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律师协会主办 《杭州律师》欢迎投稿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下载中心
热门文章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委员会 > 其它
新冠疫情期间针对教育系统法律问题指引
来源:楷立所 发表时间:2020-02-19 浏览:18419 分享:


    目 录

    第一部分:教育系统共性问题
   
一、疫情防控相关义务、法律责任
    二、返岗、返校注意事项
   
三、疫情防护工作问题
   
四、其它问题
    第二部分:公办学校篇
    一、劳动、人事问题
   
二、合同管理问题
   
三、其它问题
    第三部分:民办学校篇
   
一、劳动人事问题
   
二、合同管理问题
    三、其它问题
   
第四部分:教育培训机构篇
   
一、疫情期间教育培训机构的开课、授课注意事项
   
二、疫情期间,教育培训机构与学生方之间,关于合同履行的法律问题
   
三、疫情结束后,教育培训机构复工开课的相关措施
    四、其它问题

致:所有尊敬的客户
    鉴于各级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在针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采取措施时,更具重要性、必要性以及相较于企业的特殊性,为坚决遏制疫情向教育系统蔓延,坚决打赢校园疫情防控阻击战。故本所为协助学校以及教育培训机构顺利度过疫情难关,保障客户最大化权益,提供法律层面的帮助,本所针对上述客户群体并结合遇到的一般性问题或可能遇到的普遍问题及风险防范,作出了整理及解答。如您遇到特殊情况无法解决的,本所律师近期将以电话、微信、邮件、视频等各种方式为您提供法律服务,待疫情有所控制后,进行线下的交流沟通并将继续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

    对本指引的整理,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指引系本所律师根据现阶段疫情所引发的教育界所遇普遍法律问题,以问答的形式进行收集、整理与解答,并不代表本所及任何相关部门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
    (二)如本指引内容与此后针对新冠状病毒疫情情况出台的新的立法、司法解释、地方教育政策文件等不一致的,均以新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政策为准。

    第一部分:教育系统共性问题

    一、疫情防控相关义务、法律责任

    1、学校在应对新冠状病毒疫情这一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具有哪些义务?
    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学校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形成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落实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建立传染病预防预警制度、采取本校应急处置措施、在疫情结束后有序开展善后和恢复工作、完善应急保障及与疫情相关的日常宣传与教育等义务。
    根据现阶段的通知及要求,各地学校均延迟开学,因此学校应做好开学之后的防控应急预案等相关工作。根据 2020 年 2 月 4 日省教育厅召开的教育系统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中的精神,中小学(幼儿园)和没有留校学生的高校一律实行校园全封闭管理,有留校学生的高校要进一步强化校门出入管理,以最严格的措施控制外来人员和外来车辆进入校园。学校所有的公共场馆一律关闭。在校内住宿的师生实行严格的外出审批制度,在校外住宿的学生要按属地要求纳入社区、街道的统一管理。对还未返校的学生要一律阻止其提前来校,凡不听劝阻执意返校的学生,要按违反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2、学校相关人员未履行信息报告职责或谎报疫情或散布疫情谣言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未履行信息报告职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之规定,如学校在发现学生感染疫情但未按规定在发生 2 小时内向所在地相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学校相关负责人员将可能受到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谎报疫情或散布疫情谣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若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因此学校相关人员对于来源不明的信息、真实性不能确定的信息,在基本事实得到确证之间不要转发、传播、评论,否则可能会涉及触犯刑事法律规定,更不能故意编造虚假信息或者对校园内产生的疫情知情不报、谎报,否则可能要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3、学校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之规定,有关单位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罚款。对于公办学校而言,主要的责任在于负责人员的行政处分,对于民办学校而言,则会面临上述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如学校在开学期间发现病毒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后,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或者准许、纵容病人继续从事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或者招用流动人员而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扩散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二、返岗、返校注意事项

