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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影响下影视剧组履约操作指南
来源:君安世纪所 发表时间:2020-03-06 浏览:3439 分享:


    编者按:2020年春节前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影视行业受到的影响显然远不止延长3天春节假期、推迟复工7天这么简单。近日影视行业协会下令禁拍、影视基地关闭,各剧组的拍摄工作不得不暂停。在此,特针对影视剧组可能面临的问题进行收集、汇编并提出合理措施,望能在本次“战疫”中尽到绵薄之力。
    此外,由于国家各相关部门后续可能会出台更多政策文件,故本文内容与后续官方文件不符之处,请以官方文件为准。本文亦不构成对阅读者特定法律事项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
    (作者 虞军红律师团队)

    一、总则
    (一)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合同的签订时间、履约内容等会对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产生决定性影响。就通常的影视剧制作合同而言,从目前政府禁令、行业协会停拍通知等情况来看,原则上疫情符合法律要求的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要件,构成不可抗力。
    但需注意,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就具体单份合同而言,不能援引合同不可抗力条款:
    1.在政府作出延长假期、严禁复工等措施后,双方新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对疫情已经有了预见的可能,因此不能援引合同不可抗力条款。
    2.部分合同可以采取在家办公、后期合成等方式来操作,对于此类合同来说,疫情并未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故不构成不可抗力。
 
    (二)构成不可抗力时应如何进行合理通知?
    依照《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故在受疫情影响期间,受影响的项目势必需要暂停拍摄或推迟拍摄,剧组必须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且需要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材料。
    特别提醒:进行合理通知是此次疫情中处理所有合同相关事宜时都必须采取的措施。为兼顾操作指南的全面性以及精简性,本指南将在每个合同对应措施中都注明应采取合理通知,具体通知的内容、方式、期限参照本部分内容操作。(部分合同存在特别注意要点的,会在相应合同中注明)

    1.2.1 通知的内容
    首先,应当确认合同中是否对通知的内容有特别约定,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操作。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则通常的通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1)双方合同的签订情况。在该部分写明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名称、大致内容,如“贵我双方于2019年12月20日签订了《演员演出合同》一份,由贵方出演《XXX剧》XX角色,合同约定的暂定拍摄期间为2020年 月 日至2020年 月 日。”
    (2)疫情影响情况介绍。在该部分写明疫情影响下的基本情况,如“因受疫情影响,行业协会要求停止开展拍摄工作,影视基地关闭,故无法于原定日期进行拍摄”;
    (3)拟采取的减少损失扩大的方案。按照法律规定,在遭受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这部分损失将由剧组承担,尤其针对租赁、联投、承制等合同,应尽快制定后续方案并与对方进行协商。
    (4)将来的通知安排。在该部分写明将来的通知安排,并要求有任何问题及时予以反馈,如“待摄制工作重启后,我方将提前 5 日通知,请您/贵司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内容继续参加本剧摄制工作。暂停期间,如有任何与本剧有关的事宜,请及时与摄制组联系。”
    (5)其他与合同相关的需要通知的内容。

    1.2.2通知期限与方式
如合同对通知的期限、形式等有明确约定,则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以及通知方式来履行通知义务。
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尽早通过便于留下证据的方式来通知,如书面发函、剧组微信群内告知、短信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等,并确保通知到位。

    1.2.3提供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
关于提供不可抗力证明的期限、内容与形式,合同中如有约定的,则应严格遵照合同约定操作。
若合同约定不明的,则必须及时通过便于留下证据的方式来提供材料,如书面发函、剧组微信群内告知、短信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等方式;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业协会、影视基地的通知与公告。

    (三)特别提醒:不能机械适用不可抗力
    依照法律规定,即使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也不意味着剧组必然有权解除合同、停付费用、免除违约责任。必须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其他情况,才能判断是否有权以疫情为由采取上述行为。在机械适用的情况下,剧组很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已开机剧组的停拍相关事宜处理
    (一)演员、导演合同篇
    2.1.1 进行合理通知
    因受疫情影响,目前所有剧组均无法进行拍摄,部分项目必然需要暂停拍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通知。通知的期限、内容、方式等参见总则章中“(二)构成不可抗力时如何进行通知?”部分说明。

