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律师协会主办 《杭州律师》欢迎投稿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律协动态
律所动态
区县市动态
下载中心
热门文章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业内动态 > 律协动态
杭州市律师协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引发的法律问题
及专业意见(三)
来源:业务部 发表时间:2020-02-08 浏览:5857 分享:


目  录

    前 言   
    正 文
   
10.疫情引发的证券与资本市场法律问题及专业意见
   
11.疫情引发的建设工程法律问题及专业意见
   
12.疫情引发的家事法律问题及专业意见
    13.疫情引发的破产法律问题及专业意见 

前 言

    2019年12月,新型冠状病毒(以下简称“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自武汉发生后,在二个月内影响全国,成为当前全国人民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事件,因而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此期间,杭州市律师协会的各位会员收到了众多咨询问题。律师的社会责任是保障法律的准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疫情当前,我们需要快速地向社会公众宣传如何合法地应对因新冠病毒而引起的各类新问题、新动向、新变化。杭州市律师协会组织了各个业务专业委员会热心公益的律师回答并编篡了相关解答,经杭州市律师行业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审定,汇编成册(第2期),供社会公众使用。
    由于新的问题、新的情况会不断出现,我们将持续编篡、更新疫情引发的典型法律问题及专业意见,并将及时提供给大家。
    社会公众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新的意见与建议,敬请随时向我们反映,我们会非常重视相关意见,并改进我们的工作。杭州市律师协会的联系方式如下:
    邮箱:
hzlxywb@hzlawyer.net,电话号码:0571-87555126

    杭州市律师协会声明:
   
本解答仅为我们根据新冠病毒疫情期间所出现的特殊情况,就相关法律法规及对司法实践的理解所整理的概括性指引,不构成杭州市律师协会及其会员对阅读者的特定事项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阅读者如遇有特定法律事项需要解决,我们建议咨询具体的律师。
   
由于我国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及政府部门不断会针对新冠病毒的疫情情况出具新的立法、新的司法解释及新的政策。如在本解答之后有新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意见与本解答不一致的,请以新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意见为准。
    在新冠病毒疫情结束后,我们针对特殊情况下的解答内容也会因此变化,在此特别提请使用者注意。

正 文


    10.新冠病毒疫情引发的证券与资本市场法律问题及专业10意见

    10.1.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各证券监管部门近期出台了哪些相关文件及意见?
   
答:证监会:
    《关于延长公司债券许可批复时限 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2020年2月5日)
    《关于发行监管工作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安排的通知》(发行监管部函〔2020〕137号)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2020年2月2日)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做好春节假期后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20〕30号)
    中国证监会李超副主席就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答记者问(2020年2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上证函〔2020〕202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坚决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的通知》(深证上〔2020〕67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关业务安排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20]88号)

    10.2.新冠病毒疫情期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应如何开展?
    答:上市公司如因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可以依规向交易所公司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预计难以在法定披露期限(2020年4月30日)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或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需联系交易所公司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如因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在筹划并购重组过程中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

    10.3.在疫情防控期间,上市公司原定召开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可否延期召开?
    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相关要求,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
    参照此通知精神,如果上市公司希望延期召开股东大会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召开的,建议提前与交易所进行沟通。
    另外,按照目前深交所和深交所多家上市公司的公告,上市公司确实因公司所在地或现场会议所在地的疫情控制政策无法召开现场会议的,可在上市公司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召开董事会决定是否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并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10.4.新冠病毒疫情期间,拟上市公司IPO受理、审核工作是否受到影响?
    答:按照证监会《关于发行监管工作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安排的通知》,防控疫情期间,证监会发行部将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光盘等为主要形式报送文件,并将以传真、邮寄或公告等为主要方式送达发行核准批文、反馈意见、告知函等相关文件。防控疫情期间,相关主体如有问题需要沟通的,可及时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与发行监管部进行沟通。
发行人在准备相关文件、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对于发行监管具体工作中,有利于疫情防控的意见建议,可通过邮箱
geyh@csrc.gov.cn或者传真01088061252、01088061644反映。
    2月3日起,科创板首次公开上市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及其他相关审核中发行人回复时限等规则规定的审核时限,以及发行人更新财务报告的时限,予以中止计算;具体恢复计算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项目审核期间,暂不接待预约现场沟通、现场咨询。保荐机构项目人员可通过审核业务系统在线提出问题或拨打相关电话联系审核人员,审核机构将及时回复。
    根据上述规定,有关IPO文件的受理、审核将会继续进行,主要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进行沟通。有关发行人的审核回复时限受疫情影响可以中止。