    1、教师返岗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教师返岗应根据浙江省教育厅防控办《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教师返岗工作的通知》之相关内容进行操作,在疫情防控延迟开学期间,原则上不得回校,教师要居家完成线上准备和教育工作,或通过互联网、电话等形式指导学生做好相关学习,对于教学工作内容、计划要求可参见浙江省教育厅发布的《关于防控疫情延迟开学期间在全省中小学全面实施线上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开学后,严格落实返校教师审批制度。教师返校前必须严格按规定落实“一人一表”登记制度,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返校。返校后每天检测体温;在明确开学时间后,各地各校要尽快通知符合返回条件的教师,尽可能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实需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视当地疫情,征求疾控部门意见后确定到校上班时间。因疫情不能正常返岗工作的教师,不影响其年度考核、工资福利等。

    2、学生返校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按照《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返岗返工返学人员健康监测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之要求,1.学校要提前掌握返学人员信息,建立“一人一档”,合理分期分批安排人员返校,了解其返校时间和交通方式。2.建立主动健康申报制度。返学人员返校前需填写健康申报表,内容包括前 14 天本人外出情况、与病人接触情况等流行病学史及本人与家人身体健康状况。对不符合返校条件的,坚决劝返或通知其延后返校。3.返学人员接到学校通知后,必须按照学校安排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返校。学校应安排专人、专车到车站、机场和码头接站。接站时严格做好返学人员的健康监测,并登记其基本情况。14 天内有流行病学史的返学人员,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要就地隔离,用救护车送当地发热门诊就诊排查;对有流行病学史、无症状者,安排专门的场所实施不少于 14 天的医学观察。无流行病学史、无相关症状者可安排正常学习。4.学校要落实每日健康监测制度。应急响应期间每日上午、中午对全体师生测量体温并进行健康询问,凡有发热及咳嗽等症状的,不得进入学习场所,嘱其居家观察或就医诊治。做好因病缺课追踪,每日掌握所有未正常到校学生的健康状况。5.学校要落实好经常性的传染病预防措施,加大传染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力度。学校实施封闭式管理,减少与外界人员的接触。严格控制各类大型活动,确保学习环境清洁卫生,加强教室通风换气,暂停使用中央空调。定期对门把手、电梯、楼梯扶手等公用设施进行消毒。倡导师生养成勤洗手的习惯,校内配备足够的水龙头、洗手液、干手纸和免洗手消毒液。6.学校要加强食堂卫生管理。落实食堂员工健康申报制度,杜绝服务人员带病上岗。加强餐厅的通风和预防性消毒。推行分餐制、盒饭制,尽量避免人员集体用餐,可采取分时段进餐、送餐到班级的方式减少各班人员之间的交流。7.学校要建立疫情应对预案,备足必要的防控物资。校内发现疑似患者后应立即戴上口罩,转至临时隔离室。及时报告当地疾控机构请求指导处理,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若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其密切接触者必须接受 14 天的集中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

    三、疫情防护工作问题

    1、学校开学后应如何开展疫情防护工作?
答:浙江省教育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印发了一系列校园防护指南,针对校园卫生清洁与消毒及师生个人防护要点、校园日常预防控制等都做了详细的解释,详细内容参见以下防护指南:《校园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卫生清洁与消毒指南(试行)》、《校园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师生个人防护要点指南(试行)》、《校园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设置运行指南(试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途径、感染症状及校园日常预防控制工作指南(试行)》等。
    提请学校注意的一点,学校在依法履行疫情防控的义务与进行安全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到留存相应的书面、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工作记录原件、原始载体,如校园官网、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平台的通知,校讯通发送的手机短信、邮箱发送的电子邮件、微信群、QQ 群、钉钉等发送的各类通知以及录音录像等。
    根据我国《未成年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职责。如学校在疫情期间因未做好防护措施、未履行防控职责而导致学生感染病毒,由此会在过错范围内对学生承担赔偿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责任人员也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因此学校在防控过程中应进行自我保护,做好证据的手机和留存工作,防止出现纠纷时因证据不足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培训机构复课后,应做好什么防范、应急措施?
    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 81 号提案的答复、《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以及《普通高等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等相关规定,虽未对培训机构作出单独规定,但仍亦应做好相关应急措施,建立应急制度。如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进行的工作;加强关注当地政府、教育部门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政策和要求;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完善晨检制度;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学生免疫规划的管理制度;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健康教育制度;通风、消毒等制度等等。
    具体如:教室、活动室等人员集中的室内场所应经常开窗,确保室内空气的流通;做好晨检、午检或晚检工作,以测量体温实时监控为例,对教师和学生的健康状况进行登记与密切关注;暂停或取消大型聚集活动;及时将突发情况报告给主管政府部门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等。

