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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两优两新”评优活动的通知
来源:市律协团委 发表时间:2018-03-13 浏览:3448 分享:

 

各律师事务所团支部: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进一步激发全市律所广大团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团组织在律师行业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市律协团委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度“优秀团支部”、“优秀团干部”、“业务新秀”、“公益新星”评选活动(以下简称“两优两新”评选),现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弘扬法治精神,展示我市青年律师良好职业形象,促使我市青年律师为推动“法治杭州”、“和谐杭州”建设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二、参评范围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通过浙江省司法厅2017年度考核结果备案的执业律师,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此次“两优两新”评选活动:

  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努力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2.具有较强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较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

  3.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

  4.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诚信、尽责执业;

  5.发扬律师良好风尚,树立律师良好形象,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回报社会,成绩突出。

三、申报条件

  1.“优秀团支部”申报条件:团支部班子得力,团内制度健全,能按时收缴团费,“推优”、“荐才”工作按程序、有制度、有成效;能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有特色、有影响的活动,团支部发挥作用明显,思想教育工作成效显著,对广大青年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2.“优秀团干部”申报条件: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道德品质高尚;团性意识强,爱岗敬业,能够在本职岗位和社会生活中起到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团的干部。

  3.“公益新星”申报条件: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道德品质高尚;热心参与团系统及社会各级单位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

  4.“业务新秀”申报条件: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道德品质高尚;服从组织安排、刻苦钻研业务、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不计个人得失、努力工作,在业务增长方面表现突出或者在专业领域进步显著的团员青年。

四、评选名额

  本次评选暂定选出优秀团支部两家、优秀团干部八名、公益新星八名、业务新秀九名。根据申报情况,结合实际工作业绩,由律协团委评审工作小组讨论决定本次“两优两新”评选活动优秀团支部、优秀团干部、业务新秀、公益新星的最终名额。

五、评选程序

  本次“两优两新”评选活动采取“申报-初评-复评-评定”的程序进行:

  1.申报阶段。参评人员根据评选标准和要求自行准备申报材料,经所在律所审核同意后于2018年3月28日前将申报材料送至市律协团委。

  2.初评阶段。2018年4月10日前,市律师团委全体委员作为初评工作小组成员,对申报参评人员进行初评并按照“二选一”标准推荐确定复评参加人员名单。

  3.复评阶段。2018年4月中下旬,由市司法局相关领导、市律协相关领导、团委委员等组成复评工作小组,采取现场考察与书面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复评参加人员进行考核。

  4.评定阶段。根据复评考核结果,差额确定“两优两新”的获奖人员名单。“两优两新”获奖人员名单将在杭州市律师协会网站予以公告,并将另行安排时间和地点进行表彰,授予荣誉称号。

六、评选要求

  1.各律所团支部要严格把握参评范围及申报条件,推荐“两优两新”参评单位或人员名单。

  2.被推荐的参评单位或个人必须认真填写推荐表(推荐表电子版可至“杭州律师”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上交材料时务必注意将《推荐表》和《先进事迹介绍》(不少于800字)两份材料同时提交。

  3.参评申报材料电子版于2018年3月28日前发送至市律协团委负责人处(周之旸:联系电话13758219222,接收邮箱:chowlawyer@163.com)逾期未报的视为放弃。

  4.参评申报的书面材料须将电子版打印两份均盖章后于2018年3月28日(邮戳日)前寄至市律协团委负责人处(周之旸,收件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江路1366 号华润大厦A座18楼大成律师事务所杭州办公室),逾期未报的视为放弃。

  “两优两新”评选是宣传我市青年律师良好职业形象、加强青年律师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各律所团支部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评选活动要求,做好本次活动的宣传、组织及申报工作。

 

    附件:2017年度市律协团委“两优两新”推荐表.doc

 

共青团杭州市律师协会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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