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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工资支付解析
--兼顾企业和员工的双向公平角度
来源:五联所 发表时间:2020-03-12 浏览:4403 分享:

    疫情牵系千家万户,在此危难之时,唯愿企业、员工均能互相体谅,兼顾双向公平角度,减少或避免劳资争议。在此前提下,本文将浙江省企业相关问题简要梳理如下:

    (一)浙江省企业实际延迟复工的天数
    1、延迟复工的规定。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20〕1号文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2020年1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规定: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2、延迟复工的天数。浙江省企业延迟复工期间为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2月1日为原7天春节假期调休上班,2月2日、2月8-9日是星期六和星期日,故实际迟延复工的天数是七天:1月31日、2月1日、2月3日-7日。
    3、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1月31日和2月1日,属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4条规定的特殊休息日;2月3日至2月7日,属于地方政府依法规定的临时停工休息日。

    (二)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1、延迟复工期间,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发放方式不变。
    2、企业安排员工加班的,安排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工资报酬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因目前浙江省无政策规定,企业可参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不支付加班工资。
    3、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特殊企业:1月31日-2月2日、2月8日-2月9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但2月3日-2月7日为原工作日,浙江省未规定为临时停工休息日,不适用补休及支付加班工资规定,企业可在兼顾公平基础上,采取补休、支付加班工资等人性化措施。

    特别说明:延迟复工期间,特殊企业外的企业安排员工加班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0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刑法》第330条规定,应承担行政处分或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

    (三)不能休假职工,如不能补休,也无进一步的停工期间未休假工资报酬规定,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加班工资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如难以确定的,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价补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计发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四)延迟复工期间,如在家办公或网上办公的,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笔者认为不需要支付。原因如下:
    1、2020年全年共366日,法定工作日251日。即便不考虑抗疫防疫导致的工作效率下降,因疫情减少的7个工作日,对于企业而言,相当于减少了7/251=2.79%的工作时间、生产经营时间。
    2、延迟复工期间,如用人单位要求在家办公或网上办公,为特殊休假时既有工作之必要的延期,且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弱于正常工作期间的管理。
    上述事项,建议有关部门明确规定:考虑企业因疫情难以快速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损失,在延迟复工期间,在家办公或网上办公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五)假期结束复工后,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3、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与职工就调整薪资不能协商一致的,笔者认为:疫情突发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客观上对所有企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影响,有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正常经营发放工资,以最大限度让员工收入不受疫情影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如对调整薪酬难以协商一致的,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及薪酬制度,对薪酬中的绩效工资或奖励部分,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酌情减发或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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