    四、其它问题

    1、配备校车的学校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答: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之规定,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如学校违反该规定,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如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5 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之相关规定,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内,像校车等交通工具在运营过程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校车负责人应采取措施,否则可能被处以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处罚。
    因此建议配备校车的学校在开学后,首先应根据政府相关规定及通知确认是否可提供校车服务;其次,如仍需提供校车服务的,对乘坐校车的学生进行排查,是否存在感冒发烧等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最后应对司机和校车跟班老师进行培训。校车在运营过程中发现传染病患者,司机及跟班老师应当及时做到:(1)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的;(2)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3)封锁已经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区域,采取禁止向外排放污物等卫生处理措施;(4)在指定的停靠点将传染病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跟踪观察的乘客名单移交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6)对校车进行卫生处理,如消毒等。

    2、各级学校开学后是否可以组织学生召开集体性开学典礼、会议等?
    答:2020 年 1 月 23 日,教育部发布《教育部部署教育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疫情流行期间原则上不举办大型聚集性活动。此外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指南(第一版)中提及,学校应尽量避免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教室、宿舍、图书馆、活动中心、食堂、礼堂、教师办公室、洗手间等活动区域,建议加强通风清洁,配备洗手液、手消毒剂等。
    因此建议学校通过广播等多种媒介召开会议、进行宣讲,避免学生聚集。

    第二部分:公办学校篇

    一、劳动、人事问题

    1、属于国家公务员或参公人员,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的教职工在延期开学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应享受带薪休假。根据《教师法》第七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权利。近期教育部、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做出的延期开学决定意味着对寒假假期的直接延长,因而在此期间编制内的教职员工应当享受带薪休假。具体的工资发放仍以各学校隶属的政府相关部门予以发放。

    2、编制内教职工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或医学观察期间等的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答: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明确表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对待。同时浙江省教育厅防控办印发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教师返岗工作的通知》中表示,返岗开展在线授课的教师所承担工作在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等给予体现、因疫情不能正常返岗工作的教师,不影响其年度考核、工资福利等。

    3、学校中事业编制外的教职工在疫情期间因延期开学,未返岗或复工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编制外的职工如学校后勤、安保人员等与学校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则工资发放应在对应政府拨款预算下按照有关法律及现阶段政策进行支付。
    因疫情无法复学期间,公办学校可按学校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之约定进行工资发放,如该期间等同于寒假时的工资发放标准,则以学校的安排计发。如学校暂时发放存在困难,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处理工资发放问题。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 2020 年 1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提及,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如后期有相应的政策资金补助,可按原先的约定进行发放。

    4、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学校是否能够解除合同?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学校可参照适用。

    5、开学后,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或处医学观察期间无法返岗的编制外教职工工资如何发放?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这一规定明确了工资按照出勤照发,也就是按照职工正常提供劳动的标准发放。

    6、开学后,从疫区返回主动要求在多隔离时间而未按时返岗的编制外教职工工资如何发放?
    答:对于自愿隔离人员需分情况对待。如确实有病假证明的,符合病假条件的,可以按照病假处理。如不符合病假条件的,按照事假程序处理,可以不支付该期间的工资并按照劳动合同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7、编制外的教职工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认定为工伤?
    答:需分情况认定。结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工作原因等综合认定,如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确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如与学校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保安在疫情期间仍进行值班的情况。
    如劳动者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一般不宜认定为工伤。