    2.1.2 协商档期问题
    主演和导演都会存在后续档期冲突的问题,需要进行协商。已经开机的剧组,导演和主演正常情况下肯定要延期拍摄。各方需要努力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2.1.3 暂停拍摄期间无须计入服务期限
    在受疫情影响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暂停拍摄期间不会计入服务期限。在双方均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相应拍摄期间应当进行顺延。

    2.1.4 暂停拍摄时费用支付
    对于本篇合同来说,涉及到的费用主要有两部分:1.约定的服务报酬;2.食、宿、交通等其他费用。
    第一,对于主演、导演等类似人员来说,约定的服务报酬是以剧目拍摄完成作为计算报酬的依据,并非计时报酬。因停拍时主演未提供相应劳务,故无需支付服务报酬,故综合来说,暂停拍摄期间不计入服务期间,亦无须支付服务报酬。
    第二,食宿交通费用。如剧组暂停拍摄期间,主演、导演仍留在剧组内,则需要支付餐补、住宿,交通费。建议剧组此时就餐补、住宿、交通费的标准进行协商,减少支出。

    (二)其他演员、美术、道具、武术组等处理
    2.2.1进行合理通知
    应及时发函通知剧组停拍的事实,函件内容应明确受疫情影响暂停拍摄,后续恢复拍摄时间另行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通知。通知的期限、内容、方式等参见总则章中“(二)构成不可抗力时如何进行通知?”部分说明。

    2.2.2报酬支付
    其他演员、一般项目组通常按天或按月来计算报酬,在其未提供劳务的情况下,亦无须支付报酬。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服务费用进行结算。

    2.2.3统计名单并确定食宿费用
    各组统计遣散人员和留守人员名单,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留守期间的食宿费用等问题。

    (三)场地、器材租赁合同篇
    2.3.1进行合理通知
    必须及时发函通知由于疫情原因剧组暂停拍摄的事实。通知的期限、内容、方式等参见总则章中“(二)构成不可抗力时如何进行通知?”部分说明。

    2.3.2就租赁费用、保管问题进行协商
    针对本次疫情的租赁合同,杭州中院的观点是虽然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因系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可根据《合同法》第五条的公平原则适当延长租期、减免租金,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故应当与出租方就停拍期间的租赁费用以及场地、器材的保管问题进行协商,分摊损失。

    (四)联投及承制合同篇
    2.4.1 进行合理通知并协商确定后续方案
    首先应当及时发函通知停拍的事实,通知的期限、内容、方式等参见总则章中“(二)构成不可抗力时如何进行通知?”部分的说明。
    特别提醒,因为联投、承制合同涉及到疫情影响期间的成本分摊问题,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同联投方以及承制方协商确定后续方案,避免因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而承担该部分损失。

    2.4.2联合投资方是否可以撤资?
    如果联投项目受疫情影响非常严重,主要参演人员、场地等均不符合继续拍摄条件,此时联合投资方可以主张解除投资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对盈亏进行结算。若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则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损失;若合同没有约定的,则按照投资比例分摊损失。

    2.4.3承制方是否应承担疫情导致的新增成本?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剧组停拍而势必产生的包括各种租赁费、剧组开支等,应当计入投资成本。因为上述费用的产生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非承制方原因。承制方的角色是完成拍摄任务,属于大概念上的委托制作。故该部分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应当由委托方承担。
    承制方应当在停拍之后尽快作出应对(包括剧组停拍期间的必要开支,人员留守情况,相关合同履行情况,延期履行还是部分合同需要解除),并将详细情况书面告知投资各方,并由投资方尽快作出决定。否则由此造成的扩大损失需要由承制方承担。

