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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功败垂成的调解——王家三兄弟继承纠纷调解案例
来源:雄略所 郭力 发表时间:2018-03-23 浏览:8795 分享:

 

一、案件当事人及调解员

调解员:郭力律师,浙江雄略律师事务所首席负责人、主任

原告:王某甲

被告:王某乙

被告:王某丙

二、基本案情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系三兄弟,其中王某丙系老大,王某乙系老二,王某甲系老三。2008年12月29日,三兄弟在村委会治保主任和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见证下达成一份协议,主要内容如下:母亲王某凤的生活起居及生病照顾赡养等开支今后由王某甲承担直至去世;王某凤去世及三年内丧葬、纪念费用由王某甲承担,三年后发生的费用由三兄弟共同承担;王某凤名下房产(50平方米)及所属一切财产均归王某甲所有。协议达成后,王某甲依约履行了赡养义务。2010年1月23日,王某凤去世。王某甲在为王某凤办理后事后,多次找王某乙、王某丙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均被王某乙以王某凤名下财产未分配及自己还有一间小屋被王某甲使用未补偿为由拒绝。

因与王某乙多次协商无果,王某甲于2018年3月6日以王某乙、王某丙为被告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月14日,原被告基于自愿原则,接受杭州律谐调解中心驻滨江法院工作室调解员浙江雄略律师事务所主任郭力律师主持的调解。

三、调解过程

1、争议焦点

原被告基本认可起诉事实,但同时均有各自的诉求和主张。原告王某甲认为三兄弟达成的协议中明确约定王某凤去世后的房产和财产均由其继承,被告王某乙和王某丙应当按约定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王某凤名下财产不应再进行分配,并且王某乙已经拿到过30000元;被告王某乙则认为王某凤去世后村里发放至王某凤户头的分红以及土地补偿费应当由三兄弟平分,并且其在老宅基地的一间小屋被王某甲使用,王某甲应对此作出相应补偿,否则不予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王某丙则提出,其本人对协议没有任何意见,但是王某甲与王某乙之间存在分歧,他和亲戚已经做了大量工作仍然未能达成一致,也是无奈。三兄弟在调解室唇枪舌剑,王某乙的妻子也到场助阵,说自己当初根本是不同意这份调解协议的,如果不满足他们提出的要求,是坚决不会同意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

2、调解经过

1)、调解室的选择

考虑到本案原被告三方系亲兄弟关系,系家庭内部矛盾,郭力律师特地和法院调解中心事先联系,将调解地点预约安排到了家事调解室。家事调解室位于调解中心比较靠里面的区域,位置相对隐蔽,隔音效果比较好,方便当事人保护个人隐私,并且墙壁上有“家是存放爱的地方”这几个宣传标贴,整体环境和氛围对于调解家庭内部矛盾非常有利。

2)、调解方式和顺序的安排

郭力律师首先向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表明了自己的律师身份,说明了律师参与案件调解是当前国家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并再次询问是否同意调解,在当事人均确认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开始了调解工作。

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各自对案情的基本陈述,了解了案件争议焦点以后,郭力律师决定采用“背靠背”的分头调解方式进行调解。首先,郭力律师没有先留下原告王某甲或被告王某乙进行谈话,而是让老大王某丙单独留下进一步询问案情。王某丙是家中老大,对兄弟之间的脾气性格以及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比较了解,和王某丙先进行单独谈话,能够避免王某甲和王某乙产生误解,因为在矛盾对立的情况下,无论和哪一方先谈话,另外一方都可能会认为调解员会先入为主,从而在心里产生抵触情绪,影响工作效果。通过和王某丙的聊天,郭力律师了解到,原来,王某乙和王某甲多年前就有矛盾,当时两人发生纠纷,王某乙把王某甲打伤,导致王某甲把王某乙也告上过法庭,因此两个人之间的过节由来已久;2008年12月29日三兄弟签署协议后,王某凤于2010年1月23日去世,王某甲实际赡养时间为一年一个月不到,可能实际赡养费用不是很多,但是房价至今却翻了好几番,因此王某乙心里也有点不舒服,认为王某甲占了大便宜;王某乙也确实是有一间小屋在老房子那边由王某甲使用,但具体他们怎么协商也不清楚。现在王某甲房子办理过户手续,需要三兄弟一起去公证处签名,但得不到王某乙的配合,所以只能闹上法院了。

