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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建设集团原总经理因贪污被判死刑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表时间:2005-06-26 浏览:5669 分享:
    备受关注的外逃贪官杨秀珠系列案取得新进展。涉案者、温州建设集团公司原总经理、温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城开公司”)原董事长余小唐,一审被判处死刑,从而成为系列案中第一个被判死刑者。 

    与杨秀珠案有牵连 

   这是杨秀珠系列案中目前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案件,也是建国以来浙江省最大的一起涉嫌贪污案。昨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余小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尽管在公开的信息中,无法找到余小唐案和杨秀珠案之间的关联,但温州市人民法院提供的资料中,余小唐案已被界定为“因与杨秀珠腐败案有牵连而‘东窗事发’”。据记者调查,2004年4月17日,余小唐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十多天后的4月28日,温州市公安局将其依法逮捕。而正好在此间的4月20日,杨出逃,或许,两案“相融”的“关键点”就在这里。 

  余小唐现年57岁。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1994年8月,时任国有独资的城开公司经理的余小唐,组建温州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诚达公司”)。1996年间,余小唐在未经建设集团公司批准、未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况下,将城开公司、城建配套物资的股权从诚达公司中退出,而让市金田电缆公司筹集260万元资金,收购城开公司和配套公司在诚达公司总计52%的股权。 

  1998年间,余小唐推举黄某为诚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1999年,余小唐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将金田公司在诚达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自己。2000年,余小唐以“陈日升”的名义、黄某以“董雅珍”的名义各在诚达公司“虚拟”增资900万元,将诚达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至2300万元。至此,诚达公司股东变更为余小唐、乐清温雁公司、董雅珍、陈日升,他们分别出资260万元、240万元、900万元和900万元。 

  后来,余小唐同意黄某将其持有的以“董雅珍”的名义在诚达公司的39.1%股权退出。2001年3月,余小唐将“董雅珍”900万元股权全部转给自己所有。尔后,余小唐则将诚达公司目前总价值为4089.1万余元的一些大楼物业和收益抵给黄某,以扯平黄某的900万元股权。至此,诚达公司的股权都变成余小唐的。余便以“陈日升”名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由陈日升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02年8月,余小唐将国有诚达公司变更为私营企业。2003年11月30日止,该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7548.4万元。 

    田文昌担任辩护人 

  2005年5月19日,在一审开庭时,余小唐及其辩护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文昌,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认为城开公司的注册资本退回后,诚达公司已无国有资本,因此余小唐主观上没有贪污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贪污的行为。 

  田文昌系国内知名律师,曾经为大邱庄禹作敏、云南李嘉廷,以及“荷兰村”案当中的杨斌等人担任代理律师。 

  但法庭经审查后认为,余小唐在成立诚达公司后,将500万元注册资金退回实际出资的城开公司和配套公司,系抽逃出资行为,城开公司和配套公司依法应当承担注册资本的填充责任,诚达公司的性质并未改变。 

  最后的审判结果显示,余小唐利用自己担任3家公司的职务便利,在没有出资的情况下,通过虚假出资、出让,转让股权,及以他人名义为自己增加、变更股权,将公司财产无偿送给他人等手段,侵吞公共财物达6000余万元。同时,余小唐在没有出资的情况下,将城开公司的260万元注册资金转至自己名下,并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4000多万元。上述行为,主观上有贪污的故意,客观上有贪污的行为,应以贪污罪予以惩处。但鉴于余小唐侵吞的公共财物尚未挥霍等情节,故判处余小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本报记者 宗新建 通讯员 滕理忠 发自杭州 

  
2005年06月24日02:17 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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