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律师协会主办 《杭州律师》欢迎投稿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党团建设
参政议政
下载中心
热门文章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党群建设 > 党团建设
杭州市律师协会基层党支部活动保障制度
来源:杭州市律协党委 发表时间:2004-04-21 浏览:7696 分享:


    为建立健全律师协会党的基层组织活动保障机制,确保党的基层组织活动正常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协会基层党组织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组织的活动是指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为加强自身建设而组织进行的各项工作和各类活动,以及围绕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为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而组织进行的各类活动。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活动,要坚持“小型、业余、分散、务实”的原则,做到“为律师事务所建设所需要,为党员所欢迎,为群众所拥护,为合伙人、合作人所支持”,实现党组织活动与律师事务所的特点相适应。


    第三条 单独建立党支部的律师事务所应建立规范的党员活动室。党员活动室可以与律师事务所会议室等共用一个场地。联合党支部的活动场地一般应由其中党员较多的律师事务所负责解决。


    第四条 党员活动室应具备基本的设施和资料,包括党旗、电教设备、党员学习资料等,要建立党支部生活园地,入党誓词、组织设置、党员的权力义务、党员名单、荣誉榜、党费收缴等应规范上墙。 党员活动室应不断充实完善各类设施,定期更新有关资料。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要积极争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作人在组织活动经费上给予积极支持。作为律师事务所党员合伙人、合作人要为党支部活动创造必要条件。党支部应定期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作人通报有关活动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坚持集中活动与分散活动相结合,以分散活动为主;工作时间活动与业余活动相结合,以业余时间为主;必要会议与小型活动相结合,以小型活动为主,提高党组织活动实效。


    第七条 党组织开展活动时,可以结合律师事务所有关工作和活动进行。党组织活动时间不宜过长、形式上要从简、内容主题要明确。需占用较长时间的党组织活动,一般安排在业余时间进行。
第八条 联合党支部一般利用业余时间开展活动。具体活动时间由党支部党员集体商量确定,并相对固定下来,形成“党员活动日”。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党组织活动可以邀请入党积极分子、群众、民主党派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作人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他们的评议。


    第十条 建立健全组织活动台帐。
[ 下载本页  |  打印  |  关闭 ]  
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编委会 | 工作信箱 | 管理登录
浙ICP备14042401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402004171号
主办单位:杭州市律师协会        技术支持:创搏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