    二、合同管理问题

    1、学校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履行的相关商业合同或已签署的合同相对方因疫情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如何处理?
    答: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和《民法总则》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若学校受疫情影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如无法按原定数量采购物品的,建议学校以不可抗力为由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对于已签订的合同属于特定行业合同的,需确认是否存在特别规定,针对不可抗力会存在一些特殊规定)。建议学校对已签订合同进行排查,如存在上述情况的,立即通知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处理,留存相应的书面材料作为证据,避免承担违约责任。
    如合同相对方存在可能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况时,同理学校应当及时留存证据,保持与对方的联系,并沟通合同履行情况,确认自身需求,做好预备方案,尽早应对,避免产生扩大损失。如相对方存在严重的违约情况,应及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2、学校租赁场地进行办学的是否可以主张减免租金?
    答:对于本次疫情,已具备《民法总则》第 180 条、《合同法》第 117 条所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不可抗力的全部法律要件。且根据非典时期的相关案例,本次疫情应认定为不可抗力。在目前学校根据上级政府部门的通知而延迟开学,且事先无法预见及避免的情况下,同时根据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通知中提及,租赁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时无法使用的,承租人要求延长租期、减免相应期间的租金或解除合同,如确系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可根据公平原则视情适当延长租期、减免租金,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因此学校可尝试与出租方协商,申请部分租金减免或延长租期。
    建议学校先查看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条款,对于风险承担是否有特殊约定,如有约定,按合同条款约定厘清责任、制定应对策略,尽量收集遭受本次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据并及时通知对方;其次,应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处理,争取减免或调整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使用办学场地期间的租金;最后,如无法协商一致的,学校可多加关注相关政策,是否有补贴或其他相应的政策优惠,尽可能的减少损失。

    三、其它问题

    1、教师开展线上录制课程以及直播授课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答:(1)教师如录制课程或进行直播,以教学为目的而使用与课程内容相关的他人作品,一般不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的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形中包括“(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根据该条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目的,在符合著作权法的条件下可构成合理使用。但若部分教师为创新授课方式,活跃课堂氛围,与教学内容无关时,穿插相关歌舞表演片段但未经授权的,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可能性。因此建议教师在直播前做好充分的备课准备,确保授课内容不存在复制、抄袭的情况,在直播时注意言论表达的准确与适度。
    (2)幼儿园、小学、初、高中教师选择直播平台时需适合未成年人观看并进行使用,否则可能会存在学生使用家长账号观看并进行打赏的行为,由此极易引发家长与教师、学校以及直播平台之间的纠纷。

    2、教师在线上授课时对于授课内容有哪些注意点?
    答:在授课内容方面,根据教育部的提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和校外培训机构,在各地原计划的正式开学日之前,不要提前开始新学期课程网上教学,可安排一些疫情防护知识、心理健康辅导、寓教于乐等方面的网上学习内容,确保学生度过愉快的假期。但对于不同阶段的学生,教师可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发布的《关于防控疫情延迟开学期间在全省中小学全面实施线上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进行教学计划的安排,做到适度的教学内容,防止家长向教育局进行投诉。

    第三部分:民办学校篇

    一、劳动人事问题

    1、教职员工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答:(1)根据《因履行工作职贵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函( 2020 )11 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为工伤。
    (2)因出差感染新冠肺炎的教职员工是否认定工伤无明确规定,经检索非典时期类似案例,倾向于认定为工伤。
    除符合上述规定的教职员工感染新冠肺炎的原则上难以认定为工伤。

