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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大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企业用工合规操作指引
来源:泽大所 发表时间:2020-02-25 浏览:2150 分享:



    引 言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在中国爆发式蔓延,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采取了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延长春节假期等措施,从国家到地方的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同时出台了各项紧急应对措施,因此也引发了疫情防控期间涉及休假、工资、加班等一系列劳动用工法律方面的问题。

    目前浙江省政府及各部门虽已跟进出台部分相关文件,但仍有部分细致问题尚未明确。本操作指引在汇总、整理各地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总结分析,为各企业在应对疫情所引发的特殊时期劳动用工相关法律问题如休假调整、工资支付、劳动合同处置等问题作出解析,供企业用工作相应参考。

    目 录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国务院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1月31日至2月2日)属于什么性质?
    2.浙江省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2月3日至2月9日)属于什么性质?
    3.企业可以不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春节假期与延迟复工通知吗?
    4.哪些特殊企业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复工之日(2月10日)前复工?
    5. 企业复工,需要做好哪些准备?
    6.企业能否在春节假期内安排年休假?
    7.企业能否在延迟复工期间内安排年休假? 
    8.职工申请的事假与延长的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9.探亲假、产假与延长的春节假期、延迟复工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10.延长的春节假期、延迟复工期间能否计入医疗期?职工因被确诊、被隔离治疗或者被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期间,是否计入医疗期?
    11.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在假期结束后仍需停工、停产的企业,应作如何应对?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
    1.因疫情防控需要,企业是否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限制?
    2.延迟复工期内企业安排职工在家办公,职工是否可以拒绝?
    3.延迟复工期限届满后,职工是否可以拒绝到岗?
    4.从疫情重灾区返岗的职工,按规定居家隔离14天,企业能否安排职工在家工作?
    5.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职工要求在家休养的,如何处理?
    6.职工担心染病,能否拒绝出差?
    7.职工因感染肺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或被采取隔离措施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三、劳动报酬的确定
    1.国务院规定的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内,工资如何支付?
    2.省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内,工资如何支付?
    3.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特殊企业安排职工正常工作的,工资如何支付?
    4.工资能否推迟发放?
    5.职工因感染肺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或被采取隔离措施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6.从疫情重灾区返岗的职工,按规定居家隔离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7. 职工因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到岗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8.在规定的复工期满后,企业决定继续停工停产,职工工资如何发放?
    四、工伤医疗待遇
    1.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肺炎的,是否属于工伤?
    2.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受企业指派出差而感染肺炎的,是否属于工伤?
    3.职工以志愿者身份支援防疫而感染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4.如职工因感染肺炎被认定为工伤,其医疗期为多久?
    5.因感染肺炎处于医疗期的职工,工资待遇如何计发?
    五、就业招聘
    1.企业能否拒绝招录来自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
    2.企业能否拒绝招录曾因新冠肺炎接受治疗或隔离的劳动者?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国务院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1月31日至2月2日)属于什么性质?
    答:国务院办公厅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而是因疫情防控需要增加的政策性、临时性、非福利性特殊休息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200%的标准支付工资。

    2.浙江省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2月3日至2月9日)属于什么性质?
    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可以采取 “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且《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也并未将延迟复工期列入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范畴,故政府针对疫情防控而规定的延迟复工期实际应被认定为“停工期”。

    3.企业可以不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春节假期与延迟复工通知吗?
    答: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春节假期与延迟复工期系是依法作出的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的紧急措施,具有强制效力,企业应当遵守,如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4.哪些特殊企业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复工之日(2月10日)前复工?
    答: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可以提前复工,但企业应做好复工准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5. 企业复工,需要做好哪些准备?
    答:在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复工的企业,必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专班负责疫情防控工作;必须制定本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包括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内容,要细化落实到车间、班组,明确专人负责。企业复工前,须将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复工生产方案和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转报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方可启动复工。

    6.企业能否在春节假期内安排年休假?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明确规定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其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属于类似于休息日的特殊假期,企业不得以年休假冲抵。

    7.企业能否在延迟复工期间内安排年休假?
    答:因延迟复工期系地方政府因疫情防控规定的停工期,现有政策亦未对企业在延迟复工期内的安排作限制,故企业可以在延迟复工期内统筹安排年休假,但应确保职工收到年休假安排的通知。

    8.职工申请的事假与延长的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事假期间企业不支付工资的,可以顺延;事假期间企业正常支付工资的,则可要求职工不顺延事假,建议与职工就是否顺延进行协商。

    9.探亲假、产假与延长的春节假期、延迟复工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不应顺延;产假系按自然日计算,且法律并未规定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产假当中,亦不应顺延。

