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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翔所疫情法律建议汇总
来源:峰翔所 发表时间:2020-02-28 浏览:2111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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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    “新冠疫情”影响下合同纠纷处理若干建议(下)
    第二篇    “新冠疫情”影响下 合同纠纷处理若干建议(上)
    第三篇    新冠疫情”影响下合同纠纷处理法条依据汇总
    第四篇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对于法律程序的影响
    第五篇    干货分享|新型肺炎疫情下企业用工建议(下)
    第六篇    肺炎疫情下企业用工建议(上)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对于法律程序的影响

    自2019年12月湖北武汉出现不明原因肺炎,1月下旬,全国各省市陆续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全面爆发。新冠肺炎疫情的出现,对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都造成了不小的影响,疫情本身以及政府部门为控制疫情所采取的各项应对措施,将在疫情持续期间乃至疫情被控制、解除后带来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以新冠疫情对于法律程序所产生的影响为题,进行探讨。

    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发生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2020年1月23日起,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这一突发事件影响,全国各省市先后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政府部门随后采取了封城、交通管制、延长假期等行政行为。对新冠病的认知,我国乃至全球仍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目前在医学专业领域尚无绝对有效的方法阻止病毒传播,亦尚无切实有效的治疗方案公之于众。因而这一突发情况是不能被预见,不能避免,在目前情况下亦无法克服的,符合我国法律对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中,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样属于乙类传染病的有我们熟知的(2003年的爆发的)“非典型肺炎”。回看非典历史,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现已失效)中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对于乙类传染病认定不可抗力的倾向性显而易见。那么,推及此次同为乙类传染病的新冠病,若无特殊情况应会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近日,浙江省省内部分区域市贸促进会已经根据企业的申请,出具疫情属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文件。2020年2月5日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发布的《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中也明确: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当地政府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小微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省贸促会)
    ①<全国首份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湖州市贸促会接到该企业求助申请后,在中国贸促会、省贸促会等上级部门的帮助下,2月1日成功出具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在昨天送到企业主手中。证明出具后,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该证明书已得到全球众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认可,在域外具有强大的执行力。(来源:浙江之声)
    ②宁波市贸促会今天传来消息,为帮助宁波外贸企业减免损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该会将根据相关规定,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宁波外贸企业,出具有关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不可抗力相关证明。(来源:浙江之声)
    《民法总则》第180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117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合同法》第118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但“不可抗力”并不是万能因子,并不必然使得一方可以免除责任。特别是在已经启动的诉讼程序或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中,不可抗力或者说是此次新冠病毒所引发的肺炎疫情究竟会产生什么样影响?

    二、受新冠疫情影响之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诉讼时效到期的处理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3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民事诉讼
    如前所述,因本次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因受本次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中止,当事人可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采取中断诉讼时效的相应措施,固定相关证据。
    但值得提醒注意的是:对撤销权而言应适用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因此不论是否受到本次疫情影响应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194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复议当事人因受到病毒感染、或受到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疫情防控影响、或参与采取疫情应对措施,而导致行政诉讼活动、行政复议不能正常进行的,当事人无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参加诉讼活动的,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应适用时效中止,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中止诉讼,以最大程度保障救济权利的有效行使。
    《行政诉讼法》第48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仲裁活动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而,《民法总则》中有关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也应适用于商事、劳动仲裁时效。即因受到本次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继续进行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020年1月24日人社部《通知》规定 因受本次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特别提示:若上述权利在行使时受到障碍,应当积极保存证据,以求被认定构成诉讼时效中止情形或期限内出现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

