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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研究 | 疫情期间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德恒所 发表时间:2020-02-26 浏览:3858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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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    杭州旅游餐饮企业在新冠肺炎期间可享受的主要惠企政策简述
    第二篇    商户限制营业?租户无法返乡?——浅谈“新冠肺炎”疫情下常见房屋租赁法律问题
    第三篇    抗击疫情,企业国际贸易业务法律应对措施之建议
    第四篇    复工在即,员工工资究竟该怎么发?
    第五篇    新冠疫情下经营类房屋租赁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问题研究
    第六篇    疫情对证券业务的政策影响及建议
    第七篇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十问十答

      
                  杭州旅游餐饮企业在新冠肺炎期间可享受的主要惠企政策简述

    (本文依据的相关政策截至2020年2月20日,建议企业在适用时向有关部门询问最新政策)

    本文总结了截至2020年2月20日的新冠肺炎期间浙江省(杭州市)旅游餐饮企业可享受的主要惠企实务政策,希望能帮助到企业应对危机。

    一、财政税收政策

    (一) 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餐饮企业提供包括餐饮服务在内的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浙江省政策)
   
(二)社会保险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指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中小微企业:免征2020年2月至6月的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6月的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上为国家政策)
    申请返还社保费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各地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返还1-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2019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浙江省政策)
    临时性降低医保费率。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经营困难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2、3月份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75%缴纳。(杭州市政策)
   
(三) 住房公积金
    可申请2020年6月底前缓缴住房公积金。(国家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均不超过12个月。(杭州市政策)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受到严重冲击、发生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餐饮企业,可依法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疫情防控期间可延期申报纳税,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可申请办理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缴纳税款。
    因疫情防控停业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免缴当月定额税款。
    受疫情影响困难的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A级景区、度假区等旅游企业,在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浙江省政策)
   
(五)申请延期缴税
    对因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缓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浙江省政策)      
   
(六)申请减免费用
    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文化和旅游企业可申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
    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工业厂房、产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免交2、3月两个月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浙江省政策)
    对年税收50万元以下的商贸、餐饮、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物流配送等小微企业,按2019年增值税月均纳税额的市区留存部分额度,政府给予两个月补贴。(杭州市政策)
 
    二、金融政策

    (一)可以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在生产恢复期,向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一定的经营缓冲期。(浙江省政策)
   
(二)可以申请延期、展期、无还本续贷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出现还款困难的企业,采取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措施,合理设置还款宽限期,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做到不转逾期、不计罚息、不下调贷款分类、不影响征信。复工困难企业可视情况给予不少于3个月的贷款展期,疫情期间不计入贷款逾期天数。在生产恢复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现金流暂时出现问题的企业视情况设定合理的还款宽限时间,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浙江省政策)
   
(三)申请减免企业贷款利息
    对现有存量贷款,各银行对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行业企业按不高于同档LPR利率计算2020年2月当期利息,最高给予免息政策。在生产恢复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现金流暂时出现问题的企业,视情况设定合理的还款宽限时间,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小微企业:2020年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浙江省政策)
    加快和扩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基准的运用,推动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金融机构在合同利率基础上对在杭小微企业再给予优惠的,政府按两个月实际下浮部分的50%额度给予奖励。(杭州市政策)
   
(四)申请暂停或者延缴保费。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暂停营业期间的保费、延长保险期间或延后保费缴纳时间。(浙江省政策)
   
(五)申请发行企业债券
    存量企业债允许发新还旧,建立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的绿色通道,2020年新发企业债发行超过350亿。(浙江省政策)
   
(六)申请减免担保费用
    全市所有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免收两个月担保费。(杭州市政策)

    三、公用事业收费政策

    (一)天然气价格
    企业(不含天然气发电企业)到户价格按现行用气价格下调10%。
   
(二)用水价格
    企业到户价格下调10%。
   
(三)餐饮企业
    2、3、4月份用气、用水到户价格分别降低10%,垃圾处理费减半征收。
    (浙江省政策,政策执行期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四、劳动人事

