布投票结果。

市律协业指委根据各专业委员会竞选结果和各候选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后以民主方式拟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人选方案,提请杭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担任同一专业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职务。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职务的不得超过专业委员会总数的10%。

第三章 选票、计票

第十一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应用黑色中性笔填写。

第十二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投同意票的,在姓名后投票栏内画“○”,符号须清楚、准确,画其他符号的,视为废票;反对或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

第十三条 收回的选票须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则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每张选票中,同意人数须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视为废票。

第十五条 计票工作由杭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完成,并由市律协监事监督计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杭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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