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提高庭审效率,构建良性的控辩审关系,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征求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市律师协会意见,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庭前听取辩护人意见和提供举证提纲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以加强控辩双方交流沟通。
《意见》指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前,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备查。辩护律师递交的书面意见,办案机关应当附卷。
《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于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罪与非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等疑难复杂案件,办案人员可以主动询问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将辩护意见记录备查。
《意见》要求,辩护律师提出当面交换意见或者递交证据材料要求的,办案人员应当在律师接待室等办案场所接待;无法当面接待的,辩护律师可以邮寄递交书面意见或者证据材料。辩护律师递交的书面意见,办案机关应当附卷。
《意见》强调,对疑难复杂、控辩双方有效大意见分歧或者证据材料多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在庭前将举证目录(提纲)提供给合议庭和辩护律师,以方便庭审举证质证,明确案件争议焦点,使庭前准备更加充分,提高庭审效果。庭前交换的材料和意见与庭审实际状况存在差异的,以庭审的内容为准。
《意见》提出,人民检察院积极推动庭审举证示证智慧化、可视化工作,力争更加详细、明确地提供包括证据出处在内的证据信息,为庭审举证质证活动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