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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 杭律处字(2017)第6号
来源:纪律部 发表时间:2017-07-07 浏览:12726 分享:

    被处分人:王耀辉,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010868525。

    王耀辉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一案,杭州市司法局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并已调查完毕。2017年7月3日,杭州市司法局决定给予王耀辉律师停止执业九个月的行政处罚(杭司罚决〔2017〕10号)。

    经查:王耀辉自2003年4月起一直在台州医院工作,历任台州医院服务中心主任、院办主任助理、人力资源部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2012年9月至2016年12月,担任台州医院办公室主任(兼)、台州恩泽医疗中心(集团)办公室主任,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2010年6月,王耀辉向浙江省司法厅提交专职律师执业申请许可材料,申请在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执业;7月14日,浙江省司法厅作出“浙司许律决字[2010]01482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准予其在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在申请材料中,王耀辉伪造简历,提供虚假的无其他职业证明、档案存放证明等材料,隐瞒在台州医院工作的事实及党员身份。2014年8月,王耀辉提交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材料,申请转入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执业;9月29日,浙江省司法厅作出“浙司许律决字[2014]02338号”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王耀辉转入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执业;在变更执业机构申请材料中,王耀辉继续隐瞒在台州医院工作的事实及党员身份。在2014年、2015年度律师年度考核中,王耀辉继续隐瞒真实情况,并通过年度考核备案。为应对年度考核,从2013年5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王耀辉隐瞒其已享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实,通过杭州恒丰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在杭州另行办理了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号332603197709121478。杭州市司法局另查明,自2014年8月由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转到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王耀辉以专职律师身份先后代理各类诉讼案件40余件。

    本会认为:王耀辉身为国家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中共党员,明知其不符合专职律师的申请条件,为实现其非法执业目的,采取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形式,骗取律师执业许可,并在之后的律师年度考核中继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其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为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王耀辉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九个月的行业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处分期限相应于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期限。王耀辉律师如不服本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处分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复查。    
                              

                                                              杭州市律师协会
                                                               201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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