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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江红疫情普法推送
来源:满江红所 发表时间:2020-02-18 浏览:2782 分享:


疫情法律知识问答之《行政篇》

    前 言

    新年伊始,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国。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给各行各业带来了严峻挑战。我们可以预见,在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将出现大量因疫情而产生的法律纠纷。
在这场抗击疫情的战斗中,满江红人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力量,一直在行动,成立专项法律服务团,开展“发挥专业优势、降低疫情影响、服务实体经济”专项行动。
    为便于广大读者了解疫情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公平公正处理相关法律问题和纠纷,满江红所组织全所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解答,并以连载方式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期推送由满江红所专项法律服务团成员周密礼律师撰写的《法律问答之行政篇》。

    疫情法律问答行政篇

    1.问:在传染病广泛流行期间,政府采取特殊手段来应对是否具有法律法规依据?
    答:2020年1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就本次疫情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两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一个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7日起施行);还有两个规范性文件:《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6年1月8日起施行)、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6年2月26日起施行)均有相应的规定。因此,政府采取特殊手段来应对是具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现在各地都有“停工”、“停业”、“停课”的行为,这些带有“停”字的行为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
    答:“停工”、“停业”、“停课”等行为,从医学角度来讲是
    为了切断传染源,禁止可能带有传染病的人员进入另一个区域而引发更多的人群感染;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此《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3.问:有些人从重点疫情区域回来而没有进行自我隔离,这种行为是否涉嫌违法?”
    答:不进行自我隔离有可能导致病源扩散,从而危及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属于违法行为。

    4.问:有一些人发热发烧,自己去药店购买药物而不去医院诊治,是否涉嫌违法?
    答:如果病人反应的症状与冠状病毒引发的症状相似,因为担心被隔离而不去就诊,后被确诊的,属于违法行为。

    5.问:拒绝配合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限制通行、限制人员聚集、封闭场所等疫情防控措施,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6.问:在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区域,拒绝配合接受测温、登记备案等疫情防控措施,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上述防控措施有助于传染源的尽早发现和控制,提倡早发现早治疗;如拒绝配合,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7.问:阻碍医务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志愿服务者等开展疫情救治、防控工作,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实施此类行为,扰乱了医疗秩序、单位秩序或者公共秩序,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及视情形决定是否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8.问: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私自运输或搭乘疑似新冠病人或被确诊为新冠病人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运输危险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10.问: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法律知识推送—《劳动用工篇》

    前 言

    今年1月以来,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国,产生了巨大的破坏力和影响力,给全国各族人民和各行各业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负面效应。大家身在其中,感同身受。疫情的影响将是全方位、全链条的,并且将持续较长一段时间。
在这场抗击疫情的战斗中,满江红人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力量,一直在行动,开展了“发挥专业优势、降低疫情影响、服务实体经济”专项行动。
    为便于广大读者了解抗击疫情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公平公正处理相关法律问题及纠纷,满江红所积极组织全所律师对疫情背景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或纠纷进行相应的分析解答,并以连载方式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期推送由满江红所童红英律师撰写的《劳动用工篇--30个劳动用工法律问题解答》。 

    Q1:企业什么时候可以复工?
    A1:自2020年2月10日起,全区企业复工实行复工申报备案制,实行分类分区分时段有序复工,所有企业未经属地政府审核同意一律不得擅自复工。

    Q2:企业应如何做好复工前的准备?
    A2:企业复工前要做到六个到位,即:主体责任落实到位、防控方案制定到位、员工信息排摸到位、联动防控机制到位、防控物资准备到位、安全生产保障到位。具体要求详见临安发布网络平台于2020年2月8日发布的《一图读懂|临安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指南”来啦!》。

    Q3:企业应如何申请复工?
    A3:企业在符合上述六个“到位”后,提前三天通过“杭州市企业严格防控有序复工数字平台”申报复工申请。如何申报详见临安发布于2020年2月8日发布的《杭州企业复工申报平台上线了!怎么报,看这里》。

    Q4:企业复工后应如何做好防控措施?
    A4:企业复工后要做到五个强化,即:强化员工管理、强化就餐管理、强化卫生防护、强化教育宣传、强化应急预案。具体要求详见临安发布网络平台于2020年2月8日发布的《一图读懂|临安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指南”来啦!》。

    Q5:企业擅自复工,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A5:本次延迟复工系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相关企业及个人均应自觉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应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同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若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

    Q6:企业能否向员工收集有关疫情的信息?
    A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之规定,企业有权向员工收集有关疫情的信息,包括出行情况、目前居住情况、身体状况等信息。但企业应当做好必要的保密措施,不得收集与疫情无关的信息。

    Q7:企业员工感染了新冠肺炎,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工伤?
    A7:①企业员工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②企业员工在防疫工作中提供志愿者服务感染了新冠肺炎,视同工伤。  
    ③企业员工在工作场所和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的,需要按照一般工伤认定标准进行个案认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较难认定为工伤。
   
   
Q8:2020年春节假期的工资如何发放?
    A8:2020年春节假期的工资发放方式不变。如员工在2020年1月25日、1月26日、1月27日之三天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须另行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如在1月24日、1月28日-1月30日调休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Q9:2020年国务院决定延长的春节假期(1月31日-2月2日)属于法定节假日吗?
    A9: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020年2月2日。这是国务院因控制疫情及维护社会稳定需要而发布的,具有政策性、临时性和非福利性,因此,该延长假期不属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法定节假日,而是针对本次疫情采取临时措施而产生的特殊假期。

