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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杭州律协 发表时间:2015-05-20 浏览:8837 分享:

(2015年5月9日杭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杭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活动开展,发挥专业委员会在律师专业领域中的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杭州市律师协会章程》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律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专业委员会是市律协根据律师执业的不同专业领域而设立的杭州市律师开展业务研讨和交流的组织,受市律协常务理事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向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可以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客观情况和实际需要,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调整。

    市律协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市律协律师业务指导委员会具体负责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市律协秘书处负责联系、协调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律协设立专业委员会后,应报浙江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某一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已发展到一定规模,或者形成了明显上升趋势;

    (二)从事某一专业领域业务的律师达到十五人以上,且分属五家以上律师事务所;

    (三)市律协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设立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应当就设立、调整或者撤销专业委员会的事项进行讨论决定:

    (一)经市律协会长办公会议提议;

    (二)经市律协律师业务指导委员会会议提议;

    (三)5名以上市律协常务理事联名提议;

    (四)10名以上市律协理事联名提议;

    (五)15名以上且分属5家以上律师事务所的杭州市执业律师联名提议。

    第八条 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可以由市律协律师业务指导委员会就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提出具体方案,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交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审议确定。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推荐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声望的、具有一定专业研究水平的专家和学者作为顾问,由市律协秘书处报经市律协律师业务指导委员会同意后,由该专业委员会聘任。

    第十条 在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可以由市律协律师业务指导委员会就专业委员会的调整与撤销提出具体方案,经市律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交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审议确定。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内的知识技能培训、理论研讨和实务经验交流活动;

    (二)进行本专业法律服务调研和预测,指导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及业务拓展;

    (三)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就立法、司法、行政活动及社会事务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经市律协律师业务指导委员会指派或同意,对有关案件进行法律论证;

    (五)经市律协指派,就重大社会事件、社会热点问题、重大敏感案件提出法律意见;

    (六)制定杭州市律师从事相关业务的操作指引、业务标准、业务范本等业务规范,指导全市律师的专业化规范发展;

    (七)进行信息收集、整理,撰写、编辑、出版专业论文集,建立相关专业领域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八)组织开展杭州律师论坛与分论坛、峰会等相关专业活动;

    (九)开展与其他律师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的交流活动;

    (十)完成市律协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委员及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初始委员,由律师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律师事务所推荐,报市律协秘书处审核,由市律协律师业务指导委员会批准。非初始委员,由律师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律师事务所推荐,报市律协秘书处审核,由该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

    每名律师限参加二个专业委员会,同一律师事务所参加同一专业委员会的初始委员人数不得超过3人。

    市律协秘书处及市律协律师业务指导委员会根据报名律师申请情况、条件确定接纳委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接纳具有较深执业经验和资历、研究成果丰富及热心于律协工作的律师成为委员。

    第十三条 担任市律协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市律协会员;

    (二)从事律师执业年限三年以上;

    (三)近二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四)在特定的专业领域中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较丰富的业务经验及研究成果,具有良好的社会评价,热心于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

    (五)有志于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探索、研究。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

    (二)在本专业委员会选举中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三)在本专业委员会表决过程中享有表决权;

    (四)对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

    (五)对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设想及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

    (六)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二)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每年向专业委员会提交至少一份业务研究论文或个人办理相关案件法律事务的经验总结,参与市律协及专业委员会的 业务交流;委员应同意市律协及其专业委员会在保障其著作权的前提下,有权将其提交的前述专业成果用于非商业性的理论研究与交流。

    (四)委员变更执业机构、地址或联系方式的,应及时报告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市律协秘书处;

    (五)积极倡导、参加相关业务活动,组织和帮助杭州市律师开展本专业业务活动;

    (六)不得利用专业委员会委员身份为本人、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不当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七)不得损害专业委员会声誉。

    第十六条 主任、副主任委员申请退出专业委员会的,报市律协律师业务指导委员会批准,并向专业委员会通报。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该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报市律协律师业务指导委员会备案,有权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二次不参加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二)一年内累计三次请假缺席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三)不能完成专业委员会工作任务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执业活动而受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罚的;

    (三)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

    (四)当年度律师考核中被考核为不合格的或者未参加当年度律师考核的;

    (五)调离本市执业的;

    (六)自行辞去委员职务的。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由在相应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执业水准和社会影响力,并且热心律师业务研究和公益事务,具有较强组织能力的委员担任。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执业五年以上的委员自荐,经专业委员会初始委员选举产生后,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根据该专业委员民主选举情况并综合其他因素审议确定。经市律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名,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可以直接确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期与该届理事会任期相同。

    主任委员不符合委员资格或因其他原因辞任时,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担任该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召集本专业委员会会议,向市律协报告工作;

    (二)主持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提交本专业委员会业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述职报告;

    (三)执行本专业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决定,负责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和实施;

    (四)经授权代表市律协或者以本专业委员会对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完成市律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工作受专业委员会委员、市律协秘书处、律师业务指导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或不称职的,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经讨论决定撤换。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一名具备一定协调能力的委员,作为该专业委员会的秘书长,负责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秘书长名单报市律协秘书处备案。副秘书长或秘书人选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作为专业委员会执行机构。主任会议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报市律协秘书处备案。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列席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二十五条 主任会议的职责:

    (一)决定本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撤换;

    (二)根据本规则制定本委员会的活动细则;

    (三)召集本专业委员会会议,制定本专业委员会任期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就律师论坛、专业评优、培训、对外交流等事宜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其他应当由主任会议决定的专业委员会活动事项。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通过研讨会、座谈会、讲座、论坛、听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工作建议和意见书、义务咨询、法律宣传宣讲、对外交流、信息服务、出版专业指导研究文集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应当有明确的主题,并按照主任会议制定的工作规划和计划实施,接受市律协律师业务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二次全体委员活动,吸收和鼓励非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律师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应当提前在市律协官网及市律协或专业委员会的其他公开媒介上通知市律协的会员,以方便市律协会员广泛参加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的十二月份向市律协秘书处提交当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由市律协律师业务指导委员会统一协调、审批。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业务应对研讨活动撰写综述,重要活动应安排速记,详尽记录业务研讨情况,并应及时向市律协秘书处通报,并在市律协官网及市律协的其他公开媒介上公布活动信息,分享工作成果。

    第三十一条 以研讨会、讲座、培训班、业务观摩等形式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的,报市律协教育培训委员会批准后可按实际活动时间计入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

    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参与者,有权对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效果进行评价,市律协秘书处及市律协律师业务指导委员会应提供有效方式便于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参与者评价。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未能完成专业委员会活动任务或专业委员会活动效果差的,市律协律师业务指导委员会有权提出警告责令改正。对于警告后未能及时改正的专业委员会,律师业务指导委员会可以向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提议撤换主任、副主任,或撤销该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专业委员会活动反馈评价高、工作成果质量好、律师专业推广及成果突出的专业委员会及委员,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可以根据《杭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嘉奖。

第六章  专业委员会经费与公章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经费来源由市律协拨款、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收入等构成。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市律协拨款活动经费的,应于专业委员会活动举办前,根据每一年度核定的经费预算范围,向市律协律师业务指导委员会提交拟订的活动方案和通知,填写《杭州市律师协会经费申报表》,说明专项经费预算,经市律协律师业务指导委员会批准后交由市律协秘书处执行。

    专业委员会应合理、节约地使用活动经费。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由市律协列入每一年度制订的财务预算报告,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市律协财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市律协律师业务指导委员会和秘书处双重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公章由市律协统一刻制,并由市律协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中“以上”一词均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市律协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2009年1月16日杭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 杭州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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