听取了王某丙的陈述后,郭力律师对案情有了更深的了解,知道了案件背后的一些隐情,接下去就是要对矛盾直接对立的双方做工作了。在和王某甲的单独谈话中,郭力律师首先肯定了王某甲的赡养行为是值得称赞和表扬的,因为其他两个兄弟都没有提出在赡养过程中对王某凤的赡养方式有什么意见;其次,王某甲在自行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理由也是正当的,其本身的合法权益的确应该得到充分的保护,得到郭力律师的上述肯定后,王某甲心情释然了很多,气氛一下子舒缓起来,郭力律师适时的指出,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毕竟是三兄弟,现在父母都已经去世了,整个家族是否和睦和团结就要看三个兄弟之间的态度了,如果案件进入开庭审理,势必将形成三兄弟之间对簿公堂的局面,最后一纸判决,也许案件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后得到了厘清,但是三兄弟之间的亲属关系也定格成了“原告”与“被告”的身份,这不仅会造成兄弟决裂,更会影响到后面几代人的相互关系,如果父母在世,肯定也是不愿意看到的。郭力律师建议王某甲以亲情为重,顾全大局,考虑问题再深远一点;同时,郭力律师提醒王某甲,案件如果进入审判流程,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法院工作的繁忙程度,也将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案件本身的处理结果也将随着当事人的举证质证产生不确定因素。在郭力律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讲解之下,王某甲的态度也逐渐缓和,同意听听王某乙的具体要求,然后再做进一步的决定。

初步做通了原告王某甲的思想工作后,郭力律师单独和被告王某乙进行了谈话。王某乙是家中老二,多年前因与王某甲发生人身争执被其告上法庭,一直耿耿于怀,一开口就向郭力律师进行了抱怨,认为王某甲不顾兄弟情面,三番两次把他告上法庭,现在王某凤的房子又被他独占,房价又不断再涨,王某甲也从来没有“意思意思”,自己的小屋虽然面积不大,但终究也是被王某甲在使用,上次说起这个事情的时候王某甲也曾经有过同意补偿他20000元的表态,但后来又不认账了,因此,王某乙心中始终有个坎,说就是不去公证处签字,王某甲喜欢怎么来就怎么来,他会奉陪到底。看到王某乙态度如此强硬,郭力律师决定先从法律分析的角度入手,郭力律师向王某乙说明三兄弟的协议已明确约定,王某凤的赡养由王某甲负责,王某凤所属的一切财产都归王某甲所有,这是三兄弟当时的真实意愿,并且也是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结果,当时村治保主任也在协议上签字作为证明人的,并且王某甲也已经全部履行了对王某凤的赡养义务,因此,这份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王某甲存在违法违约情形,王某甲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另外,小屋的事情如果王某甲答应进行补偿20000元,王某乙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王某乙的要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分析完了法律,郭力律师又同样从情理的角度对王某乙进行了劝解, 希望王某乙作为王某甲的哥哥,应当相互坦诚信任,不要为了一口气伤害手足之情,劝其考虑兄弟情谊,如果有什么具体想法或要求,可以直接向王某甲提出来,或者通过郭力律师转达都是可以的,今天本来就是一个调解,什么都可以说,不要有任何顾忌。经过长时间的思想工作后,郭力律师终于明白了王某乙的意思,王某乙要求对王某凤2008年12月29日以后从村里分配所得的分红在三兄弟之间进行分配,包括以后如果有也要进行分配,另外,要求王某甲兑现承诺,补偿小屋的使用款20000元。

调解工作做到这里,三兄弟的意思基本了解清楚了,“背靠背”的分头调解方式转为当面调解方式。经过面对面再次协商,调解员归纳了三兄弟的共识并征求各方意见:一、王某凤从村里所得的分红和补偿款从去世之日2010年1月23日开始计算,三兄弟平均分配;二、王某乙先前已经取得30000元款项,根据上面的分配结果进行抵扣,多退少补;三、王某甲补偿王某乙小屋使用款10000元;四、款项结清后马上到公证处签字办理公证手续,王某甲撤诉。三方均点头同意,郭力律师也将上述方案记录在自己的笔记本上。