    可采取灵活用工政策
    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稳定与职工劳动关系。
    可申请线上培训补贴
    参加线上职业培训的文化和旅游企业,可申报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不超过95%的补贴,原则上每人不超过800元,每人最多享受3次。(浙江省政策)

    五、其它政策

    (一)申请减免房屋租金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餐饮企业,免收2、3月份房租。
    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等市场运营主体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浙江省政策)
    对承租市属及以下国有经营用房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2、3月份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杭州市政策)
   
(二)申请申请财政补贴
    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给予适度财政补贴。(浙江省政策)
    对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政府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杭州市政策)
 
    附小知识《企业划型标准》


    附件:依据的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




商户限制营业?租户无法返乡?——浅谈“新冠肺炎”疫情下常见房屋租赁法律问题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连日来企业的生存发展问题引发各方关注。其中,疫情期间“入不敷出”的房租问题更成为了商户们的沉重负担。同时,由于各地、各街道的政策不同,部分承租住宅类房屋的租客也存在着不能入住却需要缴纳房租的情况。因此,本文将围绕房屋租赁问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房东”和“租客”最为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分析解答,以期对防范化解“新冠肺炎”疫情下的房屋租赁问题有所参考。

    1.房东在疫情下是否有法定义务减免租金?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务院与浙江省有关部门先后发布通知,延长放假时间并要求推迟企业复工、调整商场营业时间,同时呼吁市民减少出行、娱乐场所暂时停业。然而,虽然商场内商户的收入可能因为减少营业时间急剧减少,过年回家的外地租户也可能并未在疫情期间实际居住,但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均未明确规定出租人有义务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因此,承租人不可在任意条件下均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
 
   
2.承租经营类房屋的承租人是否可能向出租人要求减免租金?
    需进行个案判断。
    此类承租人是否可主张减免租金,首先应判断承租人不能正常经营与疫情的爆发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承租人的经营损失不能归咎于疫情,则承租人自然不可要求减免租金。也即,经营性承租人主张减免租金首先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租赁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时无法使用;(2)确系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所致;(3)疫情防控导致了不利后果。在承租人不能正常经营与疫情爆发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则要判断承租人应适用哪种制度主张租金减免。
    浙江省高院于2020年2月10日下发的《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表明,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的,应按照不可抗力相关规定处理。就目前来看,新冠疫情的爆发的确不能预见,且在当前医疗条件下也存在着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因此新冠疫情的确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虽然存在着不可抗力事件,是否适用不可抗力制度,则需要依据个案分析。
    根据法院在非典期间的审判思路,如因非典疫情使得政府采取某些行政行为(如停运、封路等)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则应适用不可抗力制度使得受影响的合同当事人免责;如非典疫情仅是破坏了合同的公平基础,则可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公平原则),这与浙江省高院的指导意见是一致的。
    因此,由于出租人在疫情期间并无法定义务减免租金,如承租人因疫情的影响被政府要求停业,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减免租金。如果政府并未要求承租人暂停营业,承租人自行决定暂停营业或因疫情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承租人不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免租金,同时又因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减免租金的要求过高,承租人可以公平原则为由要求承租人共担风险、减免租金。
 
   
3.经营类承租人租赁国有房屋和非国有房屋是否存在区别?
    存在区别。
    疫情发生后,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国有房屋的租金减免政策。如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同时,该意见也呼吁非国有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基于上述意见,可归纳出,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已经确定可以获得租金减免,而对于承租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是否可以获得租金减免,则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在疫情下,如出租人为产权人,则可与承租人协商适当减免租金、共克时艰。如出租人为二房东,则该出租人可先行与产权人协商要求减免租金,随后再与承租人协商,从而更好地保护二房东与承租人的利益。然而,如果出租人作为二房东承租的是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则出租人基于政策的获益应同样惠及承租人。
 
