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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司法局 发表时间:2016-02-29 浏览:13088 分享:

 

各区、县(市)司法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及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16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考核的对象

    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包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事务所在杭州设立的分支机构。2016年1月1日—5月31日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无需申请考核和上交书面材料,但仍需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交,由市司法局在其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考核结果”栏标注“新设立”字样。

二、检查考核的时间


  2016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三、检查考核的方式和标准

    年度检查考核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检查、抽查的方式,并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日常监督管理中掌握的情况,综合评定考核意见,同时对杭州市律师协会就执业律师的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审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具体标准见《2016年杭州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标准》(附件1),考核分值作为评定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四、应当暂缓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的情形

(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并且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三)有其他应当暂缓年度检查考核情况的。

    律师事务所暂缓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形消失后,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五、年度检查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年度检查考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申报表》(附件2);

(二)律师事务所2015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总结报告。内容应参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包括:机构、人员、业务活动开展及上年度财务情况,律师执业表现,内部管理情况,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履行法定义务(纳税)等情况,被投诉及处理情况,缴纳律师协会会费情况,以及“律师进社区(村)”等社会公益开展情况等,要求如实、客观、全面填写,字数为2000字以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15年10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核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可提供年度财务报表,无需审计);审计报告需附《2015年度杭州市律师行业收益、纳税情况表》(附件3);

(四)2015年度业务统计报表(复印件经律所盖章);

(五)为聘用律师和其他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六)2015年度本所及本所律师获得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

(七)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八)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审计报告中,应当明确律所资产、合伙人出资情况等。

    律师事务所分所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总所已经通过年度检查考核合格的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各律所于3月31日前上报主管司法局。

六、年度检查考核的程序

在市司法局统一领导下,由市局律师管理处组织对各区、县(市)司法局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对市直律师事务所的检查考核。年度检查考核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书面审查阶段(3月31日前)

各律师事务所向主管司法局报送年度执业考核的书面材料,由各主管司法局进行书面审查。市直所的书面材料统一交到杭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的律师工作窗口(市民中心L座负一层,市民之家楼下)。

第二阶段:实地检查阶段(4月1日—4月30日)

各主管司法局结合管理实际对所属律所实地考核,其中对新设所、书面审查发现问题的、投诉查实的、发生变更或备案事项的,以及在2015年全市法律服务行业统一收案、统一收费专项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问题的律所,均予以实地检查。对市直所考核和对区、县(市)律所的抽查分组名单及时间另行通知。

第三阶段:考核等次评定阶段(5月1日-5月31日)

各主管司法局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4)统一报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综合确定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后,在“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期满后确认考核结果并加盖考核专用章。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司法局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司法局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把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作为监督指导律师工作的重要抓手,严格按照时间进度安排,精心组织好属地律所考核工作。同时,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市律协要求组织开展本所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要将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作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加强律师自我约束的重要载体,不断夯实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的基础。

(二)为了保证律师管理平台信息的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在年度检查考核材料上报至公示结束期间,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再提交律师流动的行政许可申请,待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再办理相关事项,请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予以配合。

(三)除提交书面材料外,各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都应在“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上同时完成等次评定操作。

(四)为避免执业(许可)证在考核期间上交给律所和律师执业带来不便,本次考核将以区、县(市)和市直所为单位采用集中盖章的方式,具体时间待考核公示结束时另行通知。

(五)因执业盖章已满需要换领新证的律师机构及个人,请填写《更换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汇总表》(附件5)、《更换律师执业证信息表》(附件6)及照片在上交考核材料时一并附上。

联系人:蔡光明、胡国栋,电话:85256530、85256508

 

附件:1.2016年杭州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标准.doc

      2.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申报表.doc

      3.2015年度杭州市律师行业收益、纳税情况表.doc

      4.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情况汇总表.doc

      5.更换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信息表.doc

      6.更换律师执业证信息表.doc

 

                                                                               杭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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