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协各联络处(分会),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19】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现将该实施办法转发你们,请市律协各联络处、各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遵照执行。
浙司[2019]86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