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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和所"新冠病毒防控”特殊时期专业文章
来源:六和所 发表时间:2020-02-28 浏览:3308 分享:


    目  录

    复工、劳动关系相关问题
    1.《疫情之下 | 延期复工工资计算问题答疑及实务操作》王旭东律师
    2.《疫情之下 | 延期复工致合同不能履约答疑及实务操作》张敏律师
    3.《疫情之下 | 杭州企业复工实务操作手册》王旭东律师

    建筑、房地产相关问题
    1.《疫情之下 | 建筑行业之影响及应对》李雪品、朱仙仙、卓高丰律师(温州所)
    2.《疫情之下 | 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履行事宜之答疑》刘珂、杜威、曹怡骏律师
    3.《疫情之下 | 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影响及应对》刘珂、杜威、曹怡骏律师
    4.《疫情之下 | 商业租赁租金减免问题之答疑及实务操作》吴涵昱律师
    5.《疫情之下 | 商业租赁租金减免及合同解除之答疑及实务操作》曹威、胡泼律师(温州所)

    涉税相关问题
    1.《疫情之下丨税企办税事项合规之道》王敏志律师
    2.《疫情之下丨捐赠扣税事项实务操作》王敏志律师

    消费相关问题
    1.《消费战“疫”①:消费者被动取消订单,预付款可以退回吗?》黄小雅、柯展律师(温州所)
    2.《消费战“疫”②:经营者被动取消订单,定金可以扣减吗?》黄小雅、柯展律师(温州所)
    3.《消费战“疫”③:预付卡消费纠纷遇上疫情,如何维权?》陈映雪、柯展律师(温州所)

    公益慈善相关问题
    1.《疫情之下丨慈善捐赠税前扣除实务操作》王敏志律师
    2.《疫情之下丨慈善捐赠路径选择实务操作》袁杭律师

    公司、侵权相关问题
    1.《疫情之下丨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影响》李筱璇律师
    2.《疫情之下丨谈乘客遭隔离能否索赔航空公司》胡增冬、洪洁波律师

    国际贸易相关问题
    1.《疫情之下丨谈应对“国际关注突发公共事件PHEIC”带来的影响》蒋贇律师

    文体、娱乐问题
    1.《疫情之下丨谈网络谣言传播方式》许力先、盛佳宇律师
    2.《疫情之下丨由<瘟疫公司>谈网络游戏场景设计》夏亮律师
    3.《疫情之下 | 谈<囧妈>网络免费首播引发的法律看点》李筱璇律师

    新法新规解读、整理
    1.《疫情之下丨解读<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洪洁波、吴安之律师
    2.《疫情之下丨疫情防控应对法律法规文件分类整理》
    3.《解读<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孙莹、何佳佳、陈独伊律师


六和体育企业应对疫情危机之法律指引

    当地时间2020年1月30日晚,世界卫生组织(WHO)在日内瓦宣布,中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已经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PHEIC)。WHO虽强调不建议实施旅行和贸易限制,但对中国经济无疑是巨大的考验。随着疫情管控逐步走上正轨,竭尽全力抵抗疫情和竭尽全力保护企业,是国家最重要的两项任务。作为法律工作者的我们,希望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体育企业解决实际的问题。

    一、面对PHEIC,体育企业怎么办?

    疫情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是巨大的,某种程度上应该加剧了美国对中国经济的围剿态势,但是最终的经济走向尚不明朗,毕竟2003年的非典对阿里没有形成灭顶之灾反而是其崛起的起点,阿里体育从无到有,成为了中国体育板块不可忽视的一环。因此,虽然目前的形式对于体育企业等服务业来说尤为不利,甚至是灭绝式的压力,但若能够寻找到新的发展模式和替代方式,走向正向循环,对于体育企业和产业而言,未必不是件好事。
    现阶段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不少规定、政策和倡议,包括杭州、苏州在内的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涵盖了社保延迟缴费,减税、降租等办法,并未一味地把用工责任压给企业,给企业留出了生产空间,为市场提供造血的空间。因此,建议体育企业首先坚定信念,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指引下,做好现阶段的工作。