3)、调解室外的调解

因三兄弟均没有王某凤从村民委员会取得款项的具体账目,需要村委会提供清单进行核对和计算。考虑到这个工作是案件调解中的重要环节,同时,当初在人民调解协议上签字作证的治保主任也还在村委会上班,郭力律师决定走出调解室,采用亲自陪同当事人到村委会继续调解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第二天3月15日一早八点三十分,郭力律师就赶赴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并和当时的见证人进行了面谈,了解到了当时签订协议的前后过程,原来,这份协议是在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当时见证人先根据三兄弟的想法把协议内容明确后征求他们意见,三兄弟均表示同意,然后由三兄弟进行抽签,抽到谁谁就作为赡养人承担权利义务。根据3月14日在法院调解室达成的初步方案,郭力律师在村委会的配合下在财务室找到了2010年1月23日至今的分红账本,并根据财务人员的统计,得出王某凤从2010年1月23日到2018年3月15日期间分配所得款项共为44779元,三兄弟平均分配,每人份额14926.33元,因这些款项当时已经由王某甲签字领取,王某甲愿意按照15000元整数进行给付;郭力律师征求三方意见,均无异议;然后因王某乙已经得到款项3万元,应多退少补,这时导致案件调解失败的关键因素出现了,因为王某乙已经取得的3万元款项性质不明,同时也考虑到王某丙系三兄弟老大的特殊身份,郭力律师要求老大进行计算,到底最后王某乙应得多少款项,是应该退款给王某甲还是应该由王某甲再进行给付。老大手指一掰,当着在场所有人的面一番计算,最后说加上王某甲同意给王某乙10000元小屋补偿款在内,王某甲还应给付王某乙5000元。当时在办公室的不仅有郭力律师、郭力律师的助理小桑、见证人、当事人三兄弟,还有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场,在这么多人在场的情况下,郭力律师再次向三兄弟进行一一确认,对于王某甲补偿给王某乙5000元有没有意见?王某甲表示没有意见,王某乙表示没有意见,王某丙也没有意见,一一征求了三兄弟的意见无异议后,按照3月14日确定的预案,郭力律师提出三兄弟马上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共同签字,在公证处王某甲把5000元款项给付王某乙,给付后,王某甲向法院申请撤诉。

在赶往公证处之前,三兄弟向郭力律师提了一个请求,因为三兄弟同意今后王某凤如果还能从村里分得款项(因为有些款项分配时间延后),款项将由三兄弟平均分配并各自领取,请郭力律师给他们拟一个协议,这本身是与本案房屋过户的诉讼请求无关的工作,但是为了做到案结事了,郭力律师还是亲自给他们拟了一个协议,协议约定今后如果王某凤名下还有分配款项的,由村里财务直接分成三份,并各自发放到三兄弟名下。该协议一式五份,由三兄弟签字画押,并由村调解委员会盖章确认,三兄弟各执一份,村调解委员会一份,村委会财务室存档一份。

签完了协议,郭力律师又驾车前往公证处,并与三兄弟在公证处进行汇合,但经过咨询,办理安置房过户手续必须经过所在区域的农村多层住宅建设管理中心进行审批,在完成这些手续之前,公证处无法办理手续,问清楚情况后,郭力律师又陪同三兄弟到5公里之外的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管理中心办理签字手续,到达建管中心后,建管中心提出有关材料还需要由当事人所在区街道办事处进行盖章,但当时已经到了下班时间,上午无法完成全部手续了。郭力律师随后和三兄弟进行约定,王某甲什么时候办完所有签字、盖章手续,等能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的时候提前通知郭力律师,郭力律师再通知王某乙、王某丙到场签字,并由王某甲给付王某乙5000元款项。

4)调解结果

调解工作到此,如果能够顺利进行,本来将会是一个十分圆满的结果,但是在回去的路上,郭力律师接到了王某甲打来的一个电话,说是早上在村委会三兄弟之间的账目算错了,王某甲现在自己计算的结果是应该由王某乙退给王某甲5000元,而不是王某甲再拿出5000元给王某乙,郭力律师再和王某丙联系,王某丙则又提出他回去和妻子商量过了,当时王某凤去世三年后办寿事有2万余元费用需要三兄弟进行分担,郭力律师又把上述意见转告给王某乙,王某乙态度再次变得非常强硬,坚持认为上午的账目没有算错,而且这么多人都在,当时三兄弟都没有提出不同意见,现在王某甲反悔,不但不给说好的款项,还要自己再给王某甲5000元,这是不可能的事,并且不再同意调解。经过再三征求意见,王某甲和王某乙均没有再次调解的意愿了,案件由此调解失败,郭力律师向工作站说明情况后将案件退回,进入诉讼流程。