    2、学校必须提供口罩吗?不提供,员工可以拒绝上班吗?
    答:《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但对一般企业而言,口罩并不是单位必须要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有些地方规定,办公室也可以不戴口罩。如广东省疾控中心的口罩使用指南可以供大家参考:通风良好的办公室不需要佩戴口罩。正常工作时,如果没有口罩,可以佩戴遮掩口鼻的物品,勤洗勤换。
    所以员工不能以单位不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但在特殊时期为员工提供口罩,充分体现了学校对员工的关怀,建议有条件的学校可以为员工准备些口罩。

    3、疫情期间,学校安排职工在家工作,可以适度降薪吗?
    答: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在家办公,也是办公,劳动者也提供了劳动。原则上来讲,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应该正常支付员工工资,假设员工是固定工资,比如月薪 10000 元,在家办公不得降薪。但是,有些单位薪资构成中含有绩效工资,在家办公,效率降低,一些出外勤的工作等等无法完成,单位根据绩效考核核算绩效工资(适度降低)合理合法。因为疫情影响,企业可能会面临一些困境,向员工说明情况,员工自愿协商一致降薪,法律层面是允许的。但这种协商需员工签字确认,强制通知决定员工集体降薪,不合法。
    近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同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地规定的办法执行。

    4、学校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可以,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此,学校可知道相关制度,采集劳动者相关信息并做好登记造册,同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5、学校可以疫情为由,不支付与学校形成劳务关系的员工劳务报酬吗?
    答: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事纠纷的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浙高法民二(2020)1 号)载明,本次疫情属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所规定的不可抗力。而劳务关系一般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例如学校聘请的临时工、超过退休年龄的保洁、保安等人员与学校之间形成的就是劳务关系。
    疫情期间,劳务报酬的支付问题需结合劳务合同条款、双方履行情况、是否采取可替代措施等因素,综合考虑报酬的支付。学校对于劳务者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应当支付相应劳务报酬。此外,在劳务关系的处理中,既要考虑疫情期间合同的履行情况、各方过错等因素,平衡各方利益。也要互让互谅,合理协商,共度时艰。

    6、劳务派遣员工处因新冠状病毒原因处于隔离期的,学校能否将其退回派遣单位?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即在(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两种情况下,被派遣员工才能被学校退回。

    7、学校因疫情安排部分教职员工暂不返岗怎么处理?
    答:(1)员工申请中止劳动合同履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办理社会保险账户暂停结算手续。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且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2)员工请事假。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只需正常缴纳社保费即可。
    (3)员工请病假。在此期间,用人单位需按照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病假工资。
    (4)协商安排年休假。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安排职工年体假。

    8、职工以担心疫情为由拒绝复工的,学校应当如何处理?
    答:学校按要求做好防控工作后,除被要求自行隔离的人员外,其余职工无故不得拒绝复工。结合学校用工实际情况,双方也可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采取调休、待岗等方式延迟复工时间。无法协商一致的学校可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处理。

    二、合同管理问题

    1、学校方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要求与供应商解除或变更合同吗?
    答:新冠肺炎疫情虽属不可抗力,但并非对所有合同履行都构成阻碍。对于在疫情发生前签订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不能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需要结合合同签订时间、履行期限届满的时间节点、采取替代措施的可行性及履约成本等因素,综合考量疫情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做出处理:
    (1)疫情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的,应当按约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得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2)疫情对合同履行虽有一定影响,但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未导致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的,应当尽可能通过变更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部分合同内容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原则上不得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3)因疫情形势和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当事人可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4)疫情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会解除合同,此时应当适用公平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的规定予以处理。
    因此,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学校已经完全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购买服务/产品的,学校可立即向供应商发送《解除(或变更)合同通知书》,将此次疫情对学校的影响及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写明,并附上政府部门延期开学和禁止举办相关活动文件及其他损失证据作为凭证,避免学校因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向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2、供应商受疫情影响,无法按合同提供服务/产品的怎么办?
    答:学校应当排查自身需求,对于急需的服务/产品采购,应向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是否受到此次疫情影响、是否影响合同的履行,从而做好从其他渠道购买或者延迟自身采购的准备。并依据供应商履约不能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而选择是否追究其违约责任。