    Q10:因疫情防控需要,员工在国务院决定延长的春节假期(1月31日-2月2日)期间上班的,应如何处理?
    A10:国务院决定延长的3天假期(1月31日-2月2日),实际增加的假期为2天(因2月2日周日本来就是休息日)。对于劳动者在这3天假期工作的,企业可以先行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Q11: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是否需要支付劳动报酬?
    A11:根据《工资支付规定》、《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和杭州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

    Q12: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安排员工上班的,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A12:根据国务院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春节假期至2020年2月2日。自2020年2月3日起的工作即为正常工作,如果在工作中确实存在延长工作时间或在双休日提供劳动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Q13:企业延迟复工期间,能否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A13:可以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如员工在春节假期前本就申请了年休假,且年休假与政府公布的延迟复工期间重叠的,可以直接安排年休假进行充抵。

    Q14:员工申请的事假与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重叠的,应如何处理?
    A14:事假是指员工因私事请假,属于在工作时间内不到岗的假期,通常情况下,员工休事假期间企业无需支付工资。因此,员工申请的事假与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重叠的情况下事假是否顺延应视企业对员工休事假是否支付工资而定。如企业在员工休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的,则员工的事假可以作相应顺延;如果企业在员工休事假期间不扣减工资的,则企业可以要求员工不得顺延。

    Q15:员工的探亲假与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重叠的,能否顺延?
    A15: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员工的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故,员工的探亲假与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重叠的,探亲假不再顺延。

    Q16:员工的产假与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重叠的,能否顺延?
    A1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系按照自然日计算,且并未规定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不计入产假中,故,员工的产假与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重叠的,产假不再顺延。

    Q17:工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是否因春节延长假期或延迟复工而顺延?
    A17:停工留薪期是为了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而给予休息的期间,该期间以自然日计算,且并未规定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内,故,工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与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重叠的,停工留薪期不再顺延。

    Q18:国务院延长的三天春节假期,能用年休假充抵吗?
    A18:延长的三天假期属于临时增加的特殊假期,与带薪年休假的性质并不相同,因此,两者并不能充抵。

    Q19:因被隔离而不能到岗的员工,工资应如何计发?
    A19: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Q20:企业应如何处理复工前的用工问题?
    A20: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安排员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可以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年休假或者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Q21:因疫情防控原因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员工的工资待遇应如何处理?
    A21: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职工的各类假期均用完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建议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规定与职工协商确定工资待遇。

    Q22:企业符合复工条件,员工不愿返岗的,应如何处理?
    A22:企业应主动劝导员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不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

    Q23:员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A23: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企业不得依据不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Q24:员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应如何处理?
    A24:当员工处于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其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分别顺延至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Q25: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员工,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A25:根据国家卫健委和财政部目前发布的相关政策,企业不需要垫付或支付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的医疗费用,但是若员工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则应当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待遇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Q26: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医疗期如何确定?
    A26:医疗期是指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员工被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则从其被确诊之日起执行医疗期政策,其隔离时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
    医疗期标准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 9 9 4]479号)的规定计算,“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Q27: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如何降低用工成本?
    A27:企业可以与员工及时沟通、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和安排待岗,以合法有效的方式降低人力成本和运营风险。切忌简单粗暴、毫无预警的单方降薪。

    Q28: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员工,工资待遇应如何处理?
    A28: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企业员工的医疗期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规定执行。

    Q29:延迟复工期内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的,企业是否可以不支付工资,并以此解除劳动合同
    A29: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在家办公的,职工载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理的工作安排。如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的,企业可以不付工资,并以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Q30: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职工要求在家休养的,企业应如何应对?
    A30: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对提供有效病假证明的员工,企业应按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无病假证明或不能提供有效病假证明的员工,企业可引导员工申请年休假或事假。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下合同风险防范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客户: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各行各业都面临着巨大的疫情应对挑战。在未来一段时间里,将可能会出现大量的合同违约情形。
    为了避免或减少此次疫情可能引发的合同法律风险,降低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本所就此次疫情下的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特别提示如下,供您参考。

    一、此次疫情的出现,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合同违约情况的发生,但具体违约系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所导致,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判断。

   
二、针对此次疫情可能引发的合同法律风险,本所建议您做好如下防范措施:
    1.尽快对合同进行梳理
    尽快对正在履行中及将要履行的合同作梳理,以判断合同的履行是否会受到此次疫情的影响,以及影响的大小。
    2.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如您因疫情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约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交易对方,以减轻可能给交易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3.采取适当减损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如交易对方因疫情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约履行合同的,您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及时与交易对方协商解决
    如您因疫情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约履行合同的,应及时与交易对方进行充分协商,以便妥善解决合同履行问题。
    5.注重固定和收集证据
    需要固定和收集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地方发布的疫情防控文件,以及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约履行的相关证据材料等。
    6.新签订合同时,您应充分评估此次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三、如您发现自己或交易对方已经或可能出现违约情况,请及时联系本所律师,由本所律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积极采取相关应对措施,并协助您固定和收集好相关证据,为争议解决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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