四、调解失败原因分析及经验分享

这是一次功败垂成的调解。调解员郭力律师精心设计了调解方案,并根据案情需要分别采取“背靠背”的分头调解方式和当面调解方式,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讲述的案件经过以及相应诉求,进行有针对性地疏导,运用法律专业知识进行讲解,根据双方争议焦点,厘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结合社会伦理进行感化,从情、理、法多个方面出发,最后初步达成了平衡双方利益的调解方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当时也均表示认可。为把调解方案落到实处,郭力律师没有把任务甩给当事人自己去完成,而是主动走出调解室陪同双方当事人去村委会,调取有关账目清单,当场算清各自应有的份额,并再三征求意见均无异议。为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在案件诉讼请求之外,郭力律师还义务协助三兄弟就后继事宜达成协议,并交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备案,后又主动陪同双方当事人去公证处、房屋建管中心办理房产过户相关手续,整个调解过程可谓是做到了尽心尽力,并且持续两天,但是最终还是未能让当事人达成调解,确实非常遗憾,但分析失败的原因,或者说在今后调解工作中需要改进之处的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今后的调解工作中,还要进一步做到对案情必须充分了解,必须主动掌握每一个涉案事实的细节和来龙去脉,确保调解工作建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之上。

一般情况下,对于家事纠纷的调解,调解员可能会过于相信当事人,认为他们自己是最知情的当事人,又考虑到里面有些细节是他们不便公开的,因此询问情况时往往没有这么刨根问底,查清真相。本案中,涉及一个先前给付3万元的情节,调解员在先前谈话的时候并没有真正搞清这3万元款项的用途,是基于什么理由和原因发生的给付,总认为他们当事人自己心里清楚就行,导致对该款项的性质认定不明,同时,在计算款项的关键时刻,调解员没有亲自进行计算,而是相信当事人可以“亲兄弟、明算账”,让当事人自己结算,结算后,也没有仔细询问计算方式,认为他们自己心里清楚,更何况已经各自认可,导致对计算方式的正确与否没有及时掌握,继而因此发生新的争议并失去当面核对款项金额的良机。因此,在今后的调解工作中,调解员一定做到对案情的要有充分的了解,掌握每一个案件事实的细节和真实情况,确保调解工作建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之上。

二、在今后的调解工作中,如果涉及多次分阶段调解的,对每一次当事人达成的方案或共识都应该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书面签字确认,做到有据可查,防止反悔。

案件繁简程度不同,有些案件通过调解工作可以当场完成并结案,有些案件则需要一个处理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新情况,当事人也难免会产生新想法,这些都有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调解结果。如果在每一个阶段都将调解过程和阶段性共识记入笔录,做到有据可查,就会加强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包括到公证处办理手续,到房屋监管部门办理手续,其中还涉及到其他单位办理手续,办理时间难以掌控,虽然调解员一路陪同跟踪,但是事后回想,所谓夜长梦多,仍然不足以防止当事人产生新想法,发生变卦;如果在法院调解室进行调解的时候,调解员能够将调解过程或结论以书面的方式进行整理,交由当事人签字,并确认其他无异议,就不会出现后来王某丙要求分担其他费用的新请求;如果在村委会进行调解的时候,能够把结算结果记入笔录并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或许王某甲就不会再以计算错误为由拒绝给付。因此,在今后的调解工作中,调解员对于当事人所达成的任何意见,都必须在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中予以体现,特别是在未当场履行的情况下,必须将有关承诺和阶段性共识予以记录,否则无法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从而影响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在今后的调解工作中,调解员工作还可以更深入、更细致,事先了解案件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相关部门的办事程序,做到事先准备充分,避免节外生枝。

对于一些特定案件,比如房屋过户、股权转让、继承纠纷等等非金钱给付的案件,因为涉及到其他相关部门的办理有关手续,而不同部门有不同部门的具体要求,甚至不同时期有不同时期的要求,因此调解员在案件调解前可以向有关部门了解手续办理的具体要求,并提醒当事人一次性准备需要提供的所有材料,做到办事有序,防止来回折腾,提高调解效率。本案中,对于农村安置房的公证手续,调解员没有事先专门进行了解,以为与普通商品房过户手续一样,当事人只要持相关身份证明直接到公证处办理就可以了,没想到还需要到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管理中心进行审批,因此未对当事人进行提醒,导致到了公证处后又回头需要跑其他部门,以致节外生枝, 如果当时调解员能够事先对公证过程进行充分的了解,提醒当事人事先准备办理公证所需要的材料,“快刀斩乱麻”,当场在公证处签字付款,这次调解也很可能成功。毕竟,案件调解成功或是失败,很多时候也就是当事人一个想法、一个瞬间的事。

3月14日当天,郭力律师共主持了杭州律谐调解中心驻滨江法院工作室安排的三起案件的调解,其余两起案件均调解成功,其中一起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起为拖欠八年的民间借贷纠纷,均顺利结案,但本案经过持续两天的调解,虽然付出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最后还是从成功走向了失败,功败垂成,令人遗憾,特此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和大家交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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