    3、延期开学后学校食堂承包方可否要求减免租金?
    答:基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学校作为出租方应根据承包方在疫情期间食堂暂停开放期间的实际损失,可考虑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免。

    三、其它问题

    1、教师使用他人教材直播授课,是否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答:不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一般认为直播的课程教材系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的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形中包括“(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根据该条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目的,在符合著作权法的条件下可构成合理使用。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情况下,为响应教育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中小学延期开学期间“停课不停学”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中“停课不停学”号召,多个学校进行网上授课的行为,可构成合理使用,在一定条件下阻却权利人的侵权主张。

    2、教师直播形成的直播内容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答:直播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网络直播内容具有著作权法上的可保护性,则直播内容必须达到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作品应当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且具有可复制性与独创性。就前者来说,尽管网络直播具有很强的即时性,但直播内容本质上以“信号”形式存在,这些信号在传播的同时无疑可被接收并固定,目前许多网络直播平台 (如新浪微博内置的“一直播”) 向用户提供的回放功能及录屏功能也印证了这一点。故可认为,网络直播内容符合“可复制性”标准。
    对于直播内容是否符合“独创性”标准,从独创性标准来说,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此做具体规定,一般认为“独创性应当以最低限度为标准”,即作品应当源于独立创作、是一种智力创造并具有最低限度的创新性。教师的网络直播从内容创作、场景安排、镜头切换、语言运用、声像搭配等方面均体现出一定的创造性。例如直播中,不仅展现教师的授课技巧,也通过解说、切换镜头等方式表达出画面美感与授课思路,此种直播内容应当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予以著作权保护。

    3、教师直播形成的著作权归学校还是教师个人?
    答:著作权归属教师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分别一般和特殊两种情形,分别属于作者和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般情形下,作者享有著作权,特殊情形下,作者享有署名权,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
    疫情期间,许多教师为完成工作任务进行网络直播授课,显然直播授课的行为系其履行教学职务的行为,其直播作品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职务作品。此外,由于授课直播行为系教师个人在家独立完成,教师通过自身的备课,思路整理,形成独具特色的授课内容及风格,并未主要依赖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因此,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授课教师。

    第四部分:教育培训机构篇

    一、疫情期间教育培训机构的开课、授课注意事项

    1、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可以提前开课?
    答:不可以。根据杭州市教育局发布的《关于 2020 年春季学期延期开学的通知》的规定:“各学校(包括培训机构)在 2 月 17 日前,不得组织学生返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组织学生集中补课或提早开学等线下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也不得开放教室供学生自修”。另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出台的《关于防控疫情延迟开学期间在全省中小学全面实施线上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我省中小学、幼儿园 2 月底前不开学”,可知培训机构在 2 月 17 日前均不得组织复工开课,并且需要实时关注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政策和通知,以确认开课时间是否所有延长变更。

    2、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可以在疫情期间启动线上学习模式?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教育培训机构要开展线上学习,须满足经过相关审批手续、取得备案等条件。并且,因教育培训机构系校外培训机构,且不属于中小学以及高等学校,故无法直接适用浙江教育厅发布的:关于印发《校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关于防控疫情延迟开学期间在全省中小学全面实施线上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杭州市教育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延期开学时段开展远程教育教学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故教育培训机构在完成线上培训审批、备案前,不可在疫情期间启动线上学习模式。
    其中备案材料具体包括:“培训机构的 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等相关证照信息、建立党组织情况的信息、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信息,互联网平台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说明材料。学科类培训内容备案材料主要包括:课程介绍、教学安排、招生简章等,引进国外课程的要根据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学科类培训人员备案材料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教师资格证明(其中,外籍人员提供学习和工作经历、教学资质或教学能力说明)”。

