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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管理人
业务问题答疑及实务操作
来源:六和所 发表时间:2020-03-04 浏览:3618 分享:


    当下全国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防控的特殊时期,市场经济活动和人们的日常生活都受到了疫情的影响。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更是加快了互联网化的步伐。破产程序本身兼具综合性、复杂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管理人履行职务正面临着诸多新问题、新挑战。本文以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为视角,结合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实际,梳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管理人履行职务面临的一些问题,并就应对办法进行分析探讨。

    一、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如何接管破产企业?

    在管理人的实际工作中,对房地产破产企业的接管可概括为对“人、财、物”的全面接管。“人”指破产企业的所有职工,“财”即《企业破产法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债务人财产,“物”指破产企业的印章、证照、账簿、文书等资料。受限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各项管控措施,破产企业可能尚未获得复工许可,又或者负有移交义务的相关人员处于封闭式管理区域,在管理人指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移交工作。如遇前述情形,管理人应首先向破产受理法院报告,在征得法院同意后可暂缓延期接管,同时管理人要向债务人相关人员释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财产、资料妥善保管等相关义务及法律责任,并要求相关人员做好工作记录并定期报告。其次,为避免出现意外情况,管理人可以申请破产受理法院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印章、证照、账簿、文书等资料采取保全措施。最后,管理人决定破产企业继续营业并获得复工许可后或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可以现场办理时,再进行接管并做好接管笔录;对于负有移交义务的相关人员下落不明的,管理人可以直接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要求相关人员配合接管;对于能够以电子信息、邮寄等形式交接的财产和资料,管理人应当及时接管并做好保管工作。

    二、疫情防控期间如何确定债权申报期限?

    全国各省、市自2020年1月23日起陆续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世界卫生组织(简称“WHO”)于北京时间2020年1月31日凌晨宣布将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划入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简称“PHEIC”)。“PHEIC”发布后有效期为三个月,之后自动失效,三个月之后对疫情所在地进行重新评估。疫情减弱或者消除之后,可以解除“PHEIC”。
    《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当下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拐点尚未确定的情况下,管理人可以结合当地的疫情风险程度及债权申报情况向人民法院申请适当延长债权申报期限。

    三、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债权申报如何开展?

    房地产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群体通常包含了人数众多的被拆迁人和购房户、施工单位以及各种材料供应商、民间借贷债权人等。以笔者对房地产破产企业债权人申报情况的观察,债权人的申报积极性通常会呈“凹”字性变化,即通常在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后七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七日最为积极,其中购房户群体成组织化申报现象屡见不鲜。如采取现场申报方式,极易出现人员聚集的情况。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的债权申报宜采取非接触式网络化申报为主、现场书面申报为辅,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人可以引导债权人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移动微法院(小程序)、阿里破产管理平台、优破案平台、微信平台、电子邮件等网络化途径提交债权申报资料;不具备设备条件或使用网络化平台存在困难的债权人,也可以采取邮寄、传真等方式提交债权申报资料;管理人可以设置专人专线负责人数众多的被拆迁人、购房户群体的申报咨询;对于债权申报证据原件的核对问题,管理人可以先采取视频连线债权人实时展示的方式进行,在破产企业复工后或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再要求债权人现场提交原件以供核对。此外,管理人可告知所有申报的债权人出具确认声明和承诺。由债权人确认同意管理人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包括债权审查结论通知在内的各类通知事项;债权人承诺所提交的资料均真实、有效,与原件相一致,不存在变造、伪造等情形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如何开展破产企业的尽职调查?

    疫情防控特殊期间,在破产受理法院市本级范围内,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协助调查债务人的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和长期股权投资等财产信息,以及申请协助调取涉诉涉执行案件信息。对于具备网络查询条件的事项,管理人可通过电子政务等平台办理线上查询;对于需要前往外地调查的事项,管理人应事先掌握外地的疫情防控措施,以及从外地返回后是否需接受本地疫情防控部门的集中隔离观察或自行居家隔离观察。如无法前往的,管理人应及时向破产受理法院报告,并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或疫情防控期结束后及时完成补充调查工作。管理人在向外地法院申请解除针对破产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时,也可沟通建议外地法院以委托执行方式由破产受理法院代为执行办理。

    五、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开展审计、评估工作?

    疫情防控特殊期间,管理人除了要对政府出台的对房地产行业支持政策予以关注外,对债务人的审计评估工作也需视情况及时开展。在向中介机构询邀报价阶段,管理人和中介机构可采取网络视频、电话等各种非接触式方式进行工作对接,或根据破产受理法院关于聘请中介机构的要求,向法院申请以线上摇号方式确定中介机构。房地产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数据相对容易线上获取、整理,管理人可以线上或者邮寄方式给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而在建工程等不动产资产通常需要进行现场盘点和清查后才能结合工程图纸资料进行工程造价的测算和资产评估。此时,如确需现场开展工作的,管理人应在确保疫情防控条件和安全可行的条件下进行操作;需要延期进行的,管理人应及时向破产受理法院汇报,并在债权人会议中进行披露。

    六、疫情防控期间债权人会议、听证会议等如何召开?

