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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律协会员部 发表时间:2019-03-06 浏览:21663 分享:

市律协各联络处(分会),市法律援助中心,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及省律协《关于开展2019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浙律协〔2019〕9号),今年的考核平台操作流程稍作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时间
    2019年3月6日至2019年5月31日。
    二、年度考核对象
    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事务所在杭州设立的分所、各法律援助中心执业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三、年度考核流程
    在“神州律师网”【会员登录】进入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平台操作流程(详见《浙江省律师协会年度考核系统用户手册》附件3-6),其中,律师填报注意事项:
    (一)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应当认真填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有新增的奖惩信息需通过信息补全进行添加、变更。
    1.“履行会员义务情况”一栏:请按省律协《章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会员义务的内容,如实填写是否履行会员义务,履行了哪些会员义务等。字数不得少于20字。
    2.“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一栏:请如实填写在考核年度内是否完成法律援助义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等内容。如没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请写明未履行该义务的原因。字数不得少于20字。
    3.“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情况”一栏:请如实填写在考核年度内是否参加了社会服务或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或参加了哪些社会服务、公益活动等内容,字数不得少于20字。
    4.“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及行业规范情况”一栏:请如实填写执业活动中是否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也请如实填写。字数不得少于20字。 
    5.“办理律师业务情况”一栏:请如实填写在考核年度内的办理律师业务情况,内容包括类别、数量及服务质量等。字数不得少于20字。
    6.“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或群体性案件以及重大敏感事件报告情况”一栏:请如实填写是否办理过此类案件或是否履行重大敏感事件报告义务,字数不得少于20字;
    7.除2018年1月1日后新领取律师证的继续教育培训不作40课时要求外,其他律师均需完成40课时,若有可视为已完成的继续教育培训课时情形,则以附件形式上传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出具考核评议意见后,律师再次登录个人账户在“填写本人阅签意见”一栏,填写意见后提交。

    事务所评议注意事项:
    (一)新转入的律师在本所执业未满六个月的(2018年10月1日后转所),在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参加考核,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主动联系原执业律师事务所提供其转入前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并上传,综合两所鉴定材料,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二)律师考核结果直接与省司法厅律师综合管理平台对接,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评议本所律师的执业情况,并出具考核意见,一旦发现信息填报有错,请马上退回修改;
    1.“律师事务所评议考核意见”一栏内容应包括:对该律师在考核年度内执业情况的评价(包括业务情况、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出具考核意见的依据或原因等。不能只填写“称职”或“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要求字数不得少于20字。
    2.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①.获准执业不满六个月的(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律师事务所应当出具评议考核意见,并注明“新执业”;
    ②.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六个月以上的;
    ③.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的。
    四、年度考核的情形处理
    (一)因各种原因暂缓考核的律师,请先不要填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事务所信息确认表》中将这类律师填写在“本所未填报年度考核表的律师情况说明”中,并填写清楚原因等内容:
    1.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处罚未执行完毕或处罚期未满的;
    2.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或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
    3.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4.在考核期间参加脱产学习、培训或因病暂停执业的;
    5.未完成规定培训的;
    6.其他应当暂缓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形。
    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开展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市律师协会再予以审查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逐个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二)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市律师协会责令其在十五日内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市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注销其律师执业证;
    (三)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律师,在延长考核期内经过省律师协会举办的集中再教育培训后,应当重新提出考核申请,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为其进行评议考核;市律师协会应当对其考核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考核意见,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四)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市律师协会应当给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五)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市律师协会将考核结果在“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予以不少于七日公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根据《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复议。
    五、法律援助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
因系统原因,法律援助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依然提交纸质材料。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2)及有关纸质材料,直接报送市律师协会会员部;区、县(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及有关纸质材料,由所在主管司法局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区、县(市)律协联络处、分会代报市律师协会会员部。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请各律师事务所及各律师认真对待,如遇不明事宜请及时咨询;
   (二)请各律师事务所同时在“浙江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上,完成律师人员年度考核上报工作;
   (三)具体工作联系人:沈晓萍、董亚珍
    QQ:19993296、286827349,电话:87555308、87555127

附件1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doc

附件2 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doc

附件3 浙江省律师协会2018年度考核系统用户手册(律师版)修.doc

附件4 浙江省律师协会2018年度考核系统用户手册(律师事务所版)修.doc

附件5 浙江省律师协会2018年度考核系统用户手册(联络处).doc

附件6 律师考核操作流程.doc

杭州市律师协会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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