    二、如何应对用工问题?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明确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020年1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明确省内各类企业(特殊企业除外)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劳动关系通知》”),明确要求妥善处理“新型肺炎”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

    六和律师操作提示:
    1.春节假期延长了三天(初七、初八、初九),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延长的三天假期显然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故仅属于增加的普通休息日,可以安排员工调休,不能调休的,依法支付200%的加班费。
    2.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停工属于因特殊原因导致的企业停工放假(其中2月8日、9日为双休日)。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和《劳动关系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因此上述期间企业仍应当正常发放工资。但因该期间属于停工放假,并不是增加的假期,因此企业可以在2月3日至7日期间统一安排年休假或加班调休,或者安排员工在家工作,并无需支付额外的加班工资。
    3.2020年2月10日,杭州等地采取“复工审批”的方式,并编列了复工“负面清单”,导致许多企业仍无法开工,而且因疫情并未杜绝,很多体育企业即使通过了复工审批仍无法正式营业(如封闭场馆的培训类企业),故这些企业需要的员工并不多。
    根据《劳动关系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因此,建议体育企业合理安排用工人员,统筹规划薪资发放。

    三、如何应对场馆闲置问题?

    体育企业不仅因政府指令暂停营业,大部分在指令解除后还需要一段时间的恢复期,场馆闲置问题显得额外重要。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属不可抗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并非一概而论。从“非典”等事件引发的众多司法判例中,法院首先会考虑双方合同中是否会对疫情的情形有明确约定,若有约定从约定,若无约定则存在不同的裁判标准。标准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用不可抗力规则、情势变更规则或公平原则减免租金,另一类是认定属于正常经营风险,不予减免。
    六和律师认为,停业期间的租金问题并不是“一刀切”地要求出租方承担就能解决,成本的转嫁给看似优势的企业,时间一长,崩塌的是整个经济。

    六和律师操作建议:
    1.关注国家和地方各部门出台的规章、规则、政策或指引,并在律师的帮助下确定其效力。
    2.核算自身的成本和损失,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进行协商,若能达成一致,则签署补充协议;若不能达成一致,承租方就需要考虑继续闲置的成本,权衡是否需要提前退租,和/或是否需要提起诉讼要求减免。建议双方在协商中尽量用邮件形式予以确认。
    3.核查签署的租赁合同,建议日后在条款中将传染疾病等列入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
    4、需要注意的是,在应对疫情过程中部分地区政府部门将体育场馆设施征用作为临时隔离安置场所,乃至改造为“方舱医院”。灾情当前,每一个公民和市场主体当然地负有配合政府进行灾情应对的法定义务。但除本身为政府所有的体育场馆外,其他场馆的所有者应当做好征用前后的交接工作,以及对于相关补偿措施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协商,从而实现企业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

    四、如何应对买卖合同履行困境

    1.卖方企业
    作为卖方应当立即核查本公司能否依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产品或服务。若能够如约交付,则应当和买方核实对方是否受到疫情影响,能否按时接收产品或服务,以及能否按时支付合同款项。
    此外,依据合同约定交付方式的不同,还应与提供合同约定物流方式的单位核实,物流方面是否存在阻碍。本文发稿前,除湖北省外各地区物流已经陆续有所恢复,相关政府部门也出台了相应文件,极力保障物流的畅通。但政策本身的多变给合同履行带来很多不确定性,需要进行提前的风险防范。
    若无法及时交付产品或服务,可采取如下步骤
    (1)通过电子邮件等可见形式与买受人协商变更合同;
    (2)向买受人书面发出《告知函》,将不可抗力事项告知买受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因疫情引发的政府部门疫情响应政策性文件,前述政策、文件及临时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具体影响,前述影响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后果。

