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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响下,酒店婚宴合同能否延期?
来源:丰原所 发表时间:2020-04-26 浏览:7278 分享:


    【引言】
    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为了响应政府不聚集、科学防疫的口号,消费者们纷纷戴口罩出门、主动保持安全的社交距离,并取消了大部分旅行、宴席计划。但是对于新冠疫情爆发前已经签订的合同,消费者能否请求延期履行原有合同呢?
杭州的张先生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张先生与杭州某酒店签订酒店婚宴合同,约定于2020年5月1日晚上举办婚宴,并支付了3万元定金。2020年2月,新冠病毒爆发,张先生认为婚宴等聚集性活动风险系数大,遂与酒店方协商请求将婚宴延期至2021年。酒店表示婚宴的举办时间是在5月,届时疫情影响不会很大,拒绝了张先生的请求,并明确表示若张先生执意要取消婚宴,3万元定金不退,还会要求张先生支付20%的违约金。2020年3月21日,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结果】
    经法院调解,酒店同意张先生延期至2021年举办婚宴的请求。

    【律师点评】
    新型冠状病毒的爆发,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是餐饮业、旅游业。律师认为,该情形下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变更合同履行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根据上述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第一,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的前提条件。第二,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时间要件。第三,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观要件的一个方面。第四,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这是适用情势变更的实质要件。
    本案中,张先生在合同实际履行日即2020年5月1日前向酒店方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时间,符合适用情势变更条款的时间要件。其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是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符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主观要件。最后,考虑到新型冠状病毒下群聚性活动对张先生及其亲属的生命健康安全可能存在的威胁,原合同若继续按2020年5月1日履行显失公平,符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质要件。
    实务中,法院认为对于情势变更条款的适用应当遵从契约严守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持既有的法律关系。对于不公平的后果首先应着眼于在维持原有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调整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之趋于平衡。只有在通过变更合同仍不足以排除不公平的后果时,才扩张采取终止或消灭原合同关系的措施。
    关于违约金,律师认为,酒店主张的20%违约金过高,张先生有权请求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适当减少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本案中,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爆发是合同双方不可能预见的非商业风险,张先生对合同未能继续履行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基于公平原则,酒店与张先生应当共同承担延期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此外,张先生早在2020年2月就向酒店表达了延期举行宴席的请求,避免了酒店在食材、场地准备等方面的诸多不必要开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酒店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因此,张先生无需负担酒店方在收到张先生延期举行宴席请求后擅自支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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