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分人:王伟,男,1986年09月08日出生,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110451787。
本会于2016年2月2日,收到杭州市司法局《投诉交办通知书》。2016年2月1日,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向杭州市司法局发送《违规情况通报》,反映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王伟律师于2015年11月16日、12月23日及2016年1月20日,在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许某某过程中,违规为许某某传递香烟及使用手机一案。本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书面通知被处分人王伟律师到市律师协会陈述、申辩,并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王伟律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现该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2015年11月16日下午,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王伟律师在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许某某过程中,分别于16时07分将手机打开免提供许某某与外界通话,16时14分将香烟放置会见窗口由徐某某自行拿取装入口袋,16时16分又给许某某数支香烟让其装入口袋。2015年11月23日下午,王伟律师第二次会见许某某时,又于14时17分、14时34分二次给许某某吸烟,15时13分将手机交于许某某与外界通话至15时26分,时间长达13分钟,15时27分传递打火机供许某某点烟。2016年1月20日下午,王伟律师第三次会见许某某,再次于14时17分传递香烟及打火机给许某某吸烟并未及时取回打火机,14时25分传递香烟给许某某放入口袋,14时26分将手机交于许某某与外界通话被看守所民警发现制止。其违规行为已经查实。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2016年2月2日,杭州市司法局《投诉交办通知书》一份;
2.2016年1月22日,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违规情况通报》一份;
3.2016年1月20日,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对犯罪嫌疑人许某某所做的《讯问笔录》一份;
4.2016年1月20日,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对王伟律师所做的《谈话笔录》一份;
5.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提供的《律师会见录影》一份;
6.王伟律师《检讨书》一份。
本会认为:王伟作为执业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多次违规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传递香烟及提供电话与外界通话,其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章第二十九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不得私自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不得将通信工具借给其使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的规定,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由于王伟律师在三次会见中,多次传递香烟给犯罪嫌疑人并让其带回及提供手机让犯罪嫌疑人与外界通话,其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为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本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王伟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王伟律师如对本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复查。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