   
4.经营类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应如何分摊房租损失?
    自2020年2月4日以来,浙江省政府、杭州市政府、宁波市政府等已先后发文鼓励减租。同时,多家百货、商场也已告知商户免收疫情期间的租金,自十五天至一个月不等。
    参照“非典”时期相关判例,法院对受到“非典”疫情影响的商户基本都进行了租金的减免,最多减免可达四个月。杭州中院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解答(民商事篇)》中明确,如承租人短期内无法使用房屋,双方可以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根据公平原则视情适当延长租期、减免租金,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浙江省高院也在《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事纠纷的若干问题解答》中,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考量疫情对合同的影响,合理确定各方损失承担比例的标准。因此,如果出租人确定经营类承租人的生产经营受到本次疫情严重影响,应参照相关政策并参考同业,及时对经营类承租人进行适当的租金减免,如果出租人还对经营类承租人收取物业费、服务费的,也可以和租金一同减免,否则法院存在着支持更高额租金减免的可能。
 
   
5.住宅类承租人可否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
    住宅类承租人不可强制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
    经营类承租人可主张租金减免的原因系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显失公平,然而对于住宅类房屋的住户而言,应不存在因疫情爆发导致不能居住从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也无相关案例对该类租户主张租金减免予以支持。对于因隔离或社区政策而无法回到租住房的租户来说,也并无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对该类租户减免租金,但租户和房东及中介公司可就减租问题进行协商,适当平衡各方损失。
 
   
6.中介公司可否强制要求住宅类房东减免租金?
    不可以。
    近日,杭州有一中介公司联系房东,要求房东减免两个月的房租,在被房东拒绝后,双方未能就租金减免达成一致意见。在目前大量房东将房屋托管给中介公司出租的背景下,租客施压给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再将压力转嫁给房东成为了现实的问题。根据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20年2月13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住房租赁企业管理的通知》,住房租赁企业与房东就租金减免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不得单方面停止支付房东租金。因此,中介公司不可强制房东减免租金,只能与房东协商减免,且在房东同意减免租金的情况下,将该部分减免全部惠及租客。
 
   
7.承租人应如何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
    承租人可通过书面形式(如邮寄、微信、电子邮件等)与出租人协商减免租金。
    基于《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仍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通知义务。因此,如经营类承租人因政府要求而停业的,应写明受不可抗力影响而停业,确保通知到位。如经营类承租人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的,承租人可书面告知出租人希望减少支付租金的请求与理由,以达到减免租金的目的。经营类承租人应及时收集并保存停业证据以及因停业或者因疫情原因造成的经营损失的相关材料,以作为主张减免租金的有力证据。而对于住宅类承租人,则需要保存自己因隔离、政策等无法返回租住处的相关证据。
 
   
8.如在疫情爆发前签订租赁合同,疫情爆发后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比较困难。
    (1)如果在疫情爆发前已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双方一般都不会预料到疫情的发生,不会特别将疫情约定为合同解除的条件。若合同未作约定,则合同一方较难单方面主张解除合同。
    (2)如果合同方依据不可抗力主张对合同进行法定解除,则存在两种情况。
    第一,对于长期租赁合同来说,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较长,而疫情持续的时间显然将远小于合同期限,如承租人以受疫情影响主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主张解除合同的,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小。因为对长期租赁合同而言,其目的能否实现并不完全取决于于疫情发生期间。根据杭州中院下发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解答(民商事篇)》,承租人以短时间内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应予以支持,可见杭州中院也持类似观点。
    第二,存在着部分承租人专门在春节期间从事特定经营活动,对于租赁期间就在疫情发生期间的合同,即短期租赁合同来说,春节期间爆发的疫情势必会对该类经营者造成严重影响,如果该类承租人难以正常经营的,合同目的的确存在难以实现的可能,可能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以上是我们针对新冠疫情下和租赁业务相关的一些焦点法律问题作出的分析和解答。山河应无恙,寒尽待春归。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以期共克时艰、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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