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律师协会主办 《杭州律师》欢迎投稿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专业委员会
培训信息
律师培训
业务交流
法律文苑
下载中心
热门文章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业务研究 > 法律文苑
“等腰三角形”的诉讼构造何时成为常态?
来源:金道所 胡祥甫、赵青航 发表时间:2016-03-14 浏览:6042 分享:

 

    刚刚过去的2015年,中央召开或经中央批准召开的两次会议为中国律师工作带来了利好消息,并注入了新的活力。

    一是2015年8月20日至21日经中央批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律师工作会议,这样高规格的盛会在我国律师事业发展史上尚属首次。同时,由公、检、法、司联合共同召开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的组织形式本身即表明了,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具有共同的知识、语言、思维、认同、理想、目标、风格、气质的法律工作者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将迈向一个崭新的起点!

    二是2015年9月1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据《民主与法制》总编辑刘桂明介绍,自从2014年1月2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以来,尽管曾有1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关文件,但审议通过有关律师制度改革的内容与意见,还是史无前例的第一次。笔者认为,这两次会议已吹响律师制度改革的新号角,并成为构筑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新起点。
 
共同的理念 不同的分工

   虽然律师不属于传统观念里“体制内”的职业,但是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司法制度又是政治制度的一部分,这就决定了律师制度的政治属性。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强调,律师要提高政治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坚定性。这是中共中央要求广大律师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并坚持党领导的观念,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律师的执业宗旨。中央第十六次深改会议指出,要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在这一点上,律师与警察、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其他成员一样,都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执业、执法、司法活动的宗旨,因此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所有成员在政治上都应互相认同。

   不久前,公安部指挥多地公安机关摧毁一个以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少数律师、推手、“访民”相互勾连、滋事扰序的涉嫌重大犯罪团伙。这次事件提醒了广大律师,律师制度的政治属性决定了其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不同于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等中介业务,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必须对很多问题的合法性作出判断,这就带有一定的政治属性。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律师,我们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切实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笔者认为,律师与公、检、法等法律职业最大的区别,仅在于职责分工的不同,例如在刑事诉讼中,公安等侦查机关的职责是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等,检察机关负责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法院负责审判。而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己任,是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实践已充分证明,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辩论越激烈,离案件真相就越接近,法院的审判就会越公正。由此,公、检、法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虽有着不同的分工,但都是在追求同一个目标,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同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全体成员应当彻底改变传统的观念,即认为公、检、法是高高在上的“官”,律师是“民”,前者与后者之间是“官”与“民”的关系,后者时常与前者作对甚至找茬儿,进而被视作“刁民”。这样的误解,会严重忽略甚至歪曲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所应发挥的巨大作用。事实上,律师无疑是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主力军,律师兴,则国家兴。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言,在现代社会,律师与法官等其他法律人一起,实际操作着法律机器,保障着社会机制的有效运作,对推进社会的法治进程、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作用。一位美国法官曾说过一句名言:“我们之所以能写出精辟且经典的判决书,是因为我们有一支出色的律师队伍在法庭内外‘帮助’我们。”
 
同一个舞台 不同的角色

  诉讼是律师尽情发挥其才智的主要舞台,舞台的镁光灯无疑是射在法庭上的。

  但长久以来,中国律师在法庭上,多少有不被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其他成员尊重的经历。“听你的还是听我的?你是法官还是我是法官?不服?不服你来审!”这是过去个别法官在法庭上呵斥律师时说的话,甚至是有些年轻法官对老律师说的。笔者认为,律师与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其他成员在构建司法公正之大厦的工程中,梦想一样宏伟,使命同样重大,其人格当然应是平等的,每位成员都应被尊重。针对长久以来不少法官在法庭上不尊重律师的情况,孟建柱在会上要求广大司法人员要率先放下“官”的架子,把律师真正作为与自己平等的同行,尊重律师的人格和权利,不能嘲讽、训斥律师,不能对律师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正常发问、质证和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随意打断或制止,不能对律师提出的正当申请、合理意见置之不理,不能对律师采取歧视性安检等措施。律师也要自觉维护司法人员在依法履职中的尊严,自觉遵守司法秩序,不能不服从司法机关的正常安排,不能不服从司法人员对自己违规行为的劝阻,更不能诋毁、谩骂甚至侮辱、诽谤司法人员。这是无比振奋人心且温暖人心的讲话!