    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组织房地产破产企业的现场召开债权人会议、听证会议也容易造成人员聚集情况,不符合疫情防控的要求,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以网络化非现场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对于经人民法院同意决定采取网络化方式召开的,管理人可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移动微法院等破产案件管理网络平台组织召开,有关程序和表决规则依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管理人在提交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的《债权人会议表决方式及表决规则》可设置书面、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网络应用服务等非现场表决方式,为今后的非现场债权人会议表决事项做好铺垫。采取非现场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对会议过程有效记录保存,对记载表决内容的电子数据或其他载体应当即时提取并确认,在统计完表决结果后应及时告知所有已知债权人。

    七、疫情防控期间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如何管理及变价?

    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管理人在全面、完整地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管理债务人财产,防止财产不当贬损或灭失。需要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管理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全国各地政府陆续出台了疫情防控时期为中小企业减免租金,为出租人提供补贴的帮扶政策。对于附有租赁合同关系的债务人财产,承租人以受疫情影响为由向管理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管理人应及时关注帮扶政策的适用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向政府、人民法院、债权人汇报,就是否减租的意见提交债权人会议以非现场形式表决。
    疫情防控期特殊时期,管理人仍然应坚持资产处置最大化原则,适宜处置的资产可以通过网络拍卖等方式及时处置,在适当情况下也可借助拍卖辅助机构力量,引入在线直播、VR 展示等技术,为买受人提供看样途径,提高破产财产处置的成功率和溢价率。根据资产和市场的实际状况暂时不宜处置的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并向债权人通报后暂停处置。

    八、疫情防控期间如何保障相关主体的知情权?

    在疫情防控时期的持久战过程中,长时期的居家隔离加上心理压力大,容易出现烦躁、焦虑的情绪。前述问题中已提到房地产破产企业债权人群体的特殊性,多重不良情绪积压之下易引发不稳定事件。管理人通过网络化方式开展工作,应当设置用于接受债权人咨询的专线,通过网络公开和定向通知等方式,及时、充分披露债权申报指引、资产处置情况以及招募重整投资人等信息,充分保障破产程序相关参与主体的知情权。

    九、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如何参与破产衍生诉讼、仲裁案件?

    管理人应及时关注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发布的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审判执行事项的通告、仲裁及相关事项通知,优先使用邮件、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联系工作人员。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安排进行调整,以非接触式方式提交资料,如因疫情影响无法参加开庭的应当依法申请延期开庭。需要注意的是,当债务人相关人员、债权人、管理人工作人员等由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而住院治疗、为疑似病例或密切接触者而被隔离观察、政府防控疫情而采取了封路,封锁居住区域等措施,都会出现不能及时行使权利的问题,疫情影响已构成了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在必要时候,管理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主张诉讼时效中止。

    十、疫情防控期间重整计划如何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于2020年2月19日发布了2019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释放了多项重榜信息,包括未来将适时适度对存款基准利率进行调整、LPR下行基本上不影响个人房贷利率等。房住不炒仍然是国家对房地产调控的长期政策。各地房地产市场情况不尽相一致,一城一策因地制宜则可能呈现动态变化。
    从各国的立法与实务情况看,重整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传统的企业存续型重整;第二种是事业即营业让与型重整;第三种是在部分国家与地区存在的清算型重整。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这三种类型的重整进行了界定,“其一是企业存续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等协议减免或犹豫债务之额度或期限,以谋求企业之重建;其二是企业清算型,将债务人之财产个别变价,而以所得对价(清算价值)分配于诸债权人等;其三是营业让与型,将债务人营业之全部或主要部分让与他人,而以所得对价(继续企业价值)分配于诸债权人。重整计划本质上是一份关于重整事项安排的多方法律协议,由重整程序中的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新冠肺炎疫情对房地产全产业链都带来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项目或多或少的中止出让、延迟复工、延期开盘。具体到房地产重整案件中,清算式重整模式下的重整计划执行受疫情影响相对较小,而存续型重整模式与营业让与型重整模式下的重整计划在执行阶段如因受疫情影响存在执行障碍或执行不能时,管理人需要搜集各方面讯息来研判疫情影响因素,尽可能地平衡各方利益,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适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和监督期限。在极度困难情况下,管理人还可以适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九条规定的重整计划变更机制进行调整、修改,以避免实务操作中的机械僵化,使得仍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债务人失去重生机会,造成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受损。
   (文/邓宏超 律师)

    参考文献
    [1] 李永军、王欣新、徐阳光:《破产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2] 许士宦:《债务清理法之基本构造》[M],元照出版公司2009年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等意见》(征求意见稿),2020年1月22日。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妥开展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助力社会平稳运行的通知》,浙高法民五[2020]2号。2020年2月9日。
    [5]《北京破产法庭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破产管理人工作的指导意见》,京一中法发[2020]32号,2020年2月11日。
    [6]《深圳破产法庭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管理人的履职指南》。2020年2月19日。
    [7]《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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