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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司法局 发表时间:2015-12-21 浏览:13866 分享:

 

各区、县(市)司法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浙司办函〔2015〕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结合《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87号)和浙江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依法规范服务收费
    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服务并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法、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制定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5〕203号)的规定,大幅缩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范围。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下列法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上述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根据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地、本所实际,制定市场调节价服务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依法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5〕203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执行。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浙价服〔2015〕20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实施收费明码标价
    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本行业执行的收费管理办法、政府指导价和本所制定的市场调节价服务收费标准,以及税务登记证件正本,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委托人的监督。公布的方式原则上应当上墙,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电子显示屏、书面手册等方式予以明示。

(三)接受社会监督
    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将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市律师协会和本所的投诉受理电话对外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

    法律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以上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收费过程中应当做到:

(一)及时出具合法票据。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二)规范代收代支费用。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评估费、翻译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凭有效凭证与委托人结算。
(三)加强差旅费用管理。律师事务所需预收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律师事务所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及时与委托人结算预收的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结算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和开支的有效凭证,由委托人审核确认。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用。
(四)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市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程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认真贯彻落实,加强监督指导
    规范法律服务收费行为是司法行政部门维护正常法律服务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县(市)司法局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能,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制定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市律师协会及其联络处要发挥好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及时掌握了解实行市场调节的服务收费情况。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提高认识,组织全体人员学习法律服务收费相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规范和完善本所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发挥基础性管理作用。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于2016年1月底前将制定的本所收费标准,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市局将规范收费情况列入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内容。

    工作中如发现相关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律师管理处或律师协会联系。

附件: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doc


                                                                              杭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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