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筹,以下称本会)是由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破产业务的人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对本会的工作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
现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发起单位,筹备成立杭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为确保协会顺利组建、保障破产案件管理人成本收益,本会拟在杭州市范围内征集相关成员单位为本会会员,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可本会的章程(草案),愿意遵守本会章程(草案)规定的义务;
(二)有明确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从承办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注入破产管理人互助资金;
(四)已入选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
具备前款第(一)(二)项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有志于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的,可以向理事会申请成为本会的非正式会员。
二、会员享有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本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监事长;
(三)对本会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五)办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破产案件时,在符合本会规定的条件下,获得本会资金帮助;
(六)自由退会。
除前款第(二)(三)(五)项外,非正式会员享有与会员相同的权利。
三、会员履行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草案),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名誉及合法权益;
(三)按期缴纳会费,并按照《管理人互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从担任企业清算、重整或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报酬提取部分,注入管理人援助资金;
(四)认真完成法院指定担任的清算、重整和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
(五)积极主动配合协会开展工作,支持和帮助本会其他会员开展本条第(四)项的工作;
(六)履行管理人援助义务,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七)遵守本会制订的其他规章制度。
有意加入本会的单位和个人,请填写《杭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报本会筹备委员会审核及理事会决议通过。欢迎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并于10月14日前将入会申请表书面版及电子版报送筹备委员会办公室。
四、其他事项
联系人:叶胜男、程亮亮
电 话:0571-87555131、87555128
邮 箱:office@hzlawyer.net
地 址:杭州市凤起东路207号中豪五福天地B座1号楼10楼
邮 编:310020
附件:1.杭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草案).doc
杭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筹备委员会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