    10.5.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发行人未能在批文或许可有效期内完成股票、债券发行的,再融资批文、债券发行许可期限可否延期?
    答:按照《关于发行监管工作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安排的通知》相关要求,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
按照《关于延长公司债券许可批复时限 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已核发公司债券批文的有效期,自2020年2月1日起暂缓计算,恢复计算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另行通知。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参照执行。
    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交所、深交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10.6.新冠病毒疫情期间,上市公司对外捐赠或受赠资产的,应当如何履行程序及进行公告?
    答: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
    加强对外捐赠行为规范管理,规范公益性捐赠的决策机制,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额度,有效维护股东权益,避免不当的债权债务纠纷。
    同时,上市公司对外捐赠、受赠资产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对构成关联交易的捐赠,则需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则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同时,如果上市公司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的金额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需要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1.疫情引发的建设工程法律问题及专业意见

    11.1.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建筑工地什么时候可以复工?
    答:根据杭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2020年2月7日发布的《关于杭州市企业严格疫情防控  有序推进复工的通告杭州》, 全市企业于2020年2月10日起实行分类分区分时段有序复工,具体由各区、县(市)和乡镇、街道实行一地一策、一企一策。实行“白名单”企业制。全市涉及疫情防控必须、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作为“白名单”企业,确保有限复工。
    实行企业复工申报备案制。各企业根据市政府的“企业复工导则”,制定复工方案,提前三天通过“企业严格防空有序复工申报备案”数字平台向政府申报。复工方案根据企业不同类型、规模分别由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政府备案通过后,方可按复工方案有序复工。其中,建筑企业自2月10日起,重点民生工程(含市政重点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亚运项目、省市重点工程等)及其混凝土生产、渣土运输等必要配套企业;2月15日期,安置房建设等一般民生工程;2月20日起,具备条件的其他工程(包括房地产等建设工程)分别按方案有序复工。

    11.2.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建筑工地人员返回有哪些规定?
    答: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在政府允许复工后到岗,根据各项目的复工需求,编制用工计划报属地监督机构。其他人员按照管理人员优先返岗,其他人员逐步到位原则有序返杭;湖北省、温州市、台州温岭市、台州黄岩区的职工和工人,要求各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积极劝告近期不要来杭。项目除值班留守人员、检查人员外不得允许其他人员进入。

    11.3.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建筑工地返回人员现场排查怎么做?
    答:建立严格的门岗信息排查制度,全面排查每位返回人员情况并建立健康卡,每日向监督机构上报当日返回人员情况。从严落实“五个一律”,即对工地驻守人员和进入工地的人员、车辆一律排查登记;对所有进入工地人员一律测量体温;设置相对独立的医学观察区,对具有重点疫区居住史或旅行史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有过密切接触者,一律隔离观察14天;出现疑似病例,工地一律停工;对出差到重点疫区的,一律严格管控。


    11.4.新冠病毒疫情期间,项目复工要做好哪些防疫防控措施?
    答:一是成立项目经理负责的疫情防控机构,设立专人专岗;
    二是防疫物品落实到位,项目准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卫生防疫用品(口罩、消毒液等储备不少于一周用量);
    三是排查开工储备人员两周内往来史、接触史;
    四是按要求对建设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做好生活、办公、作业区的消毒工作;
    五是现场按要求设置相对独立的医学观察区,用于需临时隔离观察的人员集中单间生活居住。具体详见杭州市建设工程复工申请表。

