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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昊法律指南 | 企业复工50个问题与解答,超详细!
《疫情期间企业复工问题解答(杭州版)》
来源:宏昊所 发表时间:2020-02-17 浏览:4184 分享:

   
    2020年1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爆发,国家和各地政府立即采取延长春节假期以及延迟企业复工等管控措施,给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带来了严重的影响,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疫情期间国家和浙江省政府、杭州市政府为稳定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扶持中小企业渡过疫情难关发布的相关政策,就杭州市企业在疫情影响下在入职阶段、在职阶段以及离职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解答,以帮助企业规范用工管理。

    一、用人单位复工相关《通知》文件

    (一)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二)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三)2020年1月28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四)2020年1月27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用人单位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五)2020年1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延迟本市用人单位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六)2020年2月3日,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七)2020年2月5日,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发布《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度过难关的意见》
    (八)2020年2月6日,杭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表《关于杭州市企业严格疫情防控有序推进复工的通告》
    (九)2020年2月7日,杭州市有关部门发布《杭州市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导则》

    二、劳动用工常见问题解答

    (一)入职阶段5问

    招聘

    1.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可以将“未曾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作为招聘条件吗?
    答:不可以。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设置招聘条件时应当避免就业歧视,否则用人单位有面临赔偿的风险。
    2.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原定面试时间在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应聘人员推后面试时间吗?
    答:可以。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招聘人员的,建议可以推后面试时间,或与应聘人员协商进行视频面试,也可以取消面试。

    录用

    3.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明确入职时间在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以疫情为由直接通知取消录用吗?
    答:不可以,否则用人单位会有赔偿风险。录用通知具有要约性质,在用人单位发出并到达应聘人员时已发生效力,用人单位不可以单方撤销。
    04.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明确入职时间在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延长入职时间吗?入职时间延长后,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答:可以通知延长入职时间。入职时间延长后,劳动关系以员工实际入职(用工)之日起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5.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应聘人员入职前曾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为由取消录用吗?
    答:不可以,否则用人单位会有赔偿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二)在职阶段30问

    复工综合问题

    6.1月31日-2月2日延长假期,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吗?
    答:该期间属于国务院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传染病的一种应急措施,本质上属于休息日,而带薪年休假通常是在工作日进行安排,故此期间不宜用于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7.2月3日-2月9日延迟复工期间中的2月3日-2月7日,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或调休吗?
    答: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与员工协商安排年休或调休。各区政府就企业复工时间另有要求的,应当遵照执行。
    8.1月31日-2月9日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提前复工吗?
    答:不可以。延迟复工的文件具有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用人单位应该执行,未经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准同意,一律不得擅自复工。
    9.哪些用人单位可以提前复工?
    答:保障性用人单位
    (1)保障城市运行所必需的: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
    (2)疫情防控所必需的:如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和销售等;
    (3)群众生活所必需的:如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
    (4)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用人单位。
    10.用人单位提前复工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答:可能会被追究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刑法》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1.用人单位违规要求员工提前复工的,员工是否有权拒绝?
    答:员工有权拒绝,并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12.用人单位复工后,是否要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答:用人单位复工后,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例如,建立健康申报制度、建立健康监测制度、建立疫情防控预案,并对办公相关场所定期消毒、专人管控等。
    13.用人单位复工后未履行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答:存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律风险。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2月10日起,用人单位都可以自主复工吗?
    答:不可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各区相关政策确定复工时间。
2020年2月6日,杭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表《关于杭州市企业严格疫情防控有序推进复工的通告》规定实行企业复工申报备案制,要求各企业根据市政府的“企业复工导则”,制定复工方案,提前三天通过“企业严格防控有序复工申报备案” 数字平台向政府申报。复工方案根据企业不同类型、规模分别由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政府备案通过后,方可按复工方案有序复工。

    工资支付问题

    15.1月31日-2月2日,因社会保障需要复工的企业,员工工资如何发放?
    答:该期间为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延长的假期,属于休息日,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向员工支付二倍工资。
    16.2月3日-2月9日,因社会保障需要企业复工的,员工工资如何发放?
    答:对于2月3日-2月7日上班的员工,企业可按正常上班工资发放,2月8日-2月9日属于周末休息日,在这两日上班的员工,企业应按休息日加班按二倍工资发放。各区政策对复工时间另有要求,复工时间延长期间工资支付情况另行分析确定。
    17.2月3日至2月9日可否安排在家办公,如果安排的话,工资如何发放?
    答:地方政府规定延迟复工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人员聚集,防控疫情,在不违反政府强制延迟复工初衷的情况下,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对于2月3日-2月7日在家办公的员工,用人单位可按正常上班工资发放,2月8日-2月9日在家办公的员工,用人单位应按休息日加班发放二倍工资。各区政策对复工时间另有要求,复工时间继续延长的,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参照2月3日-2月9日安排。
    18.用人单位复工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无法提供劳动的,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确定?
    答:对采取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19.用人单位复工后,对于隔离期结束但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如何确定工资?
    答:隔离期结束后,员工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病假处理,按照医疗期发放工资;未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加班调休等;无医疗诊断证明,无假期抵扣的,可以申请事假。事假期间是否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决定。
    20.用人单位复工后,员工自行隔离14天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答:应当支付。目前,部分地方政府都要求外地返岗人员先自行隔离14天,在这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或安排员工休带薪年假、或采取调休方式,并依法支付工资。
    21.因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如何发放工资?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22.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答:不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但用人单位应将有关情况通知员工,并在复工后立即向员工补发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虽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但因此次疫情并不能够提前预料,用人单位不能正常复工不可归责于用于单位。
    23.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返岗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按照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员工在家办公。
    24.员工因疫情未复工期间,月度绩效工资如何发放?
    答:用人单位应根据与绩效工资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计算发放。