    2.买方企业
    买方企业应当先根据自身需求核查近期所需产品或服务,并向出卖人核实其是否受到疫情影响无法按时供货或提供服务。若对方无法按时履约,则双方应当协商是解约还是延迟交货,并据此达成变更原合同的约定。同时,买受人应核查自身是否受疫情影响无法完成支付,若无法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可与出卖人协商变更相应合同条款。
    若无法履行合同及支付款项,可采取如下步骤
    (1)通过电子邮件等可见形式与买受人协商变更合同;
    (2)向买受人书面发出《告知函》,将不可抗力事项告知买受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因疫情引发的政府部门疫情响应政策性文件,前述政策、文件及临时措施对企业流动资金造成的具体影响,前述影响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后果。

    3.涉及到国际贸易
    除遵循前两项应对措施外。如涉及到国际贸易,可寻求中国贸促会的协助。灾情发生后,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
http://www.rzccpit.com迅速协助我国企业出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实践中许多地区已具体由当地贸促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国际贸易可能涉及到不同国家,不同法系对于不可抗力认定及是否适用该条款存在不同观点,不可贸然认为取得不可抗力证明便能达到阻却违约责任的后果。特别是WHO实际并未对疫情限制措施作出直接指导性的要求。因此,在该等情况下,本次疫情是否可以构成国际贸易或其他涉外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仍然需要就合同约定以及合同对于准据法的选择,个案分析能否适用。如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法的,则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规定,应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就需要综合合同履行等行为来进行综合判断其适用法。
    当然从目前各地贸促会出具的证明内容看,更多的还是对于政府部门出具临时管制措施等的事实性表述。国际贸易的参与主体仍可以此为依据与国外客户进行友好协商,尽量取得合同相对方的谅解。

    五、如何应对参赛、培训引发的出入境问题

    1.及时查询目的地国出入境政策。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月18日,共有大约70个国家出台了针对肺炎疫情防控的入境管制措施,对中国公民或者护照签发地为“湖北”“浙江”及有“湖北”“浙江”旅行经历的人员进采取入境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发签证、关闭口岸、医学隔离等。
    如尚未出行,应根据查询到的目的地国政策自行对行程进行调整,如无法入境应及时取消行程。从挽回可能损失角度,可参照本文第四部分,与相关航空公司、酒店进行协商,告知不可抗力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明。
    同时,随着疫情在日本、新加坡、泰国等地蔓延,我国公民出境或者过境相关国家前也应提前了解当地疫情具体境况,合理规划出行路线。

    2.积极与我驻外使领馆取得联系
    已经在境外的人员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对于疫情的管理工作。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且来自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的省份,或与相关人员有过接触,应迅速前往附近医疗机构就诊。如需协助,可及时与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联系,或拨打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热线12308。
    对于部分旅客因疫情原因滞留境外的情况,民航局持续与国家卫健委、外交部、文化和旅游部等部委以及航空公司驻外机构保持密切联系,组织协调安排航班或包机将有需要的旅客运送回国。

    3.及时了解归国入境地区的相关政策
    因突发疫情影响,全国大量省份已采取一级响应措施。各地针对本地疫情也出台了大量的管理规定。在归国前应及时了解入境地区政策,包括交通运输情况以及隔离检疫政策,以免影响其他事项或行程。

    六、企业和个人捐赠的税务扣除问题

    本次疫情充分体现了体育企业家们的拳拳爱国之心,各地体育企业家们都积极投入到了抵抗疫情工作中去。截至发文时税务部门尚未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相关税务问题出台正式文件。本所在之前的文章中已就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刊发过专文。体育企业目前在税收领域尚不具备显著的特殊性,在此本文将只作简要提醒:

    1.捐助对象应当是取得扣除资质的公益组织或者政府部门
    捐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即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捐助前应向该组织进行询问,确认其资格。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2.捐助行为应保留有效凭证
    (1)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
    (2)企业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由《瘟疫公司》浅谈网络游戏场景设计

    己亥庚子相交,新冠疫情让国人进入了不短的禁足期,社会发展带来的娱乐多元化让网络游戏成为了消遣的重要选择项,今天笔者从重回游戏人视野热区的《瘟疫公司》,来聊一聊游戏场景设计的合规问题。

