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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于1986年的嫌疑人为何被判11年徒刑 警方请你旁听庭审贩毒案
来源:都市快报 发表时间:2005-06-21 浏览:5217 分享:
    生于1986年的嫌疑人为何被判11年徒刑 警方请你旁听庭审贩毒案 主要想让大家一起受教育 
  
  
    昨天上午,上城区约200名群众旁听了一起贩毒案的整个庭审过程,庭审在讨论和惊叹声中结束……这是上城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组织的一次别开生面的禁毒宣传和教育活动。 

    昨天上午9点不到,上城区人民法院五楼,可容纳200余人的第一大法庭内,座无虚席。开庭审理的是一起贩卖毒品案。涉案嫌疑人夏某是贵州人,1986年3月2日生。 

    参加这次旁听的有上城区的中小学老师、上城区的社区工作者、上城区部分娱乐场所老板及个别吸毒人员家属。 

    9点整,庭审开始。公诉人对嫌犯提起公诉。今年3月6日,夏某和陈某携带28余克海洛因从余姚到杭州与一姓邓的吸毒人员交易。因海洛因质量不纯,邓某只买了8克多一点。夏某和陈某携带剩下的19余克海洛因乘坐出租车返回余姚,途经彭埠出租车治安管理服务站时,被交通治安分局查获。 

    当公诉人说到夏某出生日期及被抓日期时,旁听席上传出一阵唏嘘声。“要是在3月2日前被抓,他还不满18周岁呢。”来参加旁听的一位中学老师说:“真让人心疼,这个年龄应该是在学校读书的年龄。” 

    公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包括《毒品检验报告书》。公诉人指控夏某涉嫌贩卖毒品和运输毒品两罪。 

    辩护律师、浙江河姆渡律师事务所的沈杰为嫌疑人辩护。 

    他认为,在确定夏某贩卖海洛因的数量时,应先检验海洛因的纯度。另外,夏某携带毒品的行为是为贩卖服务的,是完成贩卖所必需的一系列行为。不应认定夏某有运输毒品罪。 

    沈杰律师提供的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海洛因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决定》和本解释所指的海洛因。含量不够25%的,应该折算成25%的海洛因计算海洛因数量。” 

    在沈杰辩护时,旁听席上一片寂静。一位娱乐场所的负责人身子前倾,两眼一会看看法官,一会看看公诉人。然后,再掉转目光盯着沈杰:“就怕漏听一个字。这可是一次学习法律的好机会。” 

    接着公诉人进行答辩。公诉人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的有关规定,当运输与贩卖行为并存时,可以两罪并举。 

    答辩结束后,审判长宣布闭庭休息15分钟。审判长话音落地,听审的人们纷纷离开座位,大家三五成群,谈论起案子。 

    大家都在猜测,夏某会判多少年?有的说,以前50克就要杀头的,这样说来,很可能要判10年以上。也有的说,夏某刚满18周岁,海洛因的纯度又不高,也许不会超过10年。“以前,常看公安机关开公判大会,我们看到的都是已经判好的案子,总觉得判案只是一个宣判。原来,审理一个案子会这么复杂。”一位大妈说。 

    沈杰说,庭审的过程,也是一次对犯人宣传教育的过程,同时也教育了旁听者。 

    15分钟的等待感觉时间很长,没到15分钟,大家已经静静地坐到了原来的位置上,只待宣布开庭。 

    15分钟后,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相继入座。夏某在作最后陈述时说,念及自己年纪小,希望法庭对自己减轻处罚。 

    最后,审判长宣布全体起立,开始宣读判决书。夏某因犯有贩卖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审判长的话音一落,旁听席上夏某的父亲顿时红了眼睛。夏某的脸色也陡然变成了青色。 

    庭审结束了,整个庭审过程持续了90分钟。 

(记者严峰通讯员程亚群 都市快报(2005-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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