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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解的几个问题(中)
来源:杭州律协 发表时间:2020-01-06 浏览:6787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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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律师调解工作与律师代理业务的差别

    六、律师调解工作的思维

    七、律师调解是一种专业性的高层次调解

    八、律师收取调解费用的方法

 

五、律师调解工作与律师代理业务的差别

    律师作为争议解决的调解员与作为争议当事人一方的代理人,在角色立场上有着非常大的差别:

    作为代理人的律师其立场是争议当事人一方的立场,其目的是为当事人一方争取合法利益的最大化。合法利益的最大化,包括但不限于,解决争议的时间与效率,解决方案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在争议解决中实现实质性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而作为调解员的律师,是需要了解各方当事人的立场,争议的起源、本质,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认知差异。作为调解员的律师需要寻求让各方当事人回归理性的方法。回归理性是一种最高目标,但这种最高目标,并非通过一二次的交谈和说服劝导可以解决的。所以,有时候,调解员要用一种当事人能够理解,或者基于某种考虑而可以接受的调解方案。总之,回归理性是调解员工作目标之所在。

    作为调解员的律师,与作为代理人的律师,在获得当事人的信任方面,肯定是作为代理人的角色更能获得当事人的信任。而作为调解员,其工作开展的基础是要获得双方的当事人的信任。当事人对代理律师的信任内容与对调解员信任内容也是有差异的。对于调解员的信任是基于依赖于调解员能客观公正、有智慧与能力说服对方,并找到争议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来解决争议。作为代理人律师与作为调解员的律师其工作的出发点与内容也是不同的。

六、律师调解工作的思维

    律师在调解中需要考虑,当事人争议的产生过程与焦点(起点);当事人对事实的认知差异,各自的利益诉求以及对风险的判断;当事人的情绪变化过程与现状;如何跳出当事人纠结点,而用另外一种思维去解决争议。因为,一般情况下,争议的产生源于双方当事人对某一争议点的纠结,造成了利益冲突与认知差异。因此,要找到争议的解决方法,仅用道理说服与情绪安抚已经无法实质性地解决争议。争议的解决方法,需要用另一种新的思维。这种思维,可以是利益诉求的重新调整或置换(长期利益换短期利益,),对事实与争议的重新认识(包括情绪的调结安抚与观念的转变,受害恐惧心理的消除,在第三方介入下,信任关系的重新建立)。作为调解员提供争议解决的具体方法,该方法的公平性以及可执行性。

    调解方案的可执行性。由于调解更多的是需要依靠当事人自觉的履行。所以调解方案的可执行性,将会决定调解工作是否能够成功。

    调解方案的可执行性,涉及如下几个方面:

    1、调解方案涉及金钱给付的可行性;

    2、调解方案涉及的交易可能会存在的税收或其他额外成本;

    3、调解方案涉及政府审批的可能性,涉及案外第三方积极配合行为的可能性;

    4、附条件调解方案中条件成就与否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程度。

七、律师调解是一种专业性的高层次调解

    对律师调解工作的认识:

    一是,将律师调解作为公益工作

    《律师法》规定,律师承担社会公益责任,律师承担化解社会矛盾,维护法律在社会上准确实施的责任,调解工作也是其实践职业使命的重要内容之一。无论是否有收入,都是律师社会责任与职业使命。

    二是,将律师调解作为一项新型业务开展工作

    律师调解可以看成是律师的一项新的业务。律师作为中立的调解员(而非当事人一方的代理人)进行专业工作,工作成果是将争议纠纷得以快捷有效地化解。

    从律师的职能与社会定位出发,律师调解工作要得以长期并有效地发展,应当建立一个良性的市场机制来保障。如果律师调解只靠政府有限资金的推动,以及依靠律师的公益心与奉献精神去做是不可能持久与做好的。能够让律师调解工作持久深入地做好,必须发挥律师的能动性。也就是,要将律师调解作为律师的一项业务去开展。律师在该项业务中,需要获取与律师其他业务相当的收入,才能吸引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的加入。因为,在矛盾争议中寻找解决之道本身是一项高技术的工作。而调解是一种主要靠经验来判断与行动的工作。而这些律师需要较高的收入与回报来覆盖他们的机会成本。因此,律师调解应该是一种有别于普惠制的具有社会公益性的调解工作,而是一种新型的、高水平、高付出收益比的律师业务。

    律师调解通过什么样的平台来工作?虽然我们把律师调解当作律师的一项专业业务来做。但调解业务毕竟与律师的委托代理业务有差别。代理业务是一方当事人与律师建立的委托代理关系。但作为调解人员的律师,是获得争议双方(或各方)同时认可的条件下进行工作的,所以,作为调解员的律师是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当事人,而是一个居中斡旋者,是一个从双方争议焦点出发,寻找解决方案的人。所以其费用应该是争议当事人共同来承担的。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可以,以个人名义,也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也可以以律师协会的调解组织的名义来参与。从律师的管理角度考虑,我们建议,由律师协会成立的调解组织来协调、管理与评价律师调解工作。具体的律师调解业务开展,则由律师事务所来进行,并由律师事务所来收取费用。如果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开展调解业务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的,则律师协会可以依据自律性规范对存在问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惩戒。

    律师协会可以设立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也可以作为调解组织,通过设立内部的调解业务部门来从事调解工作。

    从最高法院与司法部关于律师调解文件内容来分析,律师协会可以成立调解组织作为法院的特邀调解组织。同时律师事务所也可以设立调解工作室,作为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载体,承接律师调解的业务。

八、律师收取调解费用的方法

    既然律师调解是律师的一项业务,那么律师调解是可以收取费用的,而且是可以作为律师业务的收费来收取费用。如何收费?如何确定收费标准?

    目前律师的收费已经是属于市场定价,所以,律师调解的收费应该由律师事务所根据自己的调解业务工作的开展来确定律师调解业务的收费方式与收费定价。考虑到律师调解的工作性质,调解员的收费不适宜与争议标的额挂钩,而应该根据调解员的资历、经验,采用分级计时收费比较好。同时,考虑到律师调解虽然效率高,但是在当事人心目中的效果和作用与仲裁及诉讼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建议在实际收费金额上应该不高于诉讼或仲裁的收费额,这样可以保持一定价格优势的吸引力。

    律师是向社会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的专业人士,因此,除公益性质的工作以外,律师的调解工作是可以收取费用作为工作报酬。

    通常情况下,律师可以按照工作的难度,付出的时间,以及工作成效来收取费用。这种律师业务收费是由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来进行规范管理的。律师调解作为律师的一项新的业务,一旦发生涉及律师关于调解费用的投诉事项,律师协会可以依据律师业务收费的监管来进行管理。

    目前律师的收费通常的做法是以标的金额作为收费的基础来计算收取。这种收费方式是基于一个假设前提,即,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律师的工作价值是与争议标的额成正比例关系。但并非每一个案件都是如此。有的案件虽然标的小,但可能会关系复杂难度大。所以,有律师采用更加精确的分级计时收费方法收取费用。这种方法是基于律师能力与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付出时间的多少来计算出律师可以收取的费用。这种方法,对于律师而言相对更合理,但这会导致当事人由于难以预见需要支付的成本而不太容易接受。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该选择一种合理的收费方式,并将有关收费的标准在工作之前,让当事人充分了解收费的方法与预计金额。如果涉及因律师收费方法模糊造成误解,通常情况下,律师协会可按照当事人的理解来处理收费的争议,除非律师能够提出清晰明确的证据表明当事人已经正确无误地明白了收费的标准与收费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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