    11.5.新冠病毒疫情期间,施工企业当务之急需要做哪些事情?
    答:施工企业应当发函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告知疫情事件对工期、材料采购、人员配置产生的影响,以及后续可能的索赔事项。考虑到疫情持续时间尚不能确定,施工企业视情况陆续提交中间报告,进行阶段性索赔。

    11.6.新冠病毒疫情期间,疫情对工程工期管理的影响?
    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造成工程停工、逾期复工,必然影响工期。可能导致工期延误,复工后将面临抢工期情况,施工企业要提前做好统筹安排,组织好人员、材料等事项的入场准备。

    11.7.已投保建工类保险的是否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因疫情而产生的损失?
    答:建筑工程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承保对象为各类工业、民用以及公共事业的土木建筑项目。承保范围一般包括: (1) 某些自然灾害如洪水、雷电、风暴等引起的损失;(2) 某些人为原因,如盗窃、工人技术人员的过失、恶意行为等引起的损失;(3) 某些不可预料的突然事故等。针对疫情引发的损失,施工单位应确认各类损失是否属于保险的赔付责任范围,并根据保单要求的时间期限及条件申请理赔。

    11.8.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施工合同不得不解除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为了防止发生争议,我们建议如下:
    第一,合同解除前应当对已完工工程量及工程质量进行确认和验收,确定已完工工程价款;
    第二,确定施工企业投入的临时设施费用;
    第三,确定施工企业已经采购且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等价款;
    第四,确定施工企业退货或者解除订货合同而发生的损失;
    第五,确定撤场费及人员遣散费用;
    第六,处理合同具体约定的其他内容。

    11.9.新冠病毒疫情对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间是否适用中止或中断? 
    答:《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 22 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应当注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定的六个月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期间不因任何原因中止、中断。因此,施工企业若在疫情影响期间优先权期限将要届满的,应注意及时主张。

    12.疫情引发的家事法律问题及专业意见

    12.1.本次新冠病毒疫情对家事领域当事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首先,本次新冠病毒疫情可能会对当事人具体民事权利的内容及实现产生影响,主要包括结婚离婚、子女抚养及探望、监护等。其次,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可能会对当事人权利相关的期限产生影响,主要涉及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12.2.在新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婚姻登记暂停办理,对当事人有何影响?
    答:对打算结婚的人来说,受疫情影响没能办成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不能成立。即使双方已举办婚礼或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相互间仍无夫妻关系。符合事实婚姻要件(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除外。
对打算协议离婚的人来说,受疫情影响没能办成离婚登记的,婚姻关系便不能终止。即便双方已经签订离婚协议并且事实上分开生活,在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双方仍互为夫妻。对于婚姻登记部门如何在疫情期间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请咨询当地婚姻登记部门。

    12.3.如果家中的大人因疫情被集中隔离,而家中的未成年人无人照顾,即家长无法履行监护责任,该如何处理?
    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是父母)因疫情被隔离,原则上不会导致其丧失监护能力,原监护关系依然存续。监护人因此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或组织。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因监护人被隔离而处于无人照看状态的,应及时与其监护人联系;无法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或者监护人拒不委托他人代为监护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按照《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规定作出应急处置。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又不委托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对因疫情导致生活没有着落的未成年人,无论其原因如何,原则上由民政部门承担兜底性的救助和临时监护责任。

    12.4.离婚当事人一方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对子女直接抚养权有什么影响?
    答:一般情况下,就离婚案件中的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问题,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结合子女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综合作出裁判。因为疫情不属于长期影响因素,感染病毒不意味着抚养子女能力的丧失,故该因素仅为确定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综合考虑因素之一,而不应作为决定性因素。
    至于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感染新冠病毒,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需要变更抚养关系。抚养关系的变更须符合法定情形,关键看感染病毒一方是否因本次疫情而确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以目前新冠病毒的治疗效果来看,该类疾病并非不能治愈,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感染新冠病毒并非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是否需要变更由法院综合前述多种因素综合考虑。

