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分人:韦继琴,女,1964年8月2日出生,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211979104。
关于韦继琴律师从人民法院离任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一案,杭州市司法局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并已调查完毕。2017年7月26日,杭州市司法局决定给予韦继琴律师停止执业二个月、没收违法所得31179.24元的行政处罚(杭司罚决〔2017〕11号)。
经查:韦继琴自1988年10月进入安吉县人民法院工作,2000年2月28日开始担任安吉县人民法院审判员,2005年4月30日被免去安吉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2005年1月,韦继琴从安吉县人民法院调往安吉县司法局工作,2013年7月从安吉县司法局退休。2013年8月韦继琴向浙江省司法厅申请专职律师执业,9月12日获准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并在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2016年11月1日之后,韦继琴以诉讼代理人身份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先后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9件,共收取律师费31179.24元(税后)。
本会认为:韦继琴作为法官,从安吉县人民法院离任后,以执业律师身份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其行为违反了《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3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情节严重,已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为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律发通〔2017〕14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韦继琴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二个月的行业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处分期限相应于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期限。韦继琴律师如不服本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处分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复查。
杭州市律师协会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