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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律师学院师资和费用管理规则
来源:杭州律协 发表时间:2023-04-28 浏览:1599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促进杭州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理论与实践研究,开展培训教育的信息交流、业务协作和实践探索,统筹行业各项继续教育培训服务,引领教育培训健康发展,杭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师资管理

第二条 杭州律协教育培训师资库由下述人员构成:
    (一)市律协理事会理事;
    (二)市律协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三)公开招募人员。

第三条 杭州律师学院负责教育培训师资库师资的公开招募。杭州律师学院应广泛征集执业律师及其他社会专业人士承担教育培训授课任务,并负责师资人选的审核评定和组织聘任工作。

第四条 经杭州律师学院公开招募、评审入库的师资人员,纳入杭州律师学院讲师团。

第五条 市律协向教育培训师资库师资颁发聘用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师资库名录。

第六条 教育培训师资库师资由杭州律师学院按如下原则评定为五类:
    (一)A类师资:部级行政、司法系统工作人员,最高院审判员以上人员,国际知名企业副总裁以上管理人员;
    (二)B类师资:厅级行政、司法系统工作人员,省高院审判员以上人员,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知名高等院校教授、研究员和知名学者,国内知名企业副总裁以上管理人员;
    (三)C类师资:处级行政、司法系统工作人员,市中院审判员以上人员,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知名高等院校副教授、副研究员,行业专家,省内高等院校知名学者,省内知名企业副总裁以上管理人员,知名律所合伙人以上律师;
    (四)D类师资:处级以下行政、司法系统工作人员,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人员。
    (五)E类师资:执业律师,行政、司法系统工作者,教研工作者,社会专业人士等其他讲师。

第七条 入库师资要主动承担授课任务,认真做好备课工作。

第八条 每次授课后,杭州律师学院组织学员填写无记名满意度问卷,作为入库师资教学情况考核依据,由杭州律师学院每年度汇总。

第九条 杭州律师学院根据考核情况,对每年度前5%的师资给予表彰,授予优秀证书。

第十条 鼓励律师事务所将青训营等规模化课程资源与市律协共享,纳入市律协教育培训体系。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杭州律师教育培训经费由市律协从会费中划拨。教育培训经费应严格在预算额度内使用,以计划、合理、节约为原则,量入为出,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杭州律师学院应在教育培训活动开始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向秘书处业务部提交经费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应包括:拟举办教育培训活动的名称、形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参加人数、举办活动的目的、申报金额等。
活动经费预算应经济、合理,并应详细列明各项开支。因特殊原因需超出本规则规定的标准的,应在申请中专门详细说明,并提交教育培训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教育培训活动如涉及外籍人员、港澳台地区专家学者等,应在活动举办前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前述人员基本情况、活动可行性、活动规模等有关内容,书面向市律协申请,经由教育培训委员会讨论决定,协会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十四条 秘书处业务部收到书面申请后,根据申请制定工作方案及预算、经费,并依据协会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流程报批。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教育培训活动经费,由秘书处业务部依照市律协相关财务制度申报。

第十六条 杭州律师学院须在教育培训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凭有效单据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向秘书处办公室据实报销。尚余活动经费的,应一并退回。
    活动经费使用超出协会财务制度规定标准的,不予报销。超出部分由经办人员承担。

第十七条 办理报销手续须提交各项支出的正式发票。
    讲课费原则上应当由实际服务提供方向接受服务方开具发票。

第十八条 讲课费:
    (一)A类师资,讲课费每人不超过人民币6000元/半天;
    (二)B类师资,讲课费每人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半天;
    (三)C类师资,讲课费每人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半天;
    (四)D类师资,讲课费每人不超过2000元/半天。
    (五)E类师资,讲课费每人不超过1000元/半天。
    半天是指授课2小时以上;授课超过半天,累计计费;授课满1小时又不足2小时的,讲课费减半;1小时以下的,一般不给予讲课费(出场费)。原则上讲课费仅向公开招募的讲师发放。
    因特殊原因需超出上述标准的,经办人员应事前提出专门申请,并依据相关规定报请审批。

第十九条 杭州律师作为师资库师资授课的,前10个课时计入杭州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中的社会公益活动时长,不收取讲课费报酬。

第二十条 场租费用:
     杭州律师学院根据组织参加教育培训活动的人数、规模以及影响力安排场地,费用标准以市律协与相关合作单位协商的价格为准。
     因特殊情况在市律协合作单位之外安排活动场地的,须在申请中特别提出并依程序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速记费用:
    如需提供速记服务,需在预算中列明。费用标准以市律协与相关合作单位协商的价格为准。

第二十二条 联合举办教育培训活动的经费使用标准:
    市律协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教育培训活动的,需详细列明市律协与合作方分别支付的活动经费预算。市律协所支付的活动经费涉及讲课费、场租、速记费等费用时,应不超过本规则规定的标准,且不得违反市律协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超出本规则规定的标准的,经办人员应事前提出专门申请,并依据本规则规定报经审批同意。

第二十三条 其他费用:
     活动中需支出本规则所列费用项目以外的其他费用的,须在预算中列明,并按相关财务制度报批。

第二十四条 杭州律师学院应将教育培训活动相关材料在活动举办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市律协秘书处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教育培训活动签到表、教育培训照片、活动纪要、宣传成果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公布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的修改、调整应提请市律协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杭州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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