  不仅如此,要想让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其他成员从心底里真正尊重在诉讼舞台上凭借其法律知识和能力扮演正义守护者的律师,其必须要正确地看待律师在法律实践中扮演的角色。江平教授曾介绍道,西方国家法律制度中,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在审判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律师和检控方是平等的,控辩双方是站在同样的位置上的。而法官则代表法院,高高在上而且绝对中立。从法律地位上来说,控辩双方的地位是完全一样的。而这一完美的“等腰三角形”式的诉讼构造,正是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每位成员都应致力于打造的。律师介入案件,虽已能体现程序正义,但欲实现最彻底的正义,辩方的充分参与是必需的;也只有控、辩、审在诉讼中汇成不同角色的合力,程序正义才能真的实现,实体公正方能水到渠成。为此,孟建柱强调,司法人员和律师的角色定位虽然不同,但都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由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都应该尽心、尽职地扮演好各自专业的角色,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然,为了鼓励和激发律师在诉讼舞台上发挥更大的作用,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律师的执业环境亟待进一步改善。当前,刑辩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老三难”问题尚未解决,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的“新三难”问题便接踵而来。不能否认,这是中国这片土地上出现如此之多的“死磕派律师”的重要原因之一。曾有人三问:有哪个律师不希望顺顺利利地办理案件? 有哪个律师不愿意与公安司法人员融洽相处、彼此尊重、相互支持? 有哪个律师愿意“拉下脸”、冒着风险与公安司法人员“死磕”? 但是,如果律师在执业中处处碰壁,常常被难,又投诉无果,走投无路,那么,他们就会不在“被欺负”中忍受,就在“被欺负”中“死磕”。因此,律师执业权利的改革已势在必行,这不仅涉及律师群体的职业心理健康,更关系到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和谐发展。为此,中央第十六次深改会议提出要把法律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切实落实到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建立健全配套的工作制度和救济机制,依法保障律师在辩护、代理中所享有的各项执业权利,确保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
 
和谐的氛围 良性的互动

  邹碧华法官生前说过:“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发达程度;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公正程度。”法官以尊重律师为己任,律师以尊重法官为使命,这是理想的、和谐的法治环境。事实上,和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

  不久前,中央第十三次深改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孟建柱书记此次在会议上用24个字“彼此尊重、平等对待,相互支持、互相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概括了司法人员和律师应共同积极构建的新型关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和谐关系,既表现在工作方式的互动上,也体现在职业的互通上。

  在工作方式的互动上,浙江省的公、检、法、司系统作出了大量的努力。自2009年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每年走访省律师协会,良性互动已呈常态化、制度化。浙江省法官协会与省律师协会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提出六大点广受好评的意见:一是建立良性互动组织机制;二是坚持合法、独立、尊重、互信的良性互动原则;三是加强司法业务研讨交流;四是实行资源和信息共享;五是重视律师作用,落实诉调衔接机制;六是加强相互配合和监督,确保司法廉洁。这为全面构建律师与法官的良性互动机制奠定了基础。2014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重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共同防范刑事冤假错案。2015年6月,开通了“浙江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为全省1160余家律师事务所1.4万余名律师提供了实用性强、操作简便的在线工作平台。

  同时,在职业的互通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这实际上是提出了从法律职业共同体中选拔法官和检察官的机制,从而推进司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在这点上,上海走在了前列。2014年年底,上海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成立,其职能包括从律师、学者等法律职业人才中公开选任法官、检察官。2015年,上海市有一名律师成功当选为市二中院三级高级法官。“我愿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常被称为推动法治进步的“三驾马车”,选拔优秀的律师进入法院、检察院,不仅实现了法官、检察官来源渠道的多样化,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间职业的良性流动,更促进了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间对彼此身份、能力、人格、品格的认同,进而夯实了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这座宏伟大厦的地基。

  律师事业是一项正在发展、充满希望的事业,关系全面依法治国大局。所以,我们广大律师更要尽心培育、树立自身的三个“感”,即政治上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归属感,工作中以为公众服务为宗旨的职业荣誉感,推进我国法治事业的历史使命感,为早日实现“中国梦”而不懈努力。

[ 下载本页  |  打印  |  关闭 ]  
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编委会 | 工作信箱 | 管理登录
浙ICP备14042401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402004171号
主办单位:杭州市律师协会        技术支持:创搏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