    一、游戏情况简介

    《瘟疫公司》(Plague lnc.)是由英国游戏工作室Ndemic Creations开发的策略游戏,在2012年5月26日于苹果App Store首发,其游戏场景为玩家以上帝视角投放细菌、病毒、生化武器等形成瘟疫,最终灭世获得胜利。其国内安卓端正版由北京寻梦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9月18日发行。
    就基础设定而言,相信初次接触的玩家第一反应的关键词就是“反人类”,但上手几把之后对于其作为小众策略类游戏能存活8年之久还是有些感触的。以下从具体法规、游戏特点和设计建议阐述三点看法。

    二、具体适用的法规政策

    我国网络游戏领域目前没有自成一派的法律法规,基本都纳入互联网相关规定规制下,曾经对口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也已被文化和旅游部发文废止,意味着文化行政部门退出网游监管舞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也成为了网游企业的绝版成就。
    这个接力棒目前还没交接完成,笔者猜测应当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接棒,毕竟历史上其与文化部门是发文管理网游的唯二主体,其下设的负责游戏监管的新闻出版机构业已单独成立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由中宣部挂牌,统一负责文化出版管理工作。
    这两部门曾经发布的《关于规范进口网络游戏产内容审查申报工作的公告》《关于规范进口网络游戏产内容审查申报工作的公告》《关于加强对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互联网游戏作品和电子游戏出版物申报材料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通知》《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并不能找到具体的内容限制,于是乎我们还是把被废止的暂行办法拉出来八一八。
    如下图,比照一下更上位统辖全体互联网文化的规定看看,几无二致,仅存在个别用语差异,也可以说这是网游场景选择的十条红线。

    可以说,在分级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审核机关判定的自由裁量度比较高,网游企业对于场景设计或游戏引进需要严格遵循这些红线来考量。

    三、场景设计或评估的建议

    无论自行开发还是域外引进,对于游戏场景的设计或评估,在相关法规并不十分细致的情况下,笔者结合《瘟疫公司》给出如下几点建议:
   
1.世界观的选择
    普世接受还是兵行险招各有其优缺点,以《瘟疫公司》为例,如果玩家立场更改为救世,以抗击清除瘟疫为胜利标准,那么其正面积极意义会使其在世界观角度轻松过审,但客户体验或许就会掉至冰点,这和娱乐风潮有关,现阶段反英雄、黑暗类的设定相对占上风,由热度最高的漫威宇宙可见一斑。
    世界观决定方法论,研制疫苗或者投放瘟疫,游戏方式的一念之间或许会左右监管评价和游戏体验,所以要谨慎选择,核心是不碰触上述红线,就《瘟疫公司》而言,已经游走在边缘地带甚至可以说越界了,但其域外引进会形成一定缓释作用。总体讲,选择平行宇宙或者架空世界相对会降低风险,而如《瘟疫公司》类高度拟真,则代入感强化、风险度提升。

    2.教育意义
    娱乐中塞入教育意义往往是非常有效的增益,《瘟疫公司》中有大量的瘟疫种类介绍,以及其传播途径、症状、抗性等,基础知识相当全面且错误极少,这在申报过审中无疑会成为加分项,但要慎重避免知识点错误。(请原谅笔者不友好地选择了游戏里的错误,血友病并不具有传染性,或许是翻译的锅~)

    3.严控剧本
    前述的诸多文件中有规定,对于涉“政治、军事、民族、宗教”的有特殊审查路径,而非涉以上内容且剧本简单的消除、跑酷、飞行、棋牌、解谜、体育、音乐舞蹈类适用审查相对容易,所以游戏类型一旦确定就要考虑剧本自审,也就是敏感事项的排除,具体要包含所有游戏界面、机制设定、名称术语、图片台词等,升格至“政军民教”的标准。以《瘟疫公司》为例,机场码头的设置有较多遗漏,对于国土状况也存在错误,如蒙古国被并入我国版图,而台湾岛和海南岛无故失踪,这些基础性错误要尤为避免。相关历史人物和事件也建议遵循史实,性别转换、性格颠覆等根本性扭转群众既有认知的设定,最好不要出现,《王者荣耀》中“荆轲”改“阿轲”就是最好例证。