    3、教育培训机构采用线上教学形式培训的,应注意的著作权问题?
    答:教育培训机构经批准采用线上教学培训的,授课教师应在直播时注意著作权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可知,线上平台的授课,亦是学校课堂,授课教师在直播教学时,以教学为目的而使用与课程内容相关的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同时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品的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二、疫情期间,教育培训机构与学生方之间,关于合同履行的法律问题

    1、本次疫情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答: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构成要件包含:(1)不能为当事人所控制;(2)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无法合理预见;(3)当事人不能合理避免和克服。
    本次疫情事件,符合不可抗力的定义,构成不可抗力。

    2、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时间与结束时间应如何确定?
    答:(1)发生时间:疫情发生后,全国各省份先后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一级响应,表明政府已确认疫情爆发并采取应对措施,因此浙江省于 2020年1月23日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一级响应可作为确认疫情为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间的依据。
    (2)结束时间:依据不同的行业性质,结束时间也不尽相同,一般以各地方政府规定的复工时间或者以宣布解除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一级响应为准。教育培训行业的不可抗力结束时间应以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复课时间为准。

    3、在疫情影响下,教育培训机构无法正常履行合同,合同相对方是否可以疫情要求解除合同?
    答:虽然本次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力,但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印发的《关于规范新冠肺炎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针对“依法妥善审理有关合同纠纷案件”第 1 条以及第 2 条规定,“1、疫情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鼓励合同继续履行,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由于疫情原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规定对相关情形进行认定。”因此疫情期间,在合同仍具备履行的可能的情况下,法院对于此类合同的解除一般不予支持,但对于另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或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法院将依据公平原则进行认定。
    因此,在当前疫情无法实现线下培训的情况下,教育机构可以与学生一方协商退还部分费用,或组织线上培训教育,或者经协商后推迟线下培训至疫情结束后。但若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接受培训的形式仅为线下培训,且无法推迟至疫情结束后进行线下培训的,则属于合同已彻底无法履行,或嗣后履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情况,学生一方在拒绝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后,可根据《合同法》第 94 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规定的内容,要求解除合同。

    4、当教育培训机构具备线上开展学习的条件,能否直接将原先约定的线下教学模式变更为线上学习?
    答:根据《合同法》第 77 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教育培训机构将线下教学模式变更为线上学习模式,属于合同法中合同内容的变更,故只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变更合同。因此,疫情期间,除非合同约定了可使用线上学习的模式进行替代,否则教育培训机构无权直接单方面进行变更。

    5、教育培训机构因疫情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合同,应如何与学生通知、协商?
    答:(1)通知、协商内容:通知方应告知相对方,因本次疫情,己方已无法履行合同的某些义务,并载明己方所在地区及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地区的疫情状况、己方遭受的行政防控措施和受本次(如停工、禁止线下教学等内容)的具体情况。针对因疫情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某些义务,向相对方提出变更或者延期履行等方案进行协商。
    (2)通知形式:通知的形式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通知形式进行。若合同未对通知形式作出明确约定的,基于便利沟通的角度出发可以选择 EMS 邮寄、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即时通讯软件等多种形式进行通知。采用 EMS 邮寄的应留存通知内容的副本,并留意妥投详情并记录。采用上述其他形式的应注意使用正确的联系地址、联系人信息,并留存沟通的记录及内容。

    6、因为疫情原因导致合同彻底无法履行或嗣后履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而造成教育培训合同被解除的,教育培训机构该如何针对未开课或已开课的学员进行退费?缴纳定金的,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应退还定金?
    答:(1)退费:根据《合同法》第 97 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一般情况下,教育培训机构尚未开课的,应退还全额费用;已开展部分课程的,应当根据该学生的销课比例进行计算,将未销的课程费用进行退还。并且疫情为不可抗力,双方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可知,教育培训机构对于未履行的课程不存在实际损失,无权扣除额外的其他费用,学生一方亦无实际损失,无权要求教育培训机构支付利息。但双方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退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2 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新冠肺炎疫情”属于《民法总则》及《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可抗力”,不应将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归于任何一方,不适用定金罚则。故,因疫情原因致合同被解除的,教育培训机构应退还全部定金,但无需双倍返还定金。

