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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施暴者的“紧箍咒” ----京衡反家暴律师团将为和谐家庭助力
来源:京衡所王慧星 发表时间:2016-03-01 浏览:6299 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于2016年3月1日施行,要说这部法律,可算是千年等一回。要知道,家暴行为,可是三千年前就有的事。

    《诗经》里有一篇《国风·卫风·氓》,女主人公自述:“言既遂矣,至于暴矣”。说家业已成,丈夫却对她施以暴手,最后落得被遗弃的下场。西周时妇女地位低下,男子可以一妻多妾,还有七种理由可以休妻,谓之“七出”。而且西周时婚姻制度讲求“父母之命”,诗中女主人公因为追求爱情,冲破了媒妁之言的桎梏而与氓结婚,是为“淫奔”,所以她被丈夫打了以后,娘家兄弟“咥其笑矣”,非但不帮她讨回公道,还嘲笑她昝由自取。

    打了白打,一直打到唐代。唐代妇女地位有了显著提高,可以离婚,可以改嫁。但要说家暴这事,可比西周没有一点进步。
    
    唐传奇小说《霍小玉传》中如此描述李生怎么打他妻子卢氏:“生当时愤怒叫吼,声如豺虎,引琴撞击其妻”,看看文字都觉得毛骨悚然。但这才仅仅是个开始,“尔后往往暴加捶楚,备诸毒虐”,常常打,各种毒辣手段全上。想那卢氏也是名门望族之女,聘礼“以百万为约”,少了不嫁,婚后被丈夫打成这样,结果如何呢?“竟讼于公庭而遣之”,李生恶人先告状,把她休了。

    唐代还有一个最著名的家暴公案,后来被演绎成多种地方戏曲----《打金枝》。说的是唐代宗的女儿昇平公主,嫁给郭子仪的儿子郭暧。公主认为她代表着皇帝,所以不跪公婆。郭暧公子年轻气盛,一巴掌打将过去。公主被打,这还了得?直接奔皇帝老爸那儿告状去了。代宗皇帝搂着女儿哭了一阵,说,你爹的江山是他爹帮忙挣来的,你还是回去吧。郭子仪恪守君臣之之礼,把儿子绑来请代宗发落。代宗说了一句很有名的话:“不痴不聋,不作阿家阿翁”,说作为一家之主啊,对小辈的过失要能装糊涂。于是乎,公主也白打。

    到了宋代,按照律法,妇女有了一定的经济地位。比如没有儿子的人家,女儿未出嫁,可以享受3/4的财产继承权,出嫁了可以享受1/3财产继承权。但是,妇女依然是附属品,妻子胆敢离开丈夫“擅走者”,判刑三年。

    及至明清,状况并未好转。李渔《连城璧》记载:一妇人雪中坐石凳上洗衣,被邻居二流子瞧见。这二流子便跑去向她丈夫挑唆,说自己摸了她家娘子的屁股。其夫不信,二流子便说你家娘子屁股冷得很。丈夫回家去摸妇人,果如所言,暴打其妇,终致妇人上吊身亡。

    清朝最著名的家暴受害者要数《红楼梦》里的贾迎春了。迎春善良柔弱,被父亲贾赦抵债嫁给了“中山狼”孙绍祖。婚后过的什么日子呢?好不好,骂一顿,撵到下房去睡,还不给饭吃; 稍劝一劝丈夫,便被拳打脚跌,“别充夫人娘子”。贾家白玉为堂金作马,却也无法保护自家姑娘的生命安全,迎春回娘家住三五日,就不得不“勉强忍情做辞”, 可怜一位如花似月之女,结婚一年,被丈夫虐待至死。

    《红楼梦》中涉及家暴的还有不少,比如宝玉被父亲贾政拿大板子咬着牙狠命盖了三四十下,“由臀至胫,或青或紫,或整或破,竟无一点好处”,比如王熙凤被丈夫贾琏拿剑一路追杀,直跑到史太君跟前方才获救,等等。

    但是,在几千年的封建历史里,无论是丈夫打妻子,父亲打儿子,皆属权利范围之内。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纵观中国古代法制史,家庭范围内的暴力行为,除欧打或谋杀父母长辈为法律所禁止,“犬子”、“戝内”们并不受法律保护。

     新中国成立以后,确立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对妇女儿童等家庭弱势群体有了更多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对家庭暴力实施者予以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在家庭成员尤其是夫妻这个利益共同体中,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往往会采取忍让的态度,以实现家庭利益最大化。被隔壁邻居哪怕是轻轻推一下,可以顺势倒地,声称全身疼痛,要求住院检查,要求赔偿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等。但是,几乎从来没有哪位被欧打的妻子要求丈夫进行经济赔偿,如果提出这个要求,恐怕也会被嘲笑:你们家的钱左口袋换到右口袋,有意义吗?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家庭财产夫妻共有,为家庭施暴者提供了一道天然保护屏障,使得经济调控手段这只看不见的手,在家庭暴力面前基本失去效力。而另一方面,作为受害方,也往往是家庭中弱势一方,却不得不思考一旦事情“闹大”以后,对孩子、父母、自己、乃至整个家庭的现状和未来发展会有怎样不利的影响,最后出于种种顾虑,息事宁人。

    正是基于经济、社会、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家庭暴力一直拥有其滋长的土壤,也造成了不少悲剧。近年来时有孩子被父母失手打成重伤甚至死亡的报道,一些妇女受到家庭暴力,简单地以暴制暴,“谋杀亲夫”,成为罪犯。这些故事,令人扼腕之余,也不断提醒我们思考,怎样更好地预防、制止家庭暴力,减少家庭悲剧。

    十八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在这种大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出台。

    众所周知,法律存在的最大价值,不是惩罚犯罪,而是预防和制止犯罪。《反家暴法》在《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法律的基础上,出台了一些有利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举措,比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单位,发现孩子遭受家庭暴力,必须向公安机关报案,否责要承担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可以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出具告诫书,这个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 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些举措,和原有法律相互呼应,协同起效,得以更好地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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