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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创建杭州市级机关“巾帼文明岗”公告及工作方案
来源:杭州律协 发表时间:2017-12-17 浏览:3814 分享:

    为了进一步推动本会“巾帼文明岗”的创建工作,充分发挥“巾帼文明岗”的积极作用,使“巾帼文明岗”真正成为市律协员工提高素质、倡导职业文明、规范行业管理的平台。根据杭州市妇联、杭州市妇联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创建“巾帼文明岗”的统一部署,本会积极筹备并开展创建市级机关“巾帼文明岗”活动。根据创建市级机关“巾帼文明岗”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现拟制定创建公告及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围绕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通过“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引导员工进一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尽职守、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文明从业、开拓创新,用饱满的精神状态,撸起袖子加油干,不辜负领导的重托和律师的期望,为杭州律师事业迈出新征程、跨上新台阶贡献自己最大力量,创更为优异的成绩。

    二、创建口号
    争创一流服务 展现巾帼风采

    三、服务宗旨
    为规范杭州市律师行业管理和服务行为,更好地发挥杭州律师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升杭州律师的社会地位,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健全律师协会自身管理体制而奋斗。

    四、组织保障
    (一)创建工作小组领导名单
    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余素珍    职务    副秘书长
    副组长  沈晓萍    职务    会员部主任
    成员    陈晓菁、叶胜男、韩晓红、徐思怡、胡敏佳、董亚珍、邱佳溢、邱雨、陈晓杰、沈奕晨、薛蓓贝、郁双怡、邵丽芳、林内丽、张蕾蕾 

    (二)创建工作成员名单(附件1)

    (三)工作职责
    杭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为杭州市律师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长:沈海鸥,主持日常工作,分管办公室、业务部。秘书长在党委书记、会长领导下工作;负责联系省市司律管处长,省律协秘书长;对外代表秘书处和协会参加各类会议、活动。

    副秘书长:余素珍,协助秘书长工作,分管会员部、纪律部。负责联系分管副会长、省市律管副处长,省律协副秘书长,在秘书长不在岗期间主持秘书处工作。 

    副秘书长兼业务部主任:陈晓菁,协助秘书长分管综合文秘、统筹各部门重要文稿,主持业务部工作。负责联系党委副书记、分管副会长。

    办公室(财务室):主任:叶胜男;成员:韩晓红、徐思怡、叶刚。
    职责:财务人事、综合会务、文书档案、分会联络、来访接待、综合后勤、领导交办。对应资产、区县分会、对外联络委。

    业务部(党委办):主任:陈晓菁;副主任:刘晴晴;成员:邱佳溢、党嘉利、邱雨。
    职责:党办事务、综合文秘、业务指导、教育培训、宣传外联、区县中小、发展规则。对应党委、团委、相关专门委员会、律谐调解中心等。

    会员部(破产协会):副主任:沈晓萍;成员:胡敏佳、董亚珍
    职责:实习管理、年度考核、文体福利、相关基金、年度考核、评优推选。对应相关专门委、实习考核、奖励评审、破产协会、女律师未保委等。

    纪律部(调解中心):副主任:贺宁,成员:程亮亮、陈晓杰、龙承东
    职责:投诉查处、维权重敏、参政议政、律师调解等,对应律谐调解中心、相关专门委。

    五、服务承诺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养,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致力服务全体会员;团结带领会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一)支持和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杭州市律师工作的发展规划、方针,制定及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准则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三)指导、检查和督促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工作;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整体执业水准和社会形象;
    (五)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六)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七)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
    (八)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九)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十)宣传律师工作,提升律师的社会形象;
    (十一)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十二)开展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十四)协调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提出与律师业发展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十五)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完善的便民服务措施
    (一)本会设置公共休息区域,提供休息座椅;
    (二)设置杭州市律师协会官网,方便信息公布;
    (三)提供打印稿纸。

    七、创建所需硬件及软件
     (一)服务台醒目处设置“争创市级机关巾帼文明岗”标志和标牌,公开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服务承诺等内容;
     (二)各类台签(争创市级机关巾帼文明岗等);
     (三)设置巾帼文明岗服务意见箱,公开投诉监督电话;
     (四)全体成员的党徽、团徽、工作牌,“巾帼文明岗”岗徽;
     (五)争创活动展厅标识,例如KT板、易拉宝若干; 
     (六)巾帼文明岗提供服务项目明细展示;
     (七)巾帼文明岗争创口号、服务承诺上墙或卡片摆放;
     (八)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及岗位员工照片上墙。

