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评议规则(修订)
(2021年12月23日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24日杭州市律师协会第十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为提高杭州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履职意识,加强律师代表的履职评议工作,推动杭州市律师行业的有序管理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杭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杭州市律师行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律师代表应发挥模范代表作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条 律师代表应当同原推选律师事务所保持密切联系,加强律师代表联系会员工作,认真听取和反映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在律师权益保障方面的桥梁作用,接受原推选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第三条 市律师协会及各区、县(市)律师工作委员会(分会)秘书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律师代表参加履职学习,邀请律师代表参加履职活动,并为律师代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和服务保障。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履职评议,是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律师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评议的活动,以督促律师代表履职尽责,为律师行业作出贡献。
第五条 市律师协会下设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是市律师协会联系协调律师会员、律师代表自治及自律行为的工作机构,专门负责与律师会员、律师代表的日常联络、沟通和协调服务。工作委员会在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市律师协会各律工委(分会)若下设工作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属地律师代表定期联系会员工作,邀请律师代表参加联系会员活动,并为律师代表联系会员提供必要条件和服务保障。同时配合市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联合开展活动。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律师代表的职责是指律师代表在律师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应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第七条 律师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律师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学习政策热点、法律法规,学习与律师代表履职相关的理论知识;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律师行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对律师协会的基本情况有全面的了解;
(三)进行走访活动,认真听取原推选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和要求,了解律师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认真准备拟在律师代表大会会议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律师代表履行下列职责:
(一)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律师代表的各项权利;
(二)参与讨论大会事项,承担会议各项任务;
(三)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次律师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四)对律师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五)针对协会章程、协会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修订建议;
(六)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会费收支和财务工作报告等,对需要进行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七)对于协会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进行书面质询;
(八)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
(九)履行市律师协会章程赋予律师代表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律师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响应协会布置的工作事项,带头参与协会及律师行业活动;
(二)听取和反映律师的意见与建议;
(三)根据理事会的统一安排,参加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对律师行业进行调研工作;
(四)单独或联名向律师协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
(五)走访联系所属区域律师事务所;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七)履行市律师协会章程赋予律师代表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工作委员会可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常态化、经常化的律师代表联系会员机制,以促进律师代表定期联系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 律师代表联系会员的主要工作方式为:
(一)座谈会及联席会议;
(二)电话交流、视频会议;
(三)邮件、信件沟通;
(四)实地调研及走访;
(五)有利于开展工作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党员律师代表应当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带头参与律师协会党群建设,主动发挥行业党建宣导作用。
律师代表在联系会员时应做好意见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工作委员会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反映有关情况。律师代表也可根据情况直接向市律协会长班子、监事会、秘书处反映相关建议和意见。
第十三条 在律师协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以及专业委员会任职的律师代表应在履行职责方面起到表率作用,积极参加律师协会各项活动。
第三章 评 议
第十四条 律师协会成立专门的律师代表履职评议小组(下称“评议小组”),根据本规则对律师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评议。评议小组属于非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依照本规则行使评议职权。
第十五条 评议小组成员由律师代表以外的律师协会个人会员和秘书处人员担任,由秘书处选任。评议小组每届任期四年,同律师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当届履职期限至下一届评议小组选任产生时止。
第十六条 评议工作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评议日期确定后,秘书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律师代表准备评议工作。
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在接到履职评议通知后,应围绕履职情况如实填写履职清单,准确、真实反映履职工作情况,对每项履职工作应载明具体的履职时间、履职内容以及履职结果,并在指定时间内报送秘书处。
第十八条 评议小组收到秘书处汇总的律师代表履职清单后,对每个律师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核实和评议,履职清单内容经审核有误的,告知律师代表进行修正。评议小组根据本规则对每个律师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评议后出具评议意见,评议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如律师代表在履职期间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评议小组在履职清单上进行备注,每个律师代表的履职清单及评议结果经审核无误后上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并在律师协会理事会会议上公布。
第十九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对评议结果优秀的律师代表进行表彰,对于评议结果不称职的律师代表进行约谈,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条 律师代表的履职情况将作为下届律师代表、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人选以及律师协会各类评优评先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律师代表应针对自身履职情况,增强履职实效,不断提高自身的履职意识、履职能力及履职积极性。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律师协会建立律师代表履职评议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