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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协会党员流动管理制度
来源:杭州市律协党委 发表时间:2004-04-21 浏览:7835 分享:
为加强和改进律师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协会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律师党员,按照流向分为流出流入两大类。
流出的党员主要包括:因故离开律师协会党委辖下党组织的,但组织关系仍未转出的党员:被律师事务所派驻外地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党员。
流入的党员主要包括:已与律师事务所形成劳动关系尚未转入的党员。
第二条 流动党员管理,要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壮大党的力量、有利于发挥党员作用的原则,做到“管住、管活、管好”。
第三条 到律师事务所工作在6个月以上,不在原单位组织担任职务的党员,原则上应将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律师事务所未建党的基层支部的,可将组织关系转到律师协会党委,由律师协会党委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编入党的支部。
第四条 党员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地点相对固定的,原则上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
第五条 党员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按规定发给《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外出所在地单位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六条 与律师事务所解除劳动关系而离开律师事务所的党员,应及时把组织关系转移至新的工作单位。
第七条 党员因私出国(境)1个月以上的,在出国(境地)之前应办理保留党籍的有关手续;因私出国(境内)逾期1年以上未归的,一般应停止党籍。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每年执业证注册前应开展一次流动党员普查登记,及时掌握流入党员的基本情况,对确实是党员而组织关系不及时转入的律师党员,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将予以暂缓注册。
第九条 持《流动党员证》的党员,要及时向流入地党组织报到,参加组织生活,按照规定交纳党费,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并定期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自已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
第十条 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流出党员,原单位党组织要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与其保持经常联系,并定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的记载内容,详细了解其在外出期间的表现。
第十一条 对于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党组织应当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党员,要按党章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在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确实不能回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的,可在流入地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流出地党组织配合。其中,需要组织处置的党员,由流入地党组织根据评议情况提出建议,由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处置。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建立流动党员管理档案,记录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和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流动党员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邮编)、家庭和单位的联系电话、本人和家属的移动电话等,要逐个登记备案。流动党员应及时主动地向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报告工作单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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