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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协会党员学习制度
来源:杭州市律协党委 发表时间:2004-04-21 浏览:10583 分享:


    为使律师党员自觉坚持经常性学习,全面提高党员素质,始终保持党员的先进性,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律师协会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习是党员提高政治觉悟、增强党性修养和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加强学习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是党员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开展学习,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一项基本任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党员享有接受党的教育的权力。


    第二条 党员学习要本着有利于增强党员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有利于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利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 学习的主要内容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各项决议、决定和党的基本知识,以及上级党组织布置的有关学习要求,使党员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提高党性修养,明确保持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


    第四条 党员学习要重视解决党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学习法律、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等法规和法律服务技能,使其成为法律服务能手,在法律服务工作中争当标兵和模范。


    第五条 学习要与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结合起来。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时代发展的特点,引导律师事务所提升文化品位,内育团队精神,外树律师形象。


    第六条 要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的实际和党员队伍的实际出发,大胆创新党员学习的形式和方法,做到业余、小型、灵活多样、务实有效。
    

    第七条 党员每月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4小时,其中集中学习不少于2小时,党课教育每半年不少于1次。


    第八条 党员学习要采取党课教育与专题辅导相结合、中心发言与集体讨论相结合、书面交流与口头发言相结合、书本教育与形象直观教育相结合等形式,并采取带着问题学、考评促学等方法,激发党员参学的内动力,增强学习效果。

 
    第九条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党员网上学习。党支部可依托律师事务所门户网站建立党建网页,提出学习要求,提供学习资料,开展学习讨论。


    第十条 党员学习应做到:


   (一)有学习记录。学习使用专门的笔记本,学习笔记情况作为对党员考学、评学的重要依据。


   (二)有学习体会。党员每年至少写出一篇有针对性的心得体会,交党支部审阅。流动在外的党员,可以通过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党支部提交学习体会。


   (三)有学习小结。党员每年对学习情况进行自我小结。小结可与党员个人年度总结结合进行。


    第十一条 党组织在组织党员开展学习过程中,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学习计划。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行业的实际,认真制定年度学习计划,明确学习的目标要求、主要内容、时间安排和方法措施等。


   (二)布置学习任务。根据学习计划,落实每一阶段学习的具体任务。学习任务要落实到每一名党员。


    (三)进行学习考评。采取书面问答、网上交流、审阅体会文章等形式,对党员学习的情况进行考查。一般每半年检查一次,每年考评一次。对检查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加以解决。对学习优秀的党员,要以适当的形式进行表彰。考评结果,作为年度评比优秀党员的重要依据。


    (四)做好学习记录。党组织开展集中学习情况、党员学习情况等内容要记录在册。每半年对学习记录进行一次整理,年底对学习记录进行归总。学习记录作为台帐,确定专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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