    4.既有规定的重视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虽已废止,但已经形成的一系列卓有成效甚至被业界视为行规的内容还是建议重视,诸如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实名认证、防沉迷系统、虚拟货币规则、信息及隐私保护等都通用于前置审批要求中,而本身《广告法》、《网络安全法》、《网络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也是场景设计中需要注重的联动性法规。

    5.代理IP的评估
    自行拟制场景来获得成功,在已经一片红海的网游战场极具难度,《瘟疫公司》击败其他几款灾难类网游存活至今实属不易,所以目前很多网游企业会选择已经具有相当热度的IP作为基础场景设计,形成动漫、小说、影视、游戏的联动。
    但在这种共生关系中要慎重考虑合作方,以去年有接棒民工漫之势的《我的英雄学院》为例,作者堀越耕平给反派人物定名“志贺丸太”(Shiga Maruta,即731细菌部队实验受害者),导致该作品在国内全网下架,衍生合作全部胎死腹中,乃至《JUMP》也受到抵制,所以代理IP的选择除了调查作品本身的诸多维度外,还要调查合作方的背景、架构、作者经历甚至政治立场,必要时可以预设防范条款。

    6.出海准备
    文化有输入就有输出,网游出海已成为业界常态,但出海不是一成不变地平移,如国内大火的《王者荣耀》在海外都有漫威、DC英雄参战的版本,这需要顺应输出目的地的综合分析,从政策法规、适用人群、市场接受度等角度都要有前置考虑。尤其需要注意一些禁止性内容,市场类设定可以随着客游融合得到修正,而触发禁止类事项则成为落地障碍甚至演变为准入壁垒。

    7.游戏的衍生风险
    随着社交直播类市场兴起,对于游戏的直播或录制类作品也急剧增加,此间会形成两类风险:
    其一,直播剪辑形成的负面效应。如《瘟疫公司》很容易在病毒名称编辑、投放区域、直播时点、主播陈述等因素组合下成为刺痛国民伤口的存在。因为游戏场景的特殊性在某些特定时间、特定场合会形成不良效应,继而波及游戏本身,需要结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设计防范条款。
    其二,衍生作品的归属。但凡有自定义剧本或地图编辑器等功能的游戏往往逃不出粉丝DIY的命运,甚至形成各类MOD(Modification,游戏模组),暴雪的《魔兽争霸3》就诞生出了顶尖MOBA类游戏《DOTA》系列。随着暴雪与冰蛙的擦肩而过,就有了重置版魔兽的新用户条例——“自定义游戏内容是且将永久保留为暴雪的唯一和专有财产。”

    综合来看,游戏场景的选择决定了后续传播演绎的风险,正面负面都有其需要防范之处。

    以上是笔者给出的一些粗浅建议,而场景设计或引进只是打磨一款游戏的基础环节,后续需要大量法规细节落实才能保证其合规运行。最后,《瘟疫公司》是一款值得一试的策略性游戏,以上截图均为笔者游戏或阅读过程中自行截取或编辑。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梳理与解读

    背  景

    为加强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状况,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于2020年2月7日发布《关于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0]2号)(简称“《暂行规定》”),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下同)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对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

    《暂行规定》与《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9号)相比,《暂行规定》的登记内容是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性质对国有产权登记的延伸和扩展。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下简称“六和律师”)认为,本文件出台的主要目的包括:理清过去几年各地大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中的国资出资情况;进一步排查地方国资通过设立各种合伙企业,利用合伙企业的进行特殊交易安排(如对其他投资人份额回购),可能产生的债务问题;以及其他原有国有产权登记无法反应的情况。

    《暂行规定》重点内容梳理与解读
   
(一)权益登记义务主体
    《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了权益登记的办理主体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下同)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
    首先,《暂行规定》的制定是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而《暂行规定》明确“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对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不适用本规定。
    其次,《暂行规定》明确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就此各企业须就间接持股的各级子企业股权比例进行梳理,以确定该类子企业是否符合登记要求。同时,《暂行规定》并未将“有限合伙企业”这一企业类型排除在“国有出资企业”之外,因此政府直接出资的合伙型政府引导基金也存在被要求登记的可能。

