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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学习交流阶段指导意见
来源:杭州市司法局律管处 发表时间:2005-04-22 浏览:7520 分享:
各区、县(市)司法局、律协联络处、各市直律师事务所:
为加强指导,保证我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学习交流阶段取得实效,根据司法部、省厅和市局、市律协的统一布署,制定本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任务
本阶段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围绕增强管理意识、明确管理责任、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服务质量的总体目标,认真学习市局、市律协下发的《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意见》和省厅律师管理处编写的《律师管理工作规章汇编》,学习以《律师法》为核心的有关律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在学习中提高科学管理、规范管理的意识和水平。
二、学习重点
在学习司法部、省司法厅和市局、市律协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年活动的有关文件的基础上,重点是围绕“七个”规范,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则的学习:
(一)围绕规范律师事务所主体,学习《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围绕规范律师事务所收案行为,学习《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围绕规范律师事务所收费与分配行为,学习《律师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围绕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监督管理行为,学习《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和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定和有关行业规范,为建立完善人员、业务、服务质量管理、投诉管理等制度做准备。
(五)围绕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构,学习《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等有关建立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形成合作合伙机制的规定。
(六)围绕规范律师事务所、合作合伙人的管理责任,学习《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七)围绕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党建工作,学习《党章》、《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律师队伍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见》等有关材料。
三、学习交流的组织形式
(一)律师事务所主要采取集中学习的方式。要围绕本次活动的目的和任务,结合自身内部管理实际,对照学习。律师事务所的学习活动要有台账记录,记内容要相对具体,以备检查。
(二)采取正面学习和反面教育相结合的形式,从律师行业中因管理混、执业过错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鉴,规范管理。
(三)主管司法局主要采取培训、举办交流会、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开展活动。市局、市律协将举办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合作人培训班,行政、内勤人员培训班,举办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的经验研讨、交流活动,组织律师事务所走出去,学习其它地区律师事务所的先进管理经验。
四、有关要求
(一)学习交流阶段从4月20起至6月30日止。
(二)律师事务所要制定本所的学习计划,成立专门组织,确定专人负责组织学习。本阶段每个律师事务所集中学习不少于7次。
(三)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合作人要带头参加学习,在学习交流的基础上写出800―1000字的心得体会文章,在实践中增强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律师事务所可以结合本次活动的目的,围绕“七个规范”,组织本所律师撰写理论研讨文章,在实践中总结提高理论水平和管理水平。
(四)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学习台帐,由专人负责记录,参加人员签名,以备督导、检查。
(五)各区县市直属所将学习计划报报主管司法局备案,市直所的学习计划报市局督导组备案。本阶段各主管司法局、市局各督导组对律师事务所的督查次数不少于2次。
杭州市司法局
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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