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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杭律处决字(2016)第02号)
来源:杭州律协 发表时间:2016-08-08 浏览:12451 分享:

    被处分人:杨文斌,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1199210153992。

    本会于2016年3月21日,收到杭州市司法局《投诉交办通知书》。交办江阴天宇镍网有限公司投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杨文斌律师,在担任该公司三名工作人员涉嫌商业贿赂案件辩护人时私自收取费用一案。本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书面通知被处分人杨文斌律师到市律师协会陈述、申辩,并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杨文斌律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现该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2012年8月5日,江阴天宇镍网有限公司委托俞某与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杨文斌律师签订为该公司黄某、曹某某、朱某某三名犯罪嫌疑人担任辩护人的《委托协议》,协议约定律师服务费30万元,杨文斌律师在协议约定外又索要活动费20万元。2012年8月6日,江阴天宇镍网有限公司向杨文斌律师指定的汇款帐号(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郑筠律师银行账户)转账支付50万元费用,郑筠收到后转交给杨文斌律师。2013年1月28日,江阴市公安局以三名犯罪嫌疑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撤销案件。2015年7月15日,江阴天宇镍网有限公司向杭州市司法局投诉,要求退还部分费用,发现杨文斌律师私自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2016年3月21日,杭州市司法局《投诉交办通知书》一份;

    2.2012年8月5日,俞某与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委托协议》一份;

    3.2012年8月6日,江阴天宇镍网有限公司出具的汇款凭证一份;

    4.2015年7月15日,江阴天宇镍网有限公司投诉情况说明一份;

    5.2016年4月20日,杨文斌律师《情况说明》一份。

    本会认为:杨文斌律师通过他人银行账户收取30万元律师服务费,在《委托协议》约定外又索要活动费20万元,属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九)项的违规行为,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杨文斌律师在本案中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数额巨大,且时间跨度长,情节严重。为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本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杨文斌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杨文斌律师如对本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复查。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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