    7、疫情结束后,学生方担心疫情感染,拒绝参加培训要求退款,教育培训机构是否需对其进行全额退费或者退定金?
    答:疫情结束,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实施线下培训后,不可抗力消失,教育培训机构可以正常履行合同义务。此时合同相对方以拒绝参加培训要求退款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 108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属于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教育培训机构无需对其进行全额退费。并且教育培训机构可以根据合同相对方的违约行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在疫情这一不可抗力情形影响消除后,若学生方已交纳定金,因担心疫情感染,不参加培训并拒绝交纳费用的,该情形属适用《合同法》第 115 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故基于此种情况下教育机构可不予退还定金。

    三、疫情结束后,教育培训机构复工开课的相关措施

    1、复课前,以及复课后教育培训机构如何确保安全的工作和教学环境?(具体暂有下城区《培训机构节后复工预案》可做参考)
    答: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配合政府部门、卫生部门、教育部门等相关政策,做好相关卫生清洁工作、日常预防性工作、随时消毒工作、终末消毒工作等。同时,根据下城区民办教育指导服务中心联合下城区卫健局制定的《培训机构节后复工预案》内容可知,教育培训机构应做好“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防控,校区环境消毒管理,复课后对校区全体人员每日进行体温检测,明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等。各校区如具备条件,需提前准备隔离室,一旦发现出现疑似症状,要第一时间隔离观察,并联系卫健部门处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处置”。此后亦应及时查看和遵守国家有关卫生部门出台的相关操作指引,以及密切关注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政策和通知。

    2、复课后,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可以拒绝从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返回的学生参与课程培训?
    答:根据 2020 年 1 月 20 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公告(2020 年第 1 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关于针对甲类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的规定:“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故教育培训机构可以暂时拒绝从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返回的学生参与课程培训,但对于经隔离治疗确诊治愈或医学观察期满确诊无传染风险的学生,教育培训机构无权拒绝。

    四、其它问题

    1、疫情期间,教育培训机构的房屋租金应如何交纳?
    答: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 》的规定:“减免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 1 个月房租免收,第 2、第 3 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故在疫情期间,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小微型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可依据上述定支付租金。若承租了其他经营用房,可以与房东协商,对租金进行减免。

    2、疫情期间,教育培训机构的师生及家长对虚假的疫情话题进行评论、传播时,会产生什么法律责任?
    答:(1)若教育培训机构的师生及家长对于个人涉及疫情的不实信息,在公开场合进行传播的,因该行为针对某特定对象,亦明知不实信息,依旧传播,故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且行为具有公开性、违法性,在一定范围内可能会对该个人的社会评价造成一定程度的降低,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以及第十五条规定,传播不实信息的师生以及家长将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侵权责任。同时,严重的将承担下述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知,若师生及家长散布谣言或谎报疫情的,将依据《治安管理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教师在线上授课时,亦或是师生及家长在网络上转发传播相关信息时,对于明知是假的疫情信息不得加以传播、评论,更不能为了吸引受众而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实施造谣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因防控疫情影响,教育培训机构未及时对授课教师发放工资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尽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必须至少按月支付,如果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当提前支付,但这是在可以预期的节假日、休息日的情况下。推迟复工的要求,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都不属于在春节前就能预期到的情形,并且,另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因此,教育培训机构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现实中亦不可能苛求教育培训机构能够提前发放。在此情况下,由于未能复工,在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应当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当然,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在复工后及时向授课教师补发工资。

    点击附件查看原文
   
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新冠疫情期间针对教育系统法律问题指引.pdf


[ 下载本页  |  打印  |  关闭 ]  
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编委会 | 工作信箱 | 管理登录
浙ICP备14042401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402004171号
主办单位:杭州市律师协会        技术支持:创搏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