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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副会长黄伟源在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
来源:吴婷玉 发表时间:2020-02-10 浏览:2548 分享:

    
    2月9日下午,杭州市举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十四次新闻发布会。市律协副会长黄伟源参加,重点就记者提出的针对近期口罩等防护物资被不法商家哄抬物价应承担何法律责任及复工期间员工被感染是否仍应按时发放工资报酬等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记者:在疫情防控期间,由于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全面告急,个别商家打起歪主意,借机哄抬物价,这种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市律协副会长黄伟源:对于这种哄抬物价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还涉嫌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记者:杭州的企业接下来会按《关于杭州市企业严格疫情防控有序推进复工的通告》要求陆续复工,杭州企业正常复工后,如职工因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症状被隔离,被隔离期间有无工资?工资标准是什么?

    市律协副会长黄伟源:《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对此作了规定,职工无论是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的,还是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的,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都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也就是按照职工正常提供劳动的工资标准发放。

    近日来,在市司法局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杭州律师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部署,紧紧围绕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服务大局,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和责任优势,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一、先后出台《全市律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关于全市律师行业做好复工前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规范疫情行业自我管理工作,强化律师事务所的责任主体地位,积极做好行业内自我防控工作,奉献律师行业力量。

    二、发布《关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捐款倡议书》,号召全市律师积极捐款,助力新型冠状病毒防治工作。

    三、针对疫情期间及疫情过后相关工作开展,市律协组织成立杭州市律师行业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积极组织筹划,连载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引发的法律问题及专业意见》系列推文,针对疫情防控前后可能发生的社会经济与民生问题进行了法律支持,为疫情防控和后续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高效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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