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律师协会主办 《杭州律师》欢迎投稿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专业委员会
培训信息
律师培训
业务交流
法律文苑
下载中心
热门文章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业务研究 > 法律文苑
律师执业权利是当事人权利延伸
来源:章靖忠 发表时间:2015-09-24 浏览:5293 分享:

 

   

    最近,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引起了全国律师界的强烈反响和广泛热议。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轰动效应,概因这次会议异乎寻常。不寻常之一,会议由中央政法委统筹,公检法司联合召开,这在中国律师事业发展史上还是第一次;不寻常之二,中央政法委委员,各省、市、自治区政法委、公检法司、律协领导以及律师界代表、专家学者齐出席,规模之大前所未有;不寻常之三,不仅孟建柱书记作了重要讲话,公检法司一把手一起发声,声势之大前所未有;不寻常之四,会议以问题为导向,围绕保障规范、建设、改革,解决律师们高度关注、迫切希望解决的老问题、新问题,针对性、时代性都很强。因此,把这次会议称之谓具有全局性、开创性意义的重要会议,或者是在中国律师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会,恰如其分。本人作为特邀代表,有幸参加了这次盛会,亲身感受到了中央对律师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律师的亲切关怀,不仅有感动,有感悟,更有感奋。

    这次会议,特别是孟建柱书记的讲话,全面、深刻、准确地阐述了律师的职业属性。孟书记的讲话,首先明确了律师的政治属性。与旧的律师制度不同,新中国探索建立的是为大多数人民服务的人民律师制度,突出强调了中国律师的人民性。其次,孟书记阐述了律师的法律属性,孟书记在讲话中指出:“司法人员和律师的角色定位、职责分工不同,但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和法官、检察官都是平等的法律共同体的成员,不存在体制内、体制外的区别。在谈到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为律师执业创造更好环境时,孟书记指出:“律师与当事人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其执业权利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这一论断揭示出了律师的职业属性,即律师的权利来源于当事人委托,是“私权”的代表。最后,孟书记强调了律师职业的公共性和专业性。孟书记指出:“律师执业行为是否规范,不仅影响律师职业的整体形象,而且影响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从这一点出发,孟书记对律师提出了四条要求,即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事实真相,严守执业纪律,坚持谨言慎行。“三个提高”,提高政治素质,提高专业水平,提高职业操守。“三个优势”,发挥好熟悉现行法律规定的专业优势,相对客观处理法律事务的职业优势,立足经济社会生活的实践优势。

    无论是孟书记的讲话,还是公检法司“四长”的讲话,内涵都很丰富,很深刻,有许多新的提法、新的思想。其中,切中要害的是如何看待律师的执业权利。从律师制度产生的本源来看,设立律师制度就是为了更加有效的保障私权,更好地制衡公权,以达到公私权利的平衡。律师执业权利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准确地反映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性所在,准确反映了律师权利的本质意义。律师的代理权和辩护权均来自于当事人的委托,无委托无权利。当前,律师执业环境不断改善,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还不够充分,侵犯和损害律师执业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律师执业权利的漠视或者损害,表面上看,侵犯和损害的是律师权利,其实最终的受害者是当事人,流失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仰和对社会的信任。正如孟书记指出的那样,“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维护,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关系到司法制度能否得到完善和发展。”因此,各级政法机关都应当树立这样一个意识,尊重和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就是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要按照孟书记的要求,从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性,深入查找、解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让律师执业权利真正能依法全面落实到位。

[ 下载本页  |  打印  |  关闭 ]  
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编委会 | 工作信箱 | 管理登录
浙ICP备14042401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402004171号
主办单位:杭州市律师协会        技术支持:创搏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