    (二)占有登记、变动登记及注销登记
    《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首次取得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应当办理占有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益,履行义务;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因此,一般情况下,各企业无论是直接出资亦或是通过受让等方式取得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其真正取得财产份额的权益变动日应为全部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上签字盖章之日。但若各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的生效条件进行了特别约定的,则该等情形下,取得财产份额的权益变动日应当以合伙协议生效条件达成之日为准。
    《暂行规定》第五条详细规定了占有登记的内容,其中有两款需要各企业予以注意,即“(二)成立日期、合伙期限(如有)、主要经营场所”以及“(五)认缴出资额与实缴出资额”。  
    首先,《暂行规定》中明确了需要登记的内容为“主要经营场所”而非“注册登记地址”。“主要经营场所”这一表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对于合伙企业的设立要求是一致的。但实践过程中,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登记地址与其实际的经营场所往往是不一致的,那么从《暂行规定》出台的背景来看,六和律师认为各企业应将实际经营场所作为登记内容。
    其次,各企业应以权益变动之日的数额进行“认缴出资额与实缴出资额”的登记。若各企业存在分笔缴纳认缴出资额的情况,则各企业须根据《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于每年1月31日前更新上一年度所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情况”,即各企业无须就每次履行出资额支付的行为进行占有或变动登记。
    《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了办理变动登记的情形,第七条规定了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三)登记办理流程
    《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详细规定了三类登记行为的办理流程。其中第八条明确了各级企业的职责;第九条明确了各类登记行为的办理时效;第十条明确了国家出资企业系最终的登记管理人;第十一条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登记信息进行核对。相关流程详见附件《办理流程》。
    另外,根据《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各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规定。因此,六和律师认为,各地方后续极有可能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而对《暂行规定》的内容制定更具体的规则,可进一步跟进该情况。

    特别提示
    六和律师最后就《暂行规定》作以下特别提示:
    一、《暂行规定》中规定了占有登记须包括成立日期、合伙期限(如有)、合伙协议。实践中,私募投资基金往往采用已经设立完毕的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基金载体,而作为基金合同的合伙协议所载明的成立日期及合伙期限与该有限合伙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备案的成立日期与合伙期限一般来说是存在差异的,同时作为基金合同的合伙协议与设立备案的合伙协议条款也存在实质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以哪一版本的合伙协议作为登记内容,《暂行规定》并未对该类情况进行规定。
    二、《暂行规定》也可以理解为对各国有企业的和国资管理机构的提示。建议国资管理机构和国有企业,对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实际规定的各类权利义务做详细分析,尤其注意排查可能产生的补足出资、差额补足之类的债务问题,以及对外投资可能产生的无法按时收回的风险。在操作上,除了做到及时办理各类产权登记手续,还要对前述投资风险或债务风险有相应的预案,以应对上级可能的进一步全面排查。
    三、就国有企业转让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文“)的问题,国资委已有明确回复:“32号文第四条是针对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等情形进行分类,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权益和义务应以合伙协议中的约定为依据”。“国有企业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监督管理另行规定”。但《暂行规定》的出台仅明确了国有出资企业对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所形成权益需要办理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手续,而国有出资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在向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或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是否需要根据32号文规定履行批准、评估、通过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等国有资产转让程序的问题,《暂行规定》仍未给出明确答复。因此,国有企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需要遵循国有资产转让程序需要持续关注。
    四、《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因此,符合《暂行规定》所定义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应自《暂行规定》生效后,及时梳理并办理其对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所形成权益对应的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手续。
有关文件具体见附件。

    附件一:办理流程

    注意:出资企业负责填报其对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所形成权益的相关情况,并按照出资关系逐级报送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后完成登记,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多个出资企业共同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由各出资企业分别进行登记。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对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情况进行核对,发现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登记或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形严重不符的,责令改正。

    附件二:http://www.sasac.gov.cn/n2588035/c13735465/content.html(《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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