    三、受新冠疫情影响之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上诉期、举证期限、答辩期等期限届满情况的处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延长假期的通知,如果案件答辩期、上诉期、举证期限在2020年1月24日至2月2日届满的,则应延长至2020年2月3日届满。但在当前抗击新冠病疫情仍处于严峻形势之下,对于在2020年2月3日之后,疫情未完全解除的情况下,具体情况要进行个案分析,可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延期。
    1、民事诉讼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因此次疫情导致无法正常行使诉讼权利,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等各种法定诉讼期间,均依法有权申请延期,经相关司法机关,应依法予以准许并确定顺延的期间。对于因受此次疫情影响逾期提供证据,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视为未逾期。
    《民事诉讼法》第73条 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证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民事诉讼法》第83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诉解释》101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2、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按照《行政诉讼法》及解释、《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确因受到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正常参与诉讼活动的,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等可以申请延期;无法到庭诉讼的,可以申请延期开庭。
    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因疫情防控原因需要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34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7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3、仲裁活动
    因疫情的发生和防疫措施影响受影响的仲裁活动,仲裁机构可以根据主管单位相关要求和实际情况,相应的安排延期审理。
    同时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仲裁权利,如当事人、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按期提交仲裁文件、参加开庭审理或其他仲裁活动的,当事人亦可根据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申请延期开庭、质证、调解。
    2020年1月24日人社部《通知》规定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2020年1月29日、2月7日《杭州仲裁委员会杭州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如当事人、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按期参加仲裁开庭的,可根据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延期开庭。
    疫情防控期间,现场庭审、质证、调解等仲裁活动全部延期,具体时间由相关仲裁秘书向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进行通知;公告开庭案件,一律公告延期开庭;前述具体恢复时间视我市疫情防控形势变化情况另行通知。
 
    特别提醒:疫情期间或疫情影响未完全消除时,当事人应关注人民法院通告、仲裁机构通知,同时也可主动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联系,使用电子、快递等方式向法院寄送立案、上诉材料,通过网上立案或就近跨域立案;如有条件的可配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安排进行网上诉讼、远程调解。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冠病正在接受治疗、采取隔离措施、身处受疫情影响封闭管制区域内的,无法到人民法院参加相关诉讼活动或确实无法通过网上开庭、参与调解的,可向受案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四、受新冠疫情影响之刑事诉讼上诉、抗诉期间届满,羁押期届满等情形的处理

    在疫情持续下,刑事诉讼中关于期间、强制措施、审判活动、送达等也都受到了影响,上述刑事诉讼活动应严格适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如春节之前宣判的案件,上诉期间、抗诉期间应顺延至2020年2月3日,即在2020年2月3日前若被告人未提出上诉的,或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于2020年2月4日生效。但值得提醒注意的情况是,若确系本次疫情影响,被告人由于感染肺炎正在接受治疗、或者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不可抗拒原因而耽误上诉期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于期间的恢复,由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
    确系疫情影响等客观原因较长时间无法开庭、进行宣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因受到本次新冠疫情影响,案件尚未办结,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羁押期限已届满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及时变更或解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措施。例如:由于春节假期或由于现阶段疫情防控的影响,公安机关未能及时提请批捕或提请批捕后检察院未作出批准决定的,拘留期限在此期间已届满的,由公安机关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如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由于疫情影响未能提起公诉的,但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已届满的,由检察院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如在春节前宣判但未生效的案件,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在春节假期中已届满的,则不得顺延,必须在届满当日释放;二审案件,由于受延长假期或疫情的影响,被告人羁押的时间已等于或超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该被告人判处的刑期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如因受到疫情的影响,需要中止审理的案件,被告人羁押期限届满的,由人民法院及时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被告人羁押期限届满的,由人民法院及时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67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105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刑事诉讼法》第106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206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2020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对于非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期限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对于已经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届满未能作出逮捕决定的,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办案期限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期限为限,退查和延长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且客观必要为原则。
 
    面对此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严格做好防疫工作,司法机关均及时采取了应对措施。以浙江省各人民法院、各人民检察院、杭州仲裁委为例,相继发布了采取应对措施的通知,对诉讼服务、仲裁活动的工作方式进行了调整,建议各当事人、代理人可参照相关通告或通知采取相应的方式。


“新冠疫情”影响下合同纠纷处理法条依据汇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
    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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