    2.4.4 停拍期间新增成本如何在投资方之间分摊?
    在不解除合同时,停拍期间新增成本应当如何在各投资方之间分摊?该问题取决于联投的合作模式。
    就固定投资类型的项目来说,合同中约定的是固定投入、固定回报。若合同中未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需要投资人承担时,固定投资类型项目的投资人无需因此承担任何损失或者费用。
    就按比例投资的项目来说,除非某一投资人未采取合理措施,如及时通知、及时解散剧组避免损失扩大,否则通常情况下因不可抗力增加的损失应当由投资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未开机剧组的延后拍摄相关事宜处理
    以下意见均是针对于相关合同已经签署的情形,如尚未签署合同的,建议剧组等形势明朗以后再签署。
   
(一)主演、导演合同篇
    3.1.1进行合理通知
    因受疫情影响,目前所有剧组均无法进行拍摄,部分项目必然需要延期拍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通知。通知的期限、内容、方式等参见总则章中“(二)构成不可抗力时如何进行通知?”部分说明。

    3.1.2协商档期问题
    主要演员和导演可能都会存在后续档期冲突的问题,需要进行协商。如果导演、主演确实存在档期冲突,需要在正式开机前解决,因为导演、主演的合同均会对于导演人选、其他主演人选有限制性约定,如果有更换则必须事先取得其他主演或者导演的认可。

    (二)其他演员、美术、道具、武术组等处理
    3.2.1进行合理通知
    应当及时发函通知剧组延后开机的事实,具体开机和入组时间另行确定。通知的期限、内容、方式等参见总则章中“(二)构成不可抗力时如何进行通知?”部分说明。

    3.2.2费用结算
    如部分项目组参与了前期筹拍工作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就前期费用予以结算。

    (三)场地、器材租赁合同篇
    3.3.1 进行合理通知
    应当及时发函通知由于疫情原因剧组暂停拍摄的事实,即合同开始履行的时间要延后,后续恢复拍摄时间另行通知。通知的期限、内容、方式等参见总则章中“(二)构成不可抗力时如何进行通知?”部分说明。

    3.3.2协商推迟期间的租赁费用问题
    针对本次疫情的租赁合同,杭州中院的观点是虽然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因系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可根据《合同法》第五条的公平原则适当延长租期、减免租金,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

    四、解除合同的相关问题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在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通过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一方违约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目前疫情形势尚不明朗,需综合考虑拍摄进度、参演人员后续档期等情况慎重考虑是否放弃拍摄,解除合同。

    (一)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4.1.1演员、导演、一般项目组合同
    演员、导演、一般项目组合同属于委托合同,虽然依照《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任意一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此时仍需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在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双方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在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那么如何判断合同目的是否因疫情影响无法实现呢?因为目前疫情持续时间难以预计,何时能够开展拍摄工作并不明晰,故此时判断疫情是否已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存在一定困难。
    对于剧组来说,目前比较保险的操作是向演员、导演等参演人员的后续档期进行询问与协调。若经协商有大量参演人员明确表示无法参与后续拍摄,则一般可以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方可按照法律及合同规定发函解除合同。
    而对于演员、导演来说,倘若上述人员在疫情发生之前,其之后的档期已经排满,则其可以凭借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4.1.2场地、器材租赁合同
    此类合同属于租赁合同,必须在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才能解除合同。针对本次疫情的租赁合同,杭州中院的观点是虽然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因系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可根据《合同法》第五条的公平原则适当延长租期、减免租金,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应予以支持。故除非有证据证明该项目后续难以继续拍摄,否则一般不得解除合同。

    (二)解除合同后的费用支付
    4.2.1演员、导演、一般项目组合同
    解除合同后费用的结算主要包括两部分,其一为服务报酬;其二为损失赔偿。
    第一,关于报酬。首先,需要看合同的约定,若双方对于解除合同时的费用结算有明确约定的,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操作。若双方没有约定的,则应结合合同约定的总费用、已提供服务占全部应提供服务的大致比例来确定演员应得的相应报酬。
    第二,关于赔偿损失。在疫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只要按照约定采取了合理的通知措施后,则通常来说不需要承担基于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但对不能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原因产生的损失,法院可能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由合同双方按比例承担。但若疫情未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解除合同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2.2场地、器材租赁合同
    解除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租赁费用。合同约定不明的,应按剩余租赁期间比例确定应付租赁费用。

    五、通知函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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