    10.延长的春节假期、延迟复工期间能否计入医疗期?职工因被确诊、被隔离治疗或者被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期间,是否计入医疗期?
    答:在延长的春节假期与延迟复工期内,企业应按规定应正常支付职工工资,故不适宜将其计入职工的医疗期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职工因被确诊、被隔离治疗或者被政府采取隔离措施的期间,企业应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计入医疗期。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隔离后的休息期应计入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11.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在假期结束后仍需停工、停产的企业,应作如何应对?
    答:延迟复工期满后企业仍需停工、停产的,可以优先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企业自设福利假,并可以与职工协商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依各类政策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培训费补贴、工会经费支持等补贴。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

    1.因疫情防控需要,企业是否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限制?
    答: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2.延迟复工期内企业安排职工在家办公,职工是否可以拒绝?
    答:地方政府仅规定不得在特定日期前到办公场所复工,因劳动关系存在人身依附性,如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在家办公的,职工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理的工作安排。

    3.延迟复工期限届满后,职工是否可以拒绝到岗?
    答:在政府规定的延期上班时间期满后,职工应正常上班,如无特殊情况的不得缺勤。如职工因特殊原因(交通管制等)不能按时到岗的,企业与职工协商安排年休假或事假。职工以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企业可按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处理。

    4.从疫情重灾区返岗的职工,按规定居家隔离14天,企业能否安排职工在家工作?
    答:对自行居家隔离的职工,企业可以安排其在家办公,如无正当理由职工不得拒绝。

    5.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职工要求在家休养的,如何处理?
    答: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有病假证明的,企业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无病假证明的职工,企业可引导职工休年休假或请事假,也可以与职工就调岗调薪、待岗进行协商。

    6.职工担心染病,能否拒绝出差?
    答:除有特殊情况出现或者劳动合同有约定外,劳动者在向企业提供劳动之时应当遵守企业的安排,劳动者应服从企业的出差安排,如职工不愿意配合,则可按有效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处理。应注意,在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企业不得安排职工到疫情严重地区出差。

    7.职工因感染肺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或被采取隔离措施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答: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规定,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三、劳动报酬的确定

    1.国务院规定的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内,工资如何支付?
    答:国务院办公厅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属于特殊休息日,企业应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200%的标准支付工资。

    2.省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内,工资如何支付?
    答: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3.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特殊企业安排职工正常工作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依据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自2月3日起安排职工工作属于正常复工,企业应支付正常工作工资。如果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和在休息日(如2月8日和9日)提供工作且又不能调休的,应认定为加班。加班费的标准参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按150%计算加班费,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200%计算加班费。

    4.工资能否推迟发放?
    答:如发工资的时间在延迟复工期内,因为单位无法正常工作,可推迟发放工资;企业复工后应及时发放。如果确实因为企业经营困难无法暂无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以与工会、职代会或职工个人协商延期发放。

    5.职工因感染肺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或被采取隔离措施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6.从疫情重灾区返岗的职工,按规定居家隔离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如职工在隔离期间按企业要求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支付正常工作工资。如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安排年休假或请事假,或就工资待遇支付进行协商。

    7.职工因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到岗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企业可与职工协商安排年休假或请事假,或就工资待遇支付进行协商。

    8.在规定的复工期满后,企业决定继续停工停产,职工工资如何发放?
    答: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同时,如果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也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就薪酬进行适当调整。

    四、工伤医疗待遇

    1.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肺炎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2.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受企业指派出差而感染肺炎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受企业指派出差而感染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若职工出差系受企业安排而感染肺炎,应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依法应认定为工伤。

    3.职工以志愿者身份支援防疫而感染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但极大程度可被认定为工伤。本次疫情涉及面广,危害程度极深,国家、公共利益受到重大冲击,作为国家公民参与支援防疫符合常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故职工因自愿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而感染肺炎,其情形属于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可视同为工伤。

    4.如职工因感染肺炎被认定为工伤,其医疗期为多久?
    答:职工因感染肺炎被认定为工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依其工作年限长短可享受3至24个月的医疗期。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5.因感染肺炎处于医疗期的职工,工资待遇如何计发?
    答:依据《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规定,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五、就业招聘

    1.企业能否拒绝招录来自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企业不得因歧视而拒绝招录来自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

    2.企业能否拒绝招录曾因新冠肺炎接受治疗或隔离的劳动者?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曾因新冠肺炎接受治疗或隔离的劳动者在病愈或隔离措施解除后,同样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企业不得拒绝招录,更不得拒绝病愈或隔离措施解除的职工返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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