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律师协会印发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地开展杭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实习考核工作,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考核工作主体
杭州市律师协会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浙江省律师协会的授权,负责申请人实习考核及考核结果的公示。对申请人的考核工作由杭州市律师协会实习考核委员会及其下设的考核小组具体负责。
考核小组成员由杭州市律师协会在具备执业条件,品行优良,执业经验及指导实习工作经验丰富的律师中聘任。
实习考核委员会成员按《管理办法》的规定组成。必要时考核委员会可以划分若干小组履行实习考核工作职责。
第二条 考核范围
对申请人实习考核的范围包括政治素质、操守品行、执业基本技能和实习表现。
对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律师应当具有的职业观、价值观;
(五)律师应当负有社会责任感。
对操守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
(一)个人行为品行是否不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适宜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况;
(二)对律师职业道德与基本执业纪律相关规定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三)律师应当具备的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前述第(一)项所述不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是指申请人曾发表过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或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或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或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或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对基本技能的考核主要包括:
(一)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二)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三)执业风险防范意识和纪律、规范掌握程度;
(四)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五)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六)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对实习期间表现的考核主要包括:
(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第三条 考核程序
一、书面审查
1. 申请人应向杭州市律师协会提交考核申请,并同时提交《实习总结》、《实习台账》、《实习鉴定书》、《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以及申请人完成实务训练的证明材料及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以下简称“考核材料”)。
申请人、实习指导律师、律师事务所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 杭州市律师协会收到申请人的考核材料后,应首先由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书面审查。
3. 经实习考核委员会审查认定申请人提交的考核材料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申请人进行面试考核。
4. 经实习考核委员会审查发现考核材料不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申请人或律师事务所予以补充。申请人或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补充并经实习考核委员会确认的,依照前述第3项的规定安排申请人进行面试考核。
5. 申请人或律师事务所补充的考核材料经实习考核委员会审查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实习考核委员会可对申请人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
二、面试考核
1. 实习考核委员会组织面试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实施申请人的面试考核工作。面试考核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
2. 面试考核人员应在面试考核开始前认真细致审阅考核材料,有针对性地就第二条规定的考核范围申请人的实习情况进行认定。
3. 面试考核具体程序为:
(1)申请人向面试考核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实习情况及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和心得体会等;
(2)面试考核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结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考核要求进行提问,申请人针对提问进行回答;面试考核人员的提问的内容,可以不受限于实习考核材料的内容范围。
(3)面试考核小组根据申请人的回答情况,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经集体评议后确定其面试考核成绩,并签字确认。
面试考核过程应当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四条 公示
对通过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合格的申请人,杭州市律师协会以适当方式将其名单、所在律师事务所等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如有举报,实习考核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三十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第五条 考核标准
申请人经考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为考核合格: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
(四)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申请人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考核不合格:
(一)存在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5项规定的情形;
(二)发表过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七)因违规违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八)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九)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十)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责任的;
(十一)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十二)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十三)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十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十五)私自以律师名义承办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十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十七)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
(十八)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十九)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实习证;
(二十)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 延长实习期
申请人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杭州市律协协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给予延长实习期三个月、六个月或者一年的决定,同时在实习证上进行相应标注:
(一)申请人的面试考核结果与其提交的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内容不一致,不能证明其实际的实习活动内容的;
(二)申请人缺乏对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知识的了解的;
(二)申请人缺乏基本的律师执业风险防范意识和纪律、规范知识的;
(四)申请人的语言文字表达、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未能达到执业律师应有水准,有待于提高的;
(五)申请人的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与律师执业综合素质要求不符的;
(六)由两名(或以上)考核小组成员提出延长实习期建议的;
(七)经实习考核委员会集体讨论一致决定延长实习期的。
申请人可在延长实习期满后,重新申请考核。
对于延长实习期满后,重新申请考核的,考核委员会可以酌情要求实习指导律师到场,向考核面试小组说明具体指导的实习内容与实习效果评价。
第七条 经审核发现实习人员的材料弄虚作假的,实习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情节对实习指导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指导工作提出警示;情节严重的,杭州市律师协会可暂停其接受实习人员的资格。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杭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报浙江省律师协会备案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2009年1月20日开始施行的《杭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杭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