    社会保险问题

    25.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可以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答:不可以不缴纳,但可以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第4点明确,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26.在社会保险方面,除可以缓缴社会保险外,用人单位还可以享受什么扶持政策?
    答:返还失业保险费。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第5点明确,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

    工伤相关问题

    27.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因此,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不属于工伤。
    28.医护人员及相关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9.员工在疫情期间,在从事志愿活动过程中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合同变更问题

    30.受疫情影响,导致试用期员工无法正常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延长试用期吗?
    答:根据浙江省司法实践,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延长试用期。《中华人民共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1.用人单位能否疫情为由单方口头通知员工延长试用期?
    答:不能,延长试用期相当于对原合同约定内容的变更,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且以书面形式确定。
    32.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经营困难拟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措施的,需满足什么前提条件?
    答: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均涉及员工工资报酬、工作时间等切身利益,且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内容,故用人单位在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措施时,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33.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就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仅口头达成一致吗?
    答:应当签订书面变更劳动合同书,并交一份给员工。
    34.用人单位因员工数量多,可以采取签订专项集体合同的方式就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进行协商确定吗?
    答:可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或与员工单独协商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合同书的方式对“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进行协商确定。
    35.用人单位在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措施时,对工资有什么要求吗?
    答:用人单位可与员工就工资问题进行协商确定,但不能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离职阶段13问

    合同解除

    36.用人单位可以与因被隔离、医学观察、或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或进行调休、换休等。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企业要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对因隔离、留观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也不得退回劳务派遣用工。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采取调休、错时、弹性等方式开展工作。
    37.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治愈医疗期届满后,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解除隔离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不可以解除。
    38.员工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人单位要求检查、治疗,其拒绝配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应视情况而定。如员工拒绝配合检查、治疗,造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刑事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员工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如其不服从管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由此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卫生部门或派出所举报。
    39.疫情发生前,员工已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受疫情影响无法离职手续的,劳动合同解除是否有效?
    答:应当有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向用人单位提交的辞职报告到达用人单位时即发生效力,员工不能单方撤回,疫情防控也不影响其效力。
    40.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可以进行裁员吗?
    答:可以裁员,但根据相关政策建议用人单位以“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为原则,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41.用人单位进行裁员时,人员数量要求是多少?
    答:裁减人员需达到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才可启动裁员程序。
    42.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达到裁员条件,进行裁员时优先保留哪些人?
    答: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3.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达到裁员条件,哪些人员不能裁?
    答:(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44.用人单位单位裁员的,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答: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5.用人单位虽不满足经济性裁员的条件,但经营情况严重困难,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如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员工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在兼顾双方利益的情况下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46.劳务派遣员工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的,用工单位能否将其退回派遣公司?
    答:不能。即便派遣员工因疫情不能提供劳动,用工单位也不能将劳务派遣员工退回至派遣公司。

    合同终止

    47.员工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答: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8.受疫情影响员工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的,顺延期间员工无法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是否要发放工资?
    答:应当支付工资。如顺延期在隔离观察期,员工无法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发放正常工资。如顺延期在隔离观察期后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应按照医疗期规定支付工资。

    (四)纠纷处理2问

    49.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可以按仲裁时效中止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50.推迟复工期间,诉讼期限是否中止计算?
    答:不中止,诉讼当事人、代理人等均应在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相关诉讼活动。但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做相应顺延。但当地法院发布具体规定可以延长有关期限的除外。

    声明与提醒
    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法律服务部作为本《疫情期间企业复工问题解答(杭州版)》的唯一发布方和解释方,郑重声明如下:
    本解答仅为我们根据新冠病毒疫情期间所出现的特殊情况,就相关法律法规及对司法实践的理解所整理的概括性指引,不构成宏昊律师对有关问题出具的任何正式法律意见。读者如有任何问题,应及时联系本所律师进行咨询,并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相应的程序和操作。
    由于我国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及政府部门不断会针对新冠病毒的疫情情况出具新的立法、新的司法解释及新的政策。本解答相关文件搜集时间截止2020年2月7日19:00,如在此之后有新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意见与本解答不一致的,请以新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意见为准。
    在新冠病毒疫情结束后,我们针对特殊情况下的解答内容也会因此变化,再次特别提醒读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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