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律师协会主办 《杭州律师》欢迎投稿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下载中心
热门文章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综合信息 > 诚信信息
杭州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 杭律处决字(2017)第1号
来源:纪律部 发表时间:2017-07-07 浏览:12202 分享:

    投诉人: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

    被处分人:陈飞,男,1981年11月09日出生,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码13301200710507566。

    2017年2月8日,本会接到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下称君安世纪所)《关于陈飞律师危险驾驶罪一案的情况汇报》,反映该所陈飞律师因危险驾驶罪损害律师职业形象一案。

    君安世纪所称:陈飞律师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后陈飞律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改判为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一事。君安世纪所认为陈飞律师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向本会报告。

    陈飞律师答辩称:其于2015年9月10日凌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一案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级法院审理,最终于2016年11月1日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他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非常后悔,事件经历一年多,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对自己、家人、工作单位及律师队伍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决心在今后的生活与工作中严于律己,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恳请协会给予宽大处理。

    经查明:2015年9月10日2时许,陈飞律师饮酒后驾驶浙A630FE号宝马牌小型越野车从杭州市江干区三新大厦出发上路行驶,途经秋石高架、德胜高架,后在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保俶北路口被交警查获。经检验,陈飞律师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5mg/100ml,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陈飞律师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后陈飞律师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飞律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陈飞律师血液中酒精含量浓度较低,其危险驾驶行为发生在车流量较小的深夜,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不对其判处刑罚,并终审判决陈飞律师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2017年2月8日,君安世纪所《关于陈飞律师危险驾驶罪一案的情况汇报》原件一份;

    2.2017年2月9日,陈飞律师《情况说明与答辩报告》原件1份;

    3.2016年7月20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杭西刑初字第842号)复印件1份;

    4.2016年11月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浙01刑终839号)副本原件1份。

    本会认为,陈飞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明知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及法律后果,但仍以身试法,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仅构成犯罪,也严重损害了律师职业形象。其行为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一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则的行为,依据本规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及第十四条:“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第(四)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第(五)项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的规定,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为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决定:

    给予陈飞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陈飞律师如不服本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复查。


                                                        杭州市律师协会

                                                         2017年4月17日

 

[ 下载本页  |  打印  |  关闭 ]  
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编委会 | 工作信箱 | 管理登录
浙ICP备14042401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402004171号
主办单位:杭州市律师协会        技术支持:创搏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