    八、考核制度
    为加强争创“巾帼文明岗”工作的规范管理,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本会“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特制定以下考核细则。
    (一)对创建“巾帼文明岗”人员实行绩效考评办法
    1.考评分半年和全年两次,其中半年考核为每年6月下旬,年终考核为每年12月下旬。
    2.考评内容按照工作记实、工作安排服从、工作完成、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作风、工作协作和工作态度8项指标进行考评。综合指标分优(85分<含>~100分)、良(70分<含>~85分)、中(60分<含>~70分)、差(60分以下)四个等次。
    3.秘书处建立个人工作纪实制度。全体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工作目标,每日填报工作纪实,每月初制定工作计划,每月末进行工作小结。
    4.考评工作施行分级制,其中副秘书长由秘书长进行考评,部门主任(负责人)由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考评,部门副主任及其他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部门主任考评。
    5.考评工作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综合考虑个人参谋建议、考勤到岗、获得荣誉、过错责任等因素进行评定。
    6.绩效考勤结果由秘书长汇总评议结果,报会长审批备案。对不合格者予以处分或解聘。
    7.秘书处为每位员工建立考核档案,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将作为奖金发放、评选先进、薪资调整、职务调整等的重要依据。
    (二)创建“巾帼文明岗”工作人员纳入考勤假期管理制度
    1.工作时间
    (1)工作时间为每周五个工作日,作息时间为(夏季:5月1日至9月30日)9:00-12:00,14:00-17:30,(冬季:10月1日至4月30日)9:00-12:00,13:30-17:00;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
    (2)自驾车员工每周有一次在限行日的灵活工作时间,但必须满工作时间。限行日灵活工作时间需向办公室进行车牌备案后生效。
    2.缺勤
    (1)迟到与早退。延迟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上班为迟到,提前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下班为早退;延迟30分钟以外上班或提前30分钟以外下班者按擅自离岗位处理;但经部门负责人以上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当月1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当月2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15天的基本工资。
    (2)旷工。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旷工处理:
    未经秘书长许可,擅自不到岗或离岗的;
    视同请假不能的:补办请假手续逾期的;请假申请未获得批准而不到岗的;
    假期期满后未办理其他假期请假手续,亦无续假批准,而不到岗的;
    拒绝工作上级分配的工作或擅离工作岗位的;
    因其它违纪而损失的工作时间视为旷工。
    员工有以上旷工情形的,旷工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旷工0.5天计算;旷工时间超过4小时的,按照旷工1天计算。
    (3)发生旷工的,按旷工天数扣除日工资,旷工累计满15天(包含本数),取消年终奖;旷工连续满15天以上或者1年内累计满30天的,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4)因公出差均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秘书长批准。 
    (5)任何类别的假期,均需事前填写请假申请单,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秘书长批准,由办公室统一登记。
    (6)考勤情况由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登记;因工作需要周末或夜间加班的,由各工作人员填写加班(补休)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秘书长批准后执行。加班(补休)申请单应于每月28日前交至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登记。
    3.年休假
    (1)个人年休假根据本人的工作年限按国家的相关规定享受。个人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年休假在安排工作后方能申请。年休假当年有效,可充抵事(病)假,但需要办理抵假手续。年休假不得转入下一年度。
    4.事假
    (1)在工作期间,急需本人亲自处理私事而离岗请假的为事假。
    (2)月事假超过5天,不满7天的,基本工资按75%核发;事假超过7天的,基本工资按65%核发。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取消年终奖。
    5.病假
    因病休假的,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医疗诊断病休证明。
    月病假超过7天,不满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按90%发放;病假连续超过一个月,不满三个月的,基本工资按80%发放,扣减年终奖;病假连续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基本工资按70%发放;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基本工资按60%发放。
    6.婚假、丧假
    工作人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本人的直系亲属过世时为料理丧事可给予丧假,一般不超过5天。
    7.产假
    (1)产假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申请可事先申请,待产假结束后提交生育保险申请的全部资料视为产假申请凭证。产假享受国家生育保险待遇。 
 
   九、岗位监督电话
    市律协会员部:87555308   传真:87555120 

    附:杭州市律师协会创建工作成员名单.doc



                                             杭州市律师协会创建市级机关“巾帼文明岗”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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