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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考核办法
来源:杭州律协 发表时间:2023-04-28 浏览:3704 分享:

(2019年5月25日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10日杭州市律师协会第十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指导、督促和考评杭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使专业委员会开展的活动或取得的成果以一定分值予以体现,并为实施《杭州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的活动指专业委员会以市律协名义或专业委员会名义举办或参加的各类活动,包括举办研讨会、座谈会、讲座、论坛、沙龙、听证会、业务培训、提出立法建议和意见书、公益咨询、法律宣传宣讲、对外交流、出台专业指引、出版书籍及其他经由市律协指派或者报请市律协业务指导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业指委”)同意的相关活动。

未列入本办法计分范围的活动原则上不予计分。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举办活动须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将活动方案、通知、活动申报表等材料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市律协秘书处。活动方案经业指委同意后实施。

除上述材料外,专业委员会应在活动举办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律协秘书处报备如下材料:《专业委员会活动申报表》纸质版、活动签到表、会议材料、会议照片、会议纪要(会议综述或者研究成果)、会议报道稿件等。

出现未提前申报、备案,材料不全,材料虚假或实际活动与报备方案不符等情形的,该次活动不予计分,并视情形根据本办法予以警示。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举办的活动原则上应当邀请业指委派员出席。业指委根据活动具体情况酌定派员出席参加,必要时业指委可根据活动内容邀请市律协监事会人员出席。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举办的活动如涉及外籍人员、港澳台地区专家学者等,由专业委员会主任负责审查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授课内容及活动安排,且应在活动举办前20个工作日内,将前述人员基本情况、活动可行性、活动规模、授课内容等有关内容及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向市律协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由业指委讨论决定,且经市律协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协商同意后,方可组织开展。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按季度向市律协秘书处报送计分事项,由市律协秘书处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计分统计及确认工作。当年度最后一季度统计工作应不晚于当年度11月30日前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时段后的计分事项列入下一年度进行申报。专业委员会不报、延误申报或虚假申报的,则当季度工作不予计分,并视情形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予以警示。

每季度计分情况经业指委主任确认后,按季度以适当的方式在专业委员会内部予以公示,供各专业委员会及委员查询。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可向市律协秘书处询问计分事宜。对计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计分统计结果产生后一个月内向市律协秘书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已申报计分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复核计分确有错误的,且经业指委主任确认后方可进行调整。

如经复核认为无误的,专业委员会仍有异议的,可于复核后十五日内报业指委确定活动最终计分。

第三章 评分标准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度应当完成如下基础性工作:

(一)召开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并形成书面会议综述,计10分;

(二)召开专业研讨会、论坛、沙龙等活动并形成书面会议综述,计10分;

(三)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对外开展普法讲座、法制宣传或其他对全市律师开放的授课活动等,计10分;

(四)向杭州律师论坛提交与本专业委员会专业相关的论文,篇数不少于本专业委员会人数10%,计10分;

(五)编纂行业研究报告、案例汇编、专业指引等展现专业成果的书面材料一份,计20分。

如专业委员会完成上述基础性工作,则当年度计60分。如未完成的,则年度考评认定为不合格。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可开展专业研讨活动,提出立法建议或召开专家论证会,制定专业指引或示范性文件,开展其他有助于提高杭州律师专业水平或扩大专业委员会影响力的活动。业指委可根据考评标准及活动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加分。

具体奖励加分规则如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所示。

第十条 在完成每年度基础性工作的前提下,各专业委员会主办、联合主办或协办的座谈会、研讨会、论坛、法制讲座、普法宣传活动等活动,可计5分/次。

第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按照市律协及其上级部门要求,参与立法事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立法调研、评估、草案起草、召开专家论证、专题研讨会、听证会等,可计5分/次。

第十二条 由专业委员会负责起草或修订的书面专业研究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业务示范文本、办案指南、专业指引、案例汇编、课题研究报告、行业研究报告、出版专业书籍等,经业指委讨论通过后,可计10分/份。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本办法规定之外的符合专业委员会业务定位的活动,且有助于提高杭州律师专业水平或扩大专业委员会影响力的,经专业委员会申请,可由业指委会议讨论通过,按5分/次标准予以酌情加分,但每年度该类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专业委员会开展其他经业指委认可的工作,业指委可以予以酌情奖励加分。

第十四条 若专业委员会提交的计分申请存在虚假申报情形,经业指委审查核实,该次申报不予计分并倒扣10分。两次以上虚假申报的,当年度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若专业委员会在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或对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或出现未经业指委报备擅自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开展活动或对外宣传的情形,经业指委审查核实,当年度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积分统计期间与任期相同。

第四章 年度考评及结果

第十六条 业指委负责专业委员会年度考评工作。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应于当年度12月份完成年度述职报告。业指委自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年度述职后两周内完成当年度考评,由市律协秘书处对年度考评结果予以通知及公示。

每年度考评分数可予以累计,在当届任期结束前一个月公布。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年度评分为当年各季度计分总和。具体考评等级分为:

(一)年度基础分评分60分以上,且总计分排名为前50%的专业委员会,有资格被业指委认定为年度考核优秀;

(二)年度基础分评分达到60分以上(含),认定为年度考核合格;

(三)年度基础分评分未达到60分或存在本办法规定的因违法违规应被认定为不合格的专业委员会,认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十八条 当年度考核获评优秀的专业委员会,经业指委讨论,可以被推荐至钱塘法律论坛等规模以上活动进行优秀专业成果展示;主任班子可推选不超过2名委员(含主任班子成员),由业指委推荐为市律协年度嘉奖、通报表扬等表彰人员。

第十九条 当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活动组织期间产生负面影响的专业委员会,业指委有权予以警告,并对专业委员会主任班子进行约谈,专业委员会主任应当在被约谈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警告约谈后的下一年度考评仍未合格的,业指委有权向常务理事会建议撤销该专业委员会主任的任命,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由业指委该专业委员会进行改选或增补主任班子成员,新班子成员名单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核确定。

如连续两次出现违法违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则业指委有权向常务理事会建议撤换该专业委员会主任以及其他班子成员,由业指委组织该专业委员会进行改选或增补主任班子成员,新班子成员名单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核确定。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对评分结果或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秘书处提交书面意见,由业指委复核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杭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公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的修改、调整应提请杭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指导与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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