    12.5.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其可否主张减少或中止支付子女抚养费?
    答:无论是否婚姻存续,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被确诊为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并非是减少或中止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法定事由。如果确实因此导致生活困难、无力按原标准支付抚养费,可以向法院主张减少甚至中止支付子女抚养费。

    12.6.新冠状病毒疫情对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有何影响?
    答:探望权的行使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单是发生疫情,原则上不会影响父母探望权的存续。但结合当前新冠病毒传播的速度、途径及范围,应当减少人际的交往,因此,应尽量避免探望子女而可能产生的感染机会。如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如感染新冠病毒,其行使探望权极有可能向子女传染病毒,无益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此情形下应中止探望。该方病愈后,探望自动恢复。

    12.7.疫情期间,能否以具有传染性为由,对已经或可能感染了新冠病毒的家庭成员不管不顾?
    答:家庭成员患有传染病,并非免除当事人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的事由。属于抚养、扶养及赡养权利人的家庭成员,尽管已经或可能感染新冠病毒,当事人仍应承担抚养、扶养及赡养义务,否则可能构成遗弃。


    12.8.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何有效设立遗嘱?
    答:感染新冠病毒的患者,无论病情轻重,订立遗嘱均须遵循法律规定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通常情形下公民可通过下列任一形式订立遗嘱:
    公证遗嘱,由患者本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患者本人亲笔书写、签名,并附年、月、日。
    代书遗嘱,由患者本人陈述,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患者本人签名。
    录音遗嘱,由患者本人在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口述,并制作录音。
    口头遗嘱,由患者本人口头陈述,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限危急情形下采用,危急情况解除后,患者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重新设立遗嘱的,该口头遗嘱归于无效。
    鉴于司法实践中,遗嘱可能会因为某些瑕疵被法院认定无效,建议有此方面需求的患者联系专业人士获得帮助。如果需要进行遗嘱公证的,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请咨询当地公证机构具体办理的手续。


    13.疫情引发的破产法律问题及专业意见

    13.1.破产企业的管理人通知要求在指定地点申报债权,但受疫情影响,客观上债权人不能到该场所申报,比如交通管制等原因,又无法联系到管理人时,该如何处理?
    答:破产企业管理人在发布债权申报须知时,一般情况下,债权人除到管理人指定地点当面提交申报材料外,通常也接受债权人邮寄申报材料。债权人可详细阅读法院公告、债权申报须知等文件,按照管理人的要求准确填写申报信息,并以书面方式邮寄给管理人指定收件人,保留好邮寄凭证。待管理人恢复正常工作后,电话询问管理人是否收到邮件及申报资料是否缺失等。特殊时期,提倡邮寄申报,网上申报。

    13.2.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债权申报期限会不会延期?
    答:需要根据个案情况而定。如果债权申报期限较长,截止日期已经控制疫情,一般不需要延期。但如果债权申报的截止日期,正在政府规定的疫情防控不得复工期间,相当于特殊时期的假期,则应当顺延。具体延期的新截止日,管理人应当进行公告。债权人也可以在政府规定恢复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联系管理人咨询,进行申报。

    13.3.新冠病毒疫情发生前已经召开债权人会议,进入债权确认诉讼起诉期间内,债权人若需要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该如何处理?
    答:我们建议,请债权人关注相关审理法院对诉讼提起的告知公告,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咨询。若无法取得联系,又担心起诉期间过期,带来不利后果,则可以通过邮寄立案或者通过微信小程序“浙江移动微法院”等平台网上立案,充分保障自身的合法诉讼权益。

[ 下载本页  |  打印  |  关闭 ]  
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编委会 | 工作信箱 | 管理登录
浙ICP备14042401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402004171号
主办单位:杭州市律师协会        技术支持:创搏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