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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基层支部发展党员的基本程序
来源:杭州律协党委 发表时间:2003-12-15 浏览:7981 分享:
为了使律师事务所支部党的发展工作更加规范、同时便于操作,特制定本程序,望遵照执行。
1、本人向党支部提出要求入党的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包括个人简历(如果没有的,可要求其补上);这里的本人申请,包括支部和党员做了工作后本人自愿申请。
2、支部应指定专人与其谈话,考察其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指出其优缺点及努力方向;特别是要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注意在群众中起模范作用。
3、安排其参加党的基本知识培训(目前是请市机关党工委代培)。
4、经过一段时间的培养教育,支部大会(或支委会)认为其基本具备入党条件(或经培养教育可以具备条件)的,应将其列入培养考察对象;培养考察的程序是:
(1)、由支部作出将其列入发展对象,进行培养考察的决定;
(2)、指定正式党员两名,负责对其培养考察,并经常向支部报告培养考察的情况;
(3)、向党委报告本支部的决定并要求批准,同时需要递交的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个人简历、申请人的思想汇报等;党委同意列入考察的,要给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同时退回前述上报材料;
(4)、考察期为一年,考察表由被指定的负责培养考察的党员填写;
(5)、考察期满,支部大会(或支委会)应审查其是否可以发展为预备党员;认为不宜发展的,可延长考察期半年到一年。
5、支部大会或支委会认为可以发展的,应作出相应的决定,并对申请人进行政审。政审对象包括:
(1)、父母、配偶;②兄弟姐妹;③其他关系密切者。
考察内容包括:①现实表现;②89年政治风波中的表现;③在文化大革命中的表现;④对“法轮功”的态度;⑤其他要说明的问题。
6、党委同意发展的,发给入党志愿书;
入党志愿书由本人如实填写;入党介绍人一般由负责培养考察的党员担任,也可以由申请人自己选择,但要双方自愿;入党介绍人要负责对申请人(预备党员)进行培养教育,并对党负责,客观地填写介绍意见;
7、考察期满,支部大会(或支委会)讨论同意,并经党委批准发展为预备党员人选,在提交支部大会正式讨论15日之前,应先行公示(公示以党委名义),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
8、吸收申请人入党的支部大会,要让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将大会对申请人的主要意见(如主要优缺点等)、以及出席大会的党员情况如实反映在志愿书上;
9、支部吸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定,经党委批准后生效,预备期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算。
预备党员参加党组织的全部活动,除了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其他权利义务与正式党员相同。
10、预备期满,预备党员要向支部递交要求转正的书面报告,汇报一年来自己的工作学习情况,特别是支部大会上党员们提出的缺点、错误的改正情况。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能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较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应按期转正,报党委批准;预备期满,存在明显的缺点或错误、不完全符合党员条件的,应由支部大会作出延长预备期的决定(延长预备期最多一年),并向党委报告;预备党员表现较差,不够党员条件的,支部大会应作出撤销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并报党委批